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務條例
上海市家政服務條例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上海市家政服務條例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規範和管理
第四章 促進和發展
第五章 行業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家政服務活動,維護家政服務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家政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家政服務活動,以及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和規範家政服務活動的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家政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保潔、烹飪、生活照護等各類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三條 家政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守信、安全便民的原則。
家政服務業的管理應當遵循促進行業發展、監管和服務相結合、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家政服務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制定政策措施,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
本市建立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家政服務業重大政策制定,協調家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區商務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家政服務行業管理職責,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規範家政服務活動,指導家政服務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公安、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政服務管理和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協助做好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支持家政服務行業組織的發展,鼓勵家政服務機構加入家政服務行業組織。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發揮對本行業的指導、服務職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引導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人員提升服務質量,維護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政服務機構,包括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中介機構。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並在其經營場所公示相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等服務信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其網站或者應用軟件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證照信息,並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服務信息。
家政服務機構招用家政服務人員,或者為家政服務人員居間介紹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技能證明、健康證明等證件,了解其從業經歷和服務意願。
第九條 本市鼓勵發展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依法與用戶簽訂家政服務合同。
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依法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
家政服務人員與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服務協議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保險。
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家政服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定期開展服務技能、法律、職業道德、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並建立服務質量跟蹤制度,對家政服務人員的工作經歷、服務評價等情況予以記錄。
第十條 家政服務中介機構可以接受家政服務人員或者用戶的委託,為雙方提供居間服務。
家政服務中介機構應當充分了解用戶需求和家政服務人員基本情況,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家政服務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十一條 用戶通過家政服務機構聘請家政服務人員的,有權了解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的有關信息,查驗相關證件;要求家政服務機構或者家政服務人員按照家政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關服務,並對其服務作出評價。
用戶直接聘請家政服務人員的,有權了解家政服務人員的有關信息,查驗相關證件;要求家政服務人員按照家政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關服務。
鼓勵用戶通過家政服務機構聘請家政服務人員。
第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關費用,為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尊重家政服務人員的人格,如實介紹與家政服務有關的家庭情況;用戶及同住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情形,應當如實告知家政服務人員。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謾罵、侮辱、虐待、毆打家政服務人員;
(二)強迫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家政服務;
(三)強迫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可能對其人身安全造成損害的家政服務;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十三條 家政服務人員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家政服務人員有權拒絕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務。
家政服務人員有休息的權利,具體休息時間或者補償辦法可以依法協商確定,並在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家政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家政服務機構、用戶不得扣押家政服務人員身份證、技能證明、健康證明等證件。
第十四條 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如實向家政服務機構、用戶披露本人的年齡、從業經歷、服務技能、健康狀況以及有無不良嗜好等情況。
家政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家政服務合同和家政服務機構的要求提供服務,並遵守職業規範。
家政服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謾罵、侮辱、虐待、毆打服務對象;
(二)偷盜、騙取或者故意損毀用戶的財物;
(三)泄露在家政服務活動中知悉的用戶的隱私;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家政服務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等不宜從事家政服務疾病的,在治癒前不得從事家政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家政服務人員參加政府部門、家政服務行業組織以及家政服務機構組織的各類技能培訓活動,通過多種渠道提升家政服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三章 規範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本市健全完善家政服務標準體系,強化家政服務標準實施與監督,推動提升家政行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家政服務地方標準立項研究,制定家政服務地方標準,加強對家政服務地方標準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鼓勵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家政服務機構參與標準化工作,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鼓勵用戶與家政服務機構或者家政服務人員訂立書面家政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時間、事項、報酬等內容。
鼓勵家政服務機構使用家政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並將本機構制定的服務規範作為合同的附件。鼓勵直接與用戶建立家政服務關係的家政服務人員使用合同示範文本。
家政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市建設全市統一的家政服務管理平台,發布國家以及本市有關促進、規範家政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行業動態、合同示範文本等信息;歸集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服務和評價信息以及信用信息,並依法為公眾提供查詢等公共服務。
家政服務管理平台應當與本市「一網通辦」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並按照國家規定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歸集有關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障信息安全,並對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予以保護。
