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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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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
國辦發〔2023〕37號
2023年10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
(2023—2025年)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大力推動專利產業化,加快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大力推動專利產業化,做強做優實體經濟,有效利用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和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供給和技術供給的雙重作用,有效利用專利的權益紐帶和信息鏈接功能,促進技術、資本、人才等資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機聚合。從提升專利質量和加強政策激勵兩方面發力,着力打通專利轉化運用的關鍵堵點,優化市場服務,培育良好生態,激發各類主體創新活力和轉化動力,切實將專利制度優勢轉化為創新發展的強大動能,助力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到2025年,推動一批高價值專利實現產業化。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產業化率明顯提高,全國涉及專利的技術合同成交額達到8000億元。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專利的企業成長壯大,重點產業領域知識產權競爭優勢加速形成,備案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產值超萬億元。

二、大力推進專利產業化,加快專利價值實現

(一)梳理盤活高校和科研機構存量專利。建立市場導向的存量專利篩選評價、供需對接、推廣應用、跟蹤反饋機制,力爭2025年底前實現高校和科研機構未轉化有效專利全覆蓋。由高校、科研機構組織篩選具有潛在市場價值的專利,依託全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台體系統一線上登記入庫。有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按產業細分領域向企業匹配推送,促成供需對接。基於企業對專利產業化前景評價、專利技術改進需求和產學研合作意願的反饋情況,識別存量專利產業化潛力,分層構建可轉化的專利資源庫。加強地方政府部門、產業園區、行業協會和全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台體系等各方協同,根據存量專利分層情況,採取差異化推廣措施。針對高價值存量專利,匹配政策、服務、資本等優質資源,推動實現快速轉化。在盤活存量專利的同時,引導高校、科研機構在科研活動中精準對接市場需求,積極與企業聯合攻關,形成更多符合產業需要的高價值專利。

(二)以專利產業化促進中小企業成長。開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一月一鏈」投融資路演活動,幫助企業對接更多優質投資機構。推動專項支持的企業進入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規範化培育和投後管理。支持開展企業上市知識產權專項服務,加強與證券交易所聯動,有效降低上市過程中的知識產權風險。

(三)推進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強鏈增效。以重點產業領域企業為主體,協同各類重大創新平台,培育和發現一批彌補共性技術短板、具有行業領先優勢的高價值專利組合。圍繞產業鏈供應鏈,建立關鍵核心專利技術產業化推進機制,推動擴大產業規模和效益,加快形成市場優勢。支持建設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組建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遵循市場規則,建設運營重點產業專利池。深入實施創新過程知識產權管理國際標準,出台標準與專利協同政策指引,推動創新主體提升國際標準制定能力。面向未來產業等前沿技術領域,鼓勵探索專利開源等運用新模式。

(四)培育推廣專利密集型產品。加快完善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平台,以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企業等為重點,全面開展專利產品備案,2025年底前實現全覆蓋,作為衡量專利轉化實施情況的基礎依據。圍繞專利在提升產品競爭力和附加值中的實際貢獻,制定出台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國家標準,分產業領域開展統一認定。培育推廣專利密集型產品,健全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核算與發布機制,加強專利密集型產業培育監測評價。

三、打通轉化關鍵堵點,激發運用內生動力

(五)強化高校、科研機構專利轉化激勵。探索高校和科研機構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新模式,健全專利轉化的盡職免責和容錯機制,對專利等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所形成國有股權的保值增值實施按年度、分類型、分階段整體考核,不再單獨進行個案考核。對達成並備案的專利開放許可,依法依規予以技術合同登記認定。推動高校、科研機構加快實施以產業化前景分析為核心的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強化職務發明規範管理,建立單位、科研人員和技術轉移機構等權利義務對等的知識產權收益分配機制。加強產學研合作協議知識產權條款審查,合理約定權利歸屬與收益分配。支持高校、科研機構通過多種途徑籌資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資金和運營基金。推動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專利代理等服務招標機制。

