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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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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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4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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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工業節能

第二節 建築節能

第三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五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節能激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節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技術推進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節能規劃和政策措施,並負責協調實施。

市和區、縣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科技、財政、統計、質量技監、規劃國土資源、環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本市節能日常監察工作,並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違反節能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本市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鼓勵和支持發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產業;對高耗能的產業,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調整,或者加快技術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

本市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節能實踐活動。

本市社區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開展創建節能家庭活動,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宣傳節能重要舉措。

第八條 本市支持節能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以及節能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單位,推廣節能產品,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節能產品,引導節能型消費。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節能技術和使用節能產品,提高用能效率。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用能單位應當對單位內部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

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全市年度節能計劃,確定年度節能目標和節能措施,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年度節能計劃,向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

第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以及各自的節能規劃或者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劃,確定節能措施,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納入本區、縣節能監控的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

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區、縣級節能監控的用能單位名單,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並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各自監控的用能單位的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尚未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制定地方標準,並按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市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對國家規定淘汰期限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淘汰計劃,指導用能單位實施淘汰或者技術改造。

第二十一條 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市和區、縣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責令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與節能相關的內容。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審核;對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標的,不予通過設計文件鑑定,生產單位不得製造。

高耗能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後對能源效率有影響的,應當進行能源效率檢測。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能源效率檢測;對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標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計量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對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按照規定定期檢定。

第二十四條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反映本市能源調入、調出、生產、加工、轉換、消費以及市場供求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統計方法,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完整。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和分析,並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區、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

第二十五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或者低價提供能源。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台,完善節能統計、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等專業基礎數據庫,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市鼓勵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申請節能產品認證。

第二十八條 本市鼓勵用能單位以行業內能耗先進水平的量化指標為基準,調整用能結構、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強化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條 本市支持節能服務業的發展。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行業節能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工業節能

第三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工業領域耗能狀況,推動電力、鋼鐵、石油加工、化工、建材、裝備製造等主要耗能行業節能技術改造,提升行業能源效率水平,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

第三十二條 本市新建工業園區、產業基地在編制園區規劃的同時,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規劃和整體節能方案。

本市改建、擴建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工業園區、產業基地時,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集中供熱的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風機、鍋爐、窯爐、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能量系統優化以及先進的用能檢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四條 本市電網企業應當與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網協議和購電協議,優先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並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接入、計量、結算等上網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本市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二節 建築節能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建築物的布局、形狀、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核發施工許可證和開展安全質量監督時,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中建築節能的內容進行查驗。

第三十九條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建築節能規劃,組織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鼓勵措施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的落實。

第四十條 本市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推廣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三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規劃統籌,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設施建設,優化綜合交通集疏運結構體系,推進江海聯運和海鐵聯運。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優化城市道路網絡建設,加強區域內交通及對外交通的有效銜接,完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統,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運輸效率。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軌道交通基本網絡,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費用,引導市民選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四十四條 本市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和建設工程、環衛特種車輛等方面的應用和推廣。

第四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國家機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協調、推進本級其他公共機構的節能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內國家機關以外其他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並接受同級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能源消耗監測網絡,對同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準。

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系統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本系統內國家機關以外其他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準。

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調整。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並根據辦公電器配備標準對公共機構辦公電器購置經費實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或者超標準配置辦公電器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說明;無正當理由的,市或者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

第五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劃,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總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

重點用能單位和納入區、縣節能監控的用能單位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重點用能單位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應當在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五十二條 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經審查,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委託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

(二)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審查情況送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能源審計制度,對能源生產、轉換和消費進行全面檢查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明確能源管理機構,設立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並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崗位人員培訓制度,對能源計量、統計、審計和主要用能設備操作人員制定專門的節能培訓計劃,保證相關人員接受專業化、系統化的節能培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節能激勵措施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並安排資金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研發通用性、關鍵性節能技術和設備,建立節能技術交易市場,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第五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設立用於支持節能工作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二)淘汰高耗能的落後生產能力;

(三)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

(四)支持開展合同能源管理;

(五)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和推廣;

(六)節能宣傳、培訓;

(七)分布式供能系統推進;

(八)節能獎勵;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確保資金安排、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節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並可以委託節能服務機構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市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第六十條 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十一條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完善節能領域的直接融資產品,拓展節能服務機構、企業節能項目的籌資渠道,降低其籌資成本。

本市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等合作方式,為起步資金大、項目投資回報期長的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信貸需求,提供相應的信貸產品。

第六十二條 本市鼓勵政策性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對企業開展以下項目,優先給予擔保或者授信支持:

(一)獲得國家或者本市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得到國家或者本市相關部門表彰或者推薦,並且節能效果顯著的項目。

第六十三條 本市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於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

本市實行峰谷分時差價、季節性差價、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等政策;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範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並實行分時核定最大需量。

本市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議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六十四條 對節能目標考核評價範圍內的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考核評價時,可以將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從實際用能量中扣除。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本市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名錄的節能產品、設備。

本市採取招標價格折扣優惠、首購、訂購等方式,支持政府採購節能產品。

第六十六條 本市發揮市場調節機製作用,建立節能交易平台,積極探索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量指標交易。

第六十七條 本市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利用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鼓勵電力消費削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

第六十八條 接受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的用能單位,可以與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簽訂節能自願協議,承諾在規定期限內,通過節能技術改造等措施,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

簽訂節能自願協議的用能單位按照協議約定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超額完成的節能量給予獎勵。

第六十九條 本市鼓勵節能服務機構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為委託單位的節能改造提供諮詢、評估、檢測、設計、運行和管理等服務。

本市對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前期諮詢、評估、檢測費用給予專項補貼;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節能量進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無償或者低價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未明確能源管理機構,或者未設立專門的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並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行使由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接受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是指按照產品的計量單位計算,每一計量單位產品所分攤的綜合能源消耗量(或者某一主要能源品種的消耗量)不得超過的最大數額。

(三)峰谷分時差價,是指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電網在不同時段的實際負荷情況,將每天的時間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或高峰、低谷兩個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標準,以鼓勵用戶和發電企業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的利用效率。

(四)季節性差價,是指在電力緊缺、用電負荷季節性變化大的地區實行的差別電價制度,即在電力供求緊張或緩和的不同季節內,電價可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浮動。

(五)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是指電力企業和用戶簽訂合同,通過電價激勵,實現在系統峰值時或緊急狀態下,用戶按照合同規定中斷或削減負荷。通過實施可中斷負荷電價,可以移峰填谷,提高電網負荷率。

(六)兩部制電價,是指將電價分為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兩部分,計算電費時將按用電容量乘以基本電價和按電量乘以電度電價所得的電費之和,作為總電費的計算辦法。

(七)分時核定最大需量,是指用電高峰時段對兩部制電價用戶的最大需量按契約限額的90%執行,超過90%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低谷時段用戶可超契約限額用電,超用不加價。

(八)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優化用電方式,在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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