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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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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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7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開展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單用途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於消費者在經營者及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但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除外。

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單用途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規範發展、風險防範、社會共治的原則,採取信息共享和分類監管等措施,建立、健全單用途卡長效監管和服務機制,促進和引導市場有序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單用途卡協同監管工作機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單用途卡監管和服務工作,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屬地監管責任,預防、制止危害消費者財產安全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商務、文化、體育、交通、旅遊、教育等部門(以下統稱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各自主管行業、領域內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稅務、公安、文化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單用途卡規範經營教育,向社會公眾宣傳消費注意事項,提示單用途卡兌付風險。

第七條 經營者在單用途卡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經營者在發行和兌付單用途卡時,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單用途卡購買、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單用途卡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及時、真實、明確的答覆。

經營者應當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條 消費者在購買單用途卡時,有權詢問和了解該單用途卡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在購買單用途卡時,應當關注經營者的信用狀況,理性消費,並注意防範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本市建設統一的單用途卡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協同監管服務平台),歸集經營者單用途卡發行、兌付、預收資金等信息,但不歸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協同監管服務平台與本市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相關投訴舉報平台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台獲悉的有關經營者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條 經營者是企業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個體工商戶,開展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應當建立與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業務處理系統或者使用單用途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統稱業務處理系統)。

業務處理系統應當具備單用途卡發行管理、預收資金清結算、交易記錄保存、消費者信息查詢等功能,並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傳送單用途卡發行數量、預收資金以及預收資金餘額等信息。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個體工商戶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將已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的經營者向社會公布,為消費者查詢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協同監管服務平台由市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運行維護。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單用途卡行業組織、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建立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供經營者自主選擇使用,並加強監督。

業務處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經營者將業務處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後,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台獲取信息對接標識,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網站首頁公示。經營者可以將獲取的信息對接標識在單用途卡卡面明示。

經營者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二十五日前,在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上準確、完整地填報上一季度預收資金支出情況等信息,不得隱瞞或者虛報。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網站首頁公示或者向消費者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告知章程的主要內容。單用途卡章程包括單用途卡使用範圍、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餘額查詢渠道、退卡方式等內容。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單用途卡章程示範文本。

消費者要求籤訂書面購卡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購卡合同。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購卡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四條 單用途卡單張限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單用途卡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預收資金加強管理和風險控制,確保預收資金用於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開支。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單用途卡預收資金餘額風險警示制度。按照規定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信息對接的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應當採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經營者可以採取履約保證保險等其他風險防範措施,沖抵存管資金。

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相關信息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等情況,對經營者予以分類監管,並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台向消費者公示,警示消費風險。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金融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營者行業類別、經營規模、信用狀況等,確定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範措施。

第十六條 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查詢單用途卡餘額、交易記錄等信息。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詢渠道。

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台,查詢經營者基本信息、預收資金風險防範措施以及所持單用途卡餘額、信息對接等情況。

第十七條 經營者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影響單用途卡兌付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並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記名卡消費者。消費者有權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約定要求繼續履行或者退回預付款餘額。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單用途卡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消費者採用協商等方式,解決單用途卡消費爭議。

消費者可以通過相關投訴舉報平台,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因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導致單用途卡無法兌付而引發的群體性投訴等重大事件,由市級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向消費者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及時處理單用途卡消費者投訴,適時發布單用途卡消費警示、消費維權情況,引導經營者規範經營。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支持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條 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開展行業培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評價和風險預警,並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單用途卡經營活動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下列部門(以下統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一)商務領域,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二)文化、體育、旅遊領域,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三)其他領域,由各自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協同監管服務平台,通過信息審核比對、異常信息預警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在信息報送、預收資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異常或者不規範行為的,應當通過發送監管警示函、約談經營者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等方式,要求經營者採取相關措施限期予以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營者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

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單用途卡行業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為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提供技術和專業服務支持。

第二十三條 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和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向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經營者單用途卡經營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並依法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標明對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

(一)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未對單用途卡兌付、退卡等事項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聯繫方式且無法聯絡的;

(二)一年內因違反本規定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利用發行單用途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受到刑事追究的;

(四)其他嚴重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益的行為。

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報送有關信息的,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採取相關風險防範措施的,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及時將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洗錢、挪用資金等情形的,由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開展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業務處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台對接,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發行的,僅在其經營場所入駐商戶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規定。但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預收資金,是指經營者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

(二)預收資金餘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價款後的餘額;

(三)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四)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誌或者註冊商標的經營者聯合體。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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