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規定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規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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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規定
(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條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對新建住宅實行交付使用許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居民入住的基本條件,並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方可交付使用。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門,對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 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申請人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供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並提供配套設施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五條 新建住宅申請交付使用許可,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住宅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
(二)住宅用電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水務、環保部門審核同意,並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小區附近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燃氣管網鑲接;住宅小區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負責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五)住宅小區內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
(六)住宅小區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七)住宅小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建的公共交通站點暫未開通公共交通線路,且住宅小區與已開通的公共汽車和電車、軌道交通站點距離均超過二公里的,住宅建設單位應當配備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共汽車、電車或者軌道交通站點。
(八)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菜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由於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上述設施尚未建成的,應當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九)按照本市住宅設計標準預留設置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十)完成住宅小區內的綠化建設。
(十一)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六條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准予頒發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並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憑證,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居民發現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有權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居民的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 住宅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改正,處以交付使用住宅銷售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可以降低其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
第十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不依法頒發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或者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不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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