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規定
上海市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規定 2021年7月16日 發布於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規定》的通知 有效期:2021年9月1日—2026年9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保障地方鐵路安全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作業項目的安全技術論證、現場安全監督、備案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部門職責)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開展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監督檢查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安全保護區劃定)
鐵路線路兩側依法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十米,其他鐵路為八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二米,其他鐵路為十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五米,其他鐵路為十二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二十米,其他鐵路為十五米。
鐵路線路位於地下的,從地下車站、隧道外邊線外側起向外的五十米區域,納入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市交通委或者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程序劃定。
在鐵路用地範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市交通委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並公告。在鐵路用地範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劃定並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所在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劃定並公告。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並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標明安全保護區界限、範圍等內容。
第五條(作業要求)
作業單位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應當徵得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將作業方案報市交通委備案,並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相關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
(二)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打樁、基坑施工、地下頂進、架設、吊裝、鑽探、地基加固、堆放物品、懸掛物品。
第六條(安全技術論證受理)
地方鐵路工程正在建設的,作業單位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作業,應當向鐵路建設單位提供相關資料,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圍繞作業活動對鐵路安全的影響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地方鐵路已經投入運營的,作業單位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作業,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供相關資料,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圍繞作業活動對鐵路安全的影響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網站或者辦公場所公布受理渠道、辦理程序、相關條件和辦結期限等內容。
第七條(安全技術論證期限和要求)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項目複雜程度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安全技術論證意見。
需調整設計方案的項目,調整期間論證中止,待方案修改好後重新計算。涉及結合鐵路項目建設或者結合鐵路運營車站結構、附屬結構改造的項目方案需要進行協調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論證期限內。
工程技術複雜、交叉節點較多的項目,可分階段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第八條(備案和評估)
作業單位應當將作業方案報市交通委備案,備案時提供安全技術論證意見,市交通委出具已備案的相關文書。
作業方案存在較大風險等情況的,市交通委可以組織有關部門、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對其進行技術評估。市交通委應當自收到作業方案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並將技術評估意見反饋作業單位和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
第九條(簽訂安全協議)
作業單位在作業項目開工前,應當與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安全協議,協議中包含作業現場安全監督相關內容,並按照作業方案進行施工。
作業單位在作業過程中發現危及鐵路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同時向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報告,並按照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根據新情況提出的要求採取應急措施。
第十條(現場安全監督和巡查)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作業項目現場安全監督方案,對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鐵路結構設施進行保護,並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負責所管轄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日常巡查工作。地方鐵路工程正在建設的,由鐵路建設單位負責;地方鐵路已經投入運營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在現場安全監督過程中發現作業項目出現危及鐵路安全的情況,應當通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向市交通委報告。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在現場安全監督和日常巡查中,發現有未經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應當通知其立即停止作業,並向市交通委報告。
第十一條(出具現場安全監督報告)
作業項目竣工後,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作業單位出具作業項目現場安全監督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建立檔案)
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有關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作業項目的資料檔案。
第十三條(責任移交)
地方鐵路移交運營時,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移交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相關資料。
作業項目建設中尚未完工,地方鐵路移交運營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資料和現場安全監督工作移交給相關的鐵路運輸企業,並將移交情況告知市交通委。
雙方在移交過程中發生分歧時,市交通委應當進行協調。在未辦妥移交手續前,相關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原作業項目的現場安全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
對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違法行為,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路》《上海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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