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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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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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1年8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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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

  

(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級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發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預算的編制和管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和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實行部門預算。

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部門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

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在編制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政府採購計劃。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將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項目納入政府採購。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逐步建立以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為基礎、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預算編制情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初步審查的材料包括:

(一)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二)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收支表;

(三)市級財政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四)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項目表;

(五)財政返還和對下級補助支出表;

(六)預算編制的有關說明;

(七)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關說明。

第四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對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時,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初步審查後的十日內將修改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如實報告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可以對預算執行中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或者專項檢查,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協助、配合。

市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各部門、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的執行,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組織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預算批覆和支出撥付的情況;

(四)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的情況;

(五)財政性資金投入的重大項目預算執行的情況;

(六)預備費、上年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收付的情況;

(八)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和特定問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送有關預算收支情況的材料,按季度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科目執行。

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預算資金的調減,應當報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九條 因特殊情況必須調整預算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的有關情況;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批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需要修改的,應當在初步審查後的七日內將修改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報告。

第十條 預算超收收入可以用於充實財力後備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動用預算超收收入追加預算支出的,應當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在決算草案的報告中對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決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並按預算數、調整數和決算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在決算草案報告中作出說明。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批決算草案的一個月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預算執行情況和審計工作報告及有關調查情況對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原則,依法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決算進行審計。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糾正、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

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有關部門和重點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把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及時納入預算管理;暫時不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按照財政年度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組織專題調查或者進行專題審議。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有關預算的決定和命令;

(二)市級預算與區、縣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區、縣向市上解收入,市對區、縣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

(三)報送國務院備案的預算收支總表;

(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承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的日常工作,並協助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辦理預算初步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本級預算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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