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規定
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規定(廢止) 制定機關: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1982年1月1日 |
廢止,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 |
2013年1月1日《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施行後廢止。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開展業餘無線電台(以下簡稱業餘電台)活動,可為廣大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提供學習和研究無線電技術的實踐陣地,有利於豐富青少年的科學知識,增長才幹和培養人材,並有利於增進國內外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之間的友誼,交流技術。為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和保障業餘電台活動正常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業餘電台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為了試驗收發信設備、進行技術探討、通信訓練和比賽而設立的電台。只設收信設備者為業餘收信台。
第三條 業餘電台分集體電台和個人電台。電台設備由團體設置,並由設台團體使用者為集體電台。電台設備由個人設置,並由其本人使用者為個人電台。根據我國情況,目前只准設置集體業餘電台。
第四條 業餘電台只能與規定的國內外業餘電台進行聯絡。
第五條 業餘電台活動由各級體委(對外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所屬各級無線電運動協會)負責組織領導。
第六條 省、市、自治區以上體委可用所轄之集體業餘電台播發無意義通播報,組織業餘無電線訓練或競賽。
第七條 在正常情況下,業餘電台不得為任何個人或團體傳遞信件,公文及業務文件。在遇到「SOS」或搶險救災時可應急擔任臨時通信任務,但事後必須報告。
第二章 設置使用
[編輯]第八條 業餘電台的設置、使用、遷移、停閉等,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無線電管理規則》的規定實施。
第九條 設置業餘電台時必須由設台單位(包括中央、國務院的所屬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省、市、自治區體委審核,然後按規定程序上報批准。
第十條 業餘電台的發射設備,如需在市區內設置,應向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說明理由,有關技術指標必須符合《無線電管理規則》的要求。
第十一條 經過批准的業餘電台必須按《無線電台執照印製、核發暫行規定》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後才能啟用。並應將辦理執照的資料報國家體委備案。
第十二條 集體業餘電台應設有台長(可兼職)和必要的教練或管理人員。更換台長時,原台長已離去,新任台長未到職以前,必須指定一名教練臨時負責,否則,電台應暫時關閉。
第十三條 業餘電台的值機人員必須持有「業餘電台值機員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由國家體委統一印製,省。市、自治區體委或其指定的單位核發。證書暫分一、二、三、四級。四級證書只能在業餘收信台上工作,三級證書可在聯絡台上的3.5兆赫、7赫頻段進行工作,二級證書可在聯絡台上用全部業餘頻段進行工作,一級證書可用自己的呼號在集體電台上進行工作。各級值機員的考核辦法及標準由國家體委制定頒發。
第十四條 持有證書的愛好者到集體電台工作時,必須有該台的教練在場共同值機。
第十五條 目前在144兆赫以下的各個頻段,除國家體委指定的業餘電台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用話對外聯絡外,其它業餘電台一律不准用話對外聯絡。
第十六條 使用業餘電台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 只准使用國際通用「Q」簡語和業餘通信縮語以及必要的英語明語,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暗語、密碼、暗令、代號等。
- 不得作為廣播娛樂之用。
- 只限使用執照中核准的電台設備、頻率、呼號和調製方法進行聯絡。如需進行改進設備的技術試驗,應按《無線電管理規則》規定執行。
- 不得阻礙其它電台的通信。
- 不准無證書的人員上機工作。
- 嚴禁涉及黨和國家機密及一切不准公開的消息。
- 每次聯絡和收聽均應如實填寫電台日記(電台日記的格式由國家體委制定,各設台單位印製)和填發值機當時所在電台的業餘通信卡片(QSL)。一級證書持有者在使用自己的呼號時必須用自己的QSL卡片。
第三章 呼號頻率
[編輯]第十七條 業餘電台呼號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國家冠字,由「B」表示,第二部分為電台性質,由一位拉丁字母表示:「Y」表示集體電台,「Z」表示在集體電台上使用的個人呼號(以後如有其它性質的電台增加,由國家體委在尚未使用的字母中編排頒發)。第三部分為我國業餘電台分區,即電台所處分區數,伯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第四部分為後綴,即各電台自身的呼號,收信台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數字表示,聯絡台由二到三位拉丁字母表示(業餘電台分區及後綴分配見附件一、二)。每個業餘電台的具體呼號由省、市、自治區體委在審核其設置申請時(集體電台上使用的個人呼號在核發一級證書時)根據電台性質,本省所處分區,以及分配給本省的後綴提出意見,同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准。
第十八條 業餘電台一律使用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分配給業餘業務使用的頻率(見附件三)。其中屬於業餘業務專用的頻段,由各省、市、自治區體委制定使用規劃,同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按規劃核准;屬於業餘業務與其它業務共用的頻段,由各省、市、自治區體委在審核電台設置申請時提出意見,同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配。
第四章 外國籍人員及臨時歸國華僑使用我國業餘電台的規定
[編輯]第十九條 所有外國籍人員或團體,一律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業餘電台。
第二十條 外國籍或臨時歸國華僑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來華訪問或旅遊時可到當地無線電運動協會指定的集體業餘電台上參加活動,其條件為:
- 通過我國接待單位,向當地無線電運動協會提出申請獲得批准。
- 本人持有其國內(華僑為所在國)業餘電台操作執照,並向申請單位交驗。
- 嚴格遵守我國無線電管理規定和業餘電台操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到我國業餘電台上參加活動的外國籍人員或臨時歸國華僑,必須有我國接待單位的人員陪同,該台台長或其指定人員始終在場,參加活動人員應遵守以下各點:
- 向所到電台台長或其指定人員提交當地無線電運動協會的批准書。
- 填寫參加活動人員登記表。
- 只准使用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批准的方式進行通信。
- 只准使用所在電台的呼號進行呼叫和聯絡(如兩國有雙邊協定可用本人呼號加斜線和所在業餘電台呼號的方法進行呼叫和聯絡)。
- 遵守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1—4款。
第五章 檢查和違章處理
[編輯]第二十二條 所有業餘電台受國家設立的糾察機構糾察、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體委及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隨時檢查所轄業餘電台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業餘電台的值機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通信紀律,對違反通規、通紀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應撤銷其值機證書,並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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