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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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優惠規定
作者:上海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1987年4月1日—2001年1月2日(不含本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上海市重點項目設備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15件規章宣布自然失效的決定
參見:人民網法規庫

  第一條 為發展上海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開發新興產業和新技術,擴大出口創匯,加快上海市閔行、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外,還可以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三條 對開發區內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之前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四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開發區內自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的月份起,免徵房產稅五年。

  第五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六條 對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單位應確保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煤氣、運輸條件和通信設施等,按照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七條 對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經開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審核後,應確保貸放,其它必需的信貸資金,應優先貸放。

  第八條 外商在開發區內可以按照統一規劃,投資開發場地,從事基礎設施項目開發和房產經營。

  從事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開發區內生產性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九條 開發區內可以建立保稅倉庫,為開發區內外的企業提供服務。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還可以建立轉口型保稅倉庫。

  第十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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