(六)強化提升專利質量促進專利產業化的政策導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涉及專利的考核中,要突出專利質量和轉化運用的導向,避免設置專利申請量約束性指標,不得將財政資助獎勵政策與專利數量簡單掛鉤。在各級各類涉及專利指標的項目評審、機構評估、企業認定、人才評價、職稱評定等工作中,要將專利的轉化效益作為重要評價標準,不得直接將專利數量作為主要條件。出台中央企業高價值專利工作指引,引導企業提高專利質量效益。啟動實施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加強跟蹤監測和評價反饋,對於授權超過5年沒有實施且無正當理由的專利,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無償實施,促進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高價值專利產出和實施。

(七)加強促進轉化運用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強地方知識產權綜合立法,一體推進專利保護和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

四、培育知識產權要素市場,構建良好服務生態

(八)高標準建設知識產權市場體系。完善專利權轉讓登記機制,完善專利開放許可相關交易服務、信用監管、糾紛調解等配套措施。創新先進技術成果轉化運用模式。優化全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台體系,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機構鏈接區域和行業交易機構,在知識產權交易、金融、專利導航和專利密集型產品等方面強化平台功能,搭建數據底座,聚焦重點區域和產業支持建設若干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形成線上線下融合、規範有序、充滿活力的知識產權運用網絡。建立統一規範的知識產權交易制度,推動各類平台互聯互通、開放共享,實現專利轉化供需信息一點發布、全網通達。建立知識產權交易相關基礎數據統計發布機制,健全知識產權評估體系,鼓勵開發智能化評估工具。建立專利實施、轉讓、許可、質押、進出口等各類數據集成和監測機制。2024年底前,完成技術合同登記與專利轉讓、許可登記備案信息共享,擴大高校、科研機構專利實施許可備案覆蓋面。

(九)推進多元化知識產權金融支持。加大知識產權融資信貸政策支持力度,穩步推廣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管理風險補償基金等機制安排,優化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模式。開展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內部評估試點,擴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線上辦理試點範圍。完善全國知識產權質押信息平台,擴展數據共享範圍。探索創業投資等多元資本投入機制,通過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企業專利產業化的資金支持,支持以「科技成果+認股權」方式入股企業。探索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探索銀行與投資機構合作的「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模式。完善知識產權保險服務體系,探索推行涉及專利許可、轉化、海外布局、海外維權等保險新產品。

(十)完善專利轉化運用服務鏈條。引導樹立以促進專利產業化為導向的服務理念,拓展專利代理機構服務領域,提供集成化專利轉化運用解決方案。培育一批專業性強、信用良好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專家型人才,參與服務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助力核心技術攻關和專利轉化運用。加大知識產權標準化數據供給,鼓勵開發好使管用的信息服務產品。面向區域重大戰略、重點產業領域、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深入開展專利轉化運用服務精準對接活動。加快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優化升級,到2025年,高質量建設20個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示範區。

(十一)暢通知識產權要素國際循環。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的示範引領作用,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不斷擴大知識產權貿易。加快國家知識產權服務出口基地建設。推出更多技術進出口便利化舉措,引導銀行為技術進出口企業提供優質外匯結算服務。鼓勵海外專利權人、外商投資企業等按照自願平等的市場化原則,轉化實施專利技術。建立健全國際大科學計劃知識產權相關規則,支持國際科技合作縱深發展。探索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金磚國家等開展專利推廣應用和普惠共享,鼓勵國際綠色技術知識產權開放實施。

五、強化組織保障,營造良好環境

(十二)加強組織實施。堅持黨對專利轉化運用工作的全面領導。成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工作專班,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研究重大政策、重點項目,協調解決難點問題,推進各項任務落實見效。各地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將專利轉化運用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落實好專項行動各項任務。2023年啟動第一批專利產業化項目,逐年滾動擴大實施範圍和成效。

(十三)強化績效考核。各地區要針對專利產業化項目中產生的高價值專利和轉化效益高的企業等,定期做好分類統計和總結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公布在專項行動中實現顯著效益的高價值專利和企業。將專項行動績效考核納入國務院督查事項,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十四)加大投入保障。落實好支持專利轉化運用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各地區要加大專利轉化運用投入保障,引導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帶動社會資本投向專利轉化運用。

(十五)營造良好環境。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普惠工程,健全便民利民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實現各類知識產權業務「一網通辦」和「一站式」服務。加強宣傳引導和經驗總結,及時發布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專利轉化運用的良好氛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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