家政服務管理平台由市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運行維護。平台信息採集和查詢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經營場所、聯繫方式等信息通過家政服務管理平台向市商務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市商務部門備案。
對於能夠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台實現數據共享的信息,市商務部門不得要求家政服務機構重複提供。
第二十條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將其家政服務人員或者由其居間介紹的家政服務人員的信息,在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上備案,並發放家政上門服務證。持有家政上門服務證的家政服務人員,開展家政服務活動時,應當出示上門服務證。
鼓勵直接與用戶建立家政服務關係的家政服務人員將個人基本信息、從業經歷等在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上備案。
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信息備案和家政上門服務證的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在家政服務管理平台備案的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平台傳送家政服務合同、服務評價等家政服務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鼓勵家政服務機構建立業務管理系統,並與家政服務管理平台對接。
第二十二條 商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家政服務行業的監管,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機制,及時受理相關投訴舉報,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家政服務投訴。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可以建立家政服務糾紛調解機制,對家政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負責受理與家政服務活動有關的消費者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或者提出意見轉送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
居(村)民委員會、相關調解組織可以對家政服務活動中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四章 促進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 家政服務機構在社區設置服務網點,其租賃場地水電等費用不受用房性質限制,按照居民價格計費。本市支持依託政府投資建設的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者場地設立家政服務網點,符合條件的可以減免租賃費用。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家政服務納入職業培訓計劃。
家政服務人員參加職業培訓的,按照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給予培訓費補貼。
支持家政服務機構開展員工職業培訓。鼓勵家政服務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大賽。鼓勵職業院校、社區教室以及由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共實訓基地向家政服務人員培訓開放。
第二十六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確定不同類別家政服務人員的體檢項目和標準。
在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上備案的家政服務人員參加體檢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體檢費用支持。
第二十七條 市教育等部門應當將家政服務納入職業教育計劃。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家政服務相關專業,培養家政服務專業人才。
鼓勵符合條件的家政服務機構舉辦家政服務類職業院校,有關部門應當設立審批綠色通道,簡化流程,優化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家政服務意外傷害保險、家政服務責任保險、家政服務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產品。
鼓勵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與用戶購買家政服務相關保險產品。
在家政服務管理平台上備案的家政服務人員購買家政服務相關保險產品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補貼。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商業銀行為信用狀況良好且符合條件的家政服務機構提供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貸款。
本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家政服務機構發行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
第三十條 本市支持有條件的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提供職工集體宿舍。鼓勵將城市現有設施改造作為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員工集體宿舍,園區配建職工宿舍優先面向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員工。
本市將符合條件的家政服務人員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支持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集體租賃公租房。
家政服務人員自行租賃房屋居住且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
第三十一條 家政服務人員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積分辦理,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
符合本市落戶政策規定的家政服務人員,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十二條 公安部門和公共信用信息歸集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家政服務人員的信息查驗工作。
第三十三條 家政服務人員有權加入工會組織。家政服務人員加入工會的,可以參加工會舉辦的互助保障計劃。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維護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家政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法治、誠信教育,提升家政服務人員的服務水平和職業素養,將家政服務人員納入評選勞動模範、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的範疇。
第五章 行業建設
第三十四條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可以依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相關部門提出立法或者政策制定建議,反映本行業相關事項;
(二)組織制定家政服務團體標準和行業規範,提出家政服務地方標準的制定建議;
(三)開展家政服務質量監測;
(四)組織家政服務機構開展家政服務人員體檢、技能培訓;
(五)其他促進行業發展的服務事項。
第三十五條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可以在市標準化行政管理等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家政服務人員的服務能力評定標準,由本行業組織內的家政服務機構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行業組織的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家政服務人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指導經認定的家政服務行業組織等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並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發布家政服務技能等級薪酬指導意見。
第三十六條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可以依照章程對家政服務機構和家政服務人員開展社會評價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查詢渠道。
對本行業組織內的家政服務機構的信用狀況,家政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照章程予以記錄。
第三十七條 家政服務行業組織對違反家政服務行業規範、行業組織章程,損害行業形象的家政服務機構,可以依照章程採取相應的行業懲戒措施;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家政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商務部門應當及時開展核查,並將線索告知區市場監管部門。經查明屬實的,由區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報送機構備案信息、未及時報送變更信息,或者報送虛假機構備案信息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報送人員備案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人員備案信息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報送家政服務信息,或者報送虛假家政服務信息的。
第四十條 家政服務活動中,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或者用戶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家政服務活動中,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或者用戶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家政服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