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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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表決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區、縣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表決通過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表決通過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屬於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區長、副縣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屬於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由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其他組成人員、辦事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各法院院長、副院長,各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各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各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區、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區、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區、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八條 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在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一)新一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領誓;市長、副市長的集體宣誓,由市長領誓;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進行單獨宣誓。
(二)新一屆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領誓;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的集體宣誓,由區長、縣長領誓;區、縣人民法院院長進行單獨宣誓。
(三)新一屆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集體宣誓,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領誓;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集體宣誓,由鄉長、鎮長領誓。
(四)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以及表決通過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個別國家工作人員,視不同情況進行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的,由一人領誓。
第九條 由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一)市和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進行單獨宣誓。
(二)新一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的集體宣誓,由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領誓;屬於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的集體宣誓,由秘書長領誓;各法院院長的集體宣誓,由一名院長領誓;各檢察院檢察長的集體宣誓,由一名檢察長領誓。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列個別國家工作人員,視不同情況進行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的,由一人領誓。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國家工作人員,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出自己姓名。
宣誓人應當着正裝,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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