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0)滬高刑復字第435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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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昭,又名彭令昭、許萍,女,一九三二年生,江蘇蘇州市人,原北京大學學生。
林昭於一九六五年五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又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以反革命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現經本院複查查明:林昭在一九五八年被錯劃為「右派分子」後因精神上受到刺激,一九五九年八月開始患精神病。嗣後,曾以寫長詩、文章等表示不滿,並非犯罪行為。一九六五年對林昭以反革命罪判處徒刑顯屬不當,應予糾正。林昭被錯判服刑後,精神病復發,又曾用寫血書、詩歌、日記以及呼喊口號等表示不服,一九六八年將林昭在病發期間的行為又以反革命處以極刑,顯屬錯誤,應予糾正,據此本院特重新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九六二年度靜刑字第一七一號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一六號兩次判決。
二、對林昭宣告無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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