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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1)滬高刑申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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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80)滬高刑復字第435號刑事判決書‎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81)滬高刑申字第2346號

1981年12月30日
本判決書原文收錄於《南方周末》2013年11月14日《林昭案卷的來龍去脈》(專訪),作者彭令范(彭令昭之妹)。

  林昭,又名彭令昭、許萍,女,1932年生,江蘇省蘇州市人,原系北京大學學生。林昭因被控反革命案,經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1965年5月以1962年度靜刑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在押期間又經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於1968年4月29日以1967年度滬中刑[1]字第16號判決按反革命罪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經本院於1980年8月22日複查,以80滬高刑復字第435號判決,撤銷上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兩次判決。對林昭宣告無罪在案。經本院院長發現,本案改判判決,在適用法律上仍屬不當。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

  現經本院再審查明,林昭於1958年在北京大學讀書期間被錯劃為右派分子,於是以寫長詩、文章等表示不滿。1968年林昭在被錯判服刑期間,又先後用寫血書、詩歌、日記,以及呼喊口號等表示不服,按林昭以上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而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均以反革命定罪,處刑是錯誤的。本院於1980年8月22日複查改判時,否定林昭犯有反革命罪,撤銷原來兩個錯誤判決,對林昭宣告無罪,是正確的。但據以宣告無罪的理由是說林昭因患有精神病,在病發期間的行為不應以反革命罪論處,如上所述,林昭的行為既不構成反罪,故本院80滬高刑復字第435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亦屬不當,均應與前兩個判決一併予以糾正。據此,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80滬高刑復字第435號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1967年度滬中刑(1)字第16號和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1962年靜刑字第171號判決。

  二、對林昭宣告無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佟介凡

審判員 阮時平

代理審判員 王玉義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1981年12月30日

書記員 丁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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