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滬嘉高速公路專營管理辦法
上海市滬嘉高速公路專營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1996-05-20—2018-01-25(不含本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上海市延安東路隧道專營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宣布失效的決定 |
(1996年5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
第一條
[編輯]為了加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以有償出讓方式,授予滬港合作上海建泰有限公司(以下稱合作公司)在規定期限內經營、管理滬嘉高速公路的專營權。為了明確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輯]本辦法使用的有關用語的含義:
滬嘉高速公路,係指1988年10月建成通車,東起市區真北路、北至嘉定區嘉戩公路,全長20.5公里的快速高等級公路。
滬嘉高速公路範圍,係指滬嘉高速公路的通行部分及劃撥給合作公司專營所使用的土地範圍。土地使用範圍以土地使用證為準。
不可抗力事件,係指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預測或者控制的事件、社會現象。
專營權,係指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對滬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經營、管理的權利。
合作合同,係指滬港合作雙方於1995年12月27日簽訂的合作經營、管理滬嘉高速公路的合同。
特種車輛,係指正在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修車、警車、軍車和其他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
第三條
[編輯]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上海市的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
有關滬嘉高速公路專營的合同和協議不得與本辦法相牴觸。
第四條
[編輯]合作公司對滬嘉高速公路的專營期限為20年,自1996年1月1日起計算。
第五條
[編輯]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無償取得滬嘉高速公路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並免繳土地使用費。
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利用建築規劃許可的原有管理用房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可以免繳土地使用費。但在原有管理用房基礎上新建、擴建建築物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上海市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六條
[編輯]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收取有關費用:
(一)對在滬嘉高速公路範圍內通行的車輛徵收通行費,但特種車輛除外;
(二)對在滬嘉高速公路範圍內通行時因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需由合作公司提供牽引服務的車輛收取牽引費;
(三)對在滬嘉高速公路範圍內通行時造成污染的車輛收取代為清潔費。
通行費、牽引費和代為清潔費的標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核定。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需按照確定的財務模式調整滬嘉高速公路通行費標準的,應當報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
第七條
[編輯]合作公司需在滬嘉高速公路範圍內設置廣告的,應當報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
第八條
[編輯]合作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繳納各項稅金,並可以按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政策,向有關部門申請免稅、減稅。
第九條
[編輯]合作公司港方在專營期間,按照合作合同中關於港方投資回報及其結算方式的約定取得投資回報額,並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其全額兌換成外匯匯往境外。
合作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收益,不列入投資回報額的計算範圍。
第十條
[編輯]未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在專營期間將專營權及其他權益轉讓、出租、抵押給合作雙方以外的第三者,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合作公司認為將全部或者部分專營權及其他權益轉讓或者抵押給第三者,可以繼續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時;
(二)合作公司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向第三者融資借貸,第三者要求合作公司將全部或者部分專營權及其他權益作為抵押時。
按照前款規定發生專營權及其他權益轉讓的,合作合同中約定的相應權利和義務必須同時轉讓,並由受讓人履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編輯]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應當負責滬嘉高速公路的維修、養護工作,保證滬嘉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和設備完好。
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維修、養護滬嘉高速公路的義務:
(一)合理安排維修、養護計劃,並在徵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同意後實施;
(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上海市的有關技術標準,保證維修、養護的質量;
(三)定期對滬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檢測,並及時將檢測結果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
合作公司可以委託其他企業負責滬嘉高速公路的全部或者部分維修、養護工作。
第十二條
[編輯]因滬嘉高速公路維修、養護工作的需要,合作公司可以在滬嘉高速公路範圍內採取局部封閉措施。
未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閉整條滬嘉高速公路;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時,合作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封閉整條滬嘉高速公路,並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編輯]滬嘉高速公路專營期間的交通管理和路政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分別負責。合作公司應當自獲得專營權之日起,配合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與滬嘉高速公路車輛通行相關的義務:
(一)在滬嘉高速公路範圍內設置足夠的、符合國家標準的交通設施和標誌,並視車輛通行情況和疏解交通的實際需要,設置臨時性交通標誌;
(二)裝置用於管理、控制滬嘉高速公路範圍內車輛通行的設備;
(三)設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並落實消防措施;
(四)保持滬嘉高速公路的控制中心與上海市公安交通、公安消防管理部門和上海市應急救援中心的通訊暢通。
第十四條
[編輯]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權委派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入滬嘉高速公路範圍內的任何區域,檢視滬嘉高速公路的維修、養護狀況,研究設置有關安全、急救設施,並督促合作公司做好相關的安全防範工作。
第十五條
[編輯]專營期滿後,合作公司對滬嘉高速公路的專營權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有關滬嘉高速公路專營權收回的辦法和收回時的具體標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專營期滿3年前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編輯]專營期滿後,合作公司應當及時清理債權、債務。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承擔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形成的任何債務。
專營期滿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合作公司對滬嘉高速公路經營、管理中發生的任何問題,不再承擔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編輯]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時,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合作公司的要求,調整對港方的投資回報額,或者決定提前終止合作公司的專營權。
按照前款規定提前終止合作公司的專營權時,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權指定有關部門會同合作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上海市的法規、規章,處理合作公司的財產和資金。
第十八條
[編輯]合作公司在專營期間不能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權指定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上海市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合作公司作出處理,直至取消其專營權。
第十九條
[編輯]本辦法的解釋和執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編輯]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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