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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政復字〔202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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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東政復字〔2023〕57號
作者: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1]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四北大街267號。

申請人楊某不服被申請人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投訴舉報結案反饋(下稱「結案反饋」),於2023年1月7日郵寄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本機關於1月30日受理,經延期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責令限期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2022年11月1日,因XXXX數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XXX公司」)未經允許發送商業廣告騷擾短信問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11月2日受理,11月29日作出結案反饋。1.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條和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廣告法》第四十三條,《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以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規定,申請人投訴舉報屬於被申請人職責範圍,被申請人未組織申請人調解,也未出具終止調解決定書,結案反饋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尤其是作出拒絕性行政行為,應當明示拒絕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據,履行說明理由的義務。2.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結案反饋的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或駁回複議申請。主要理由如下:1.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事項已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2022年11月1日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台提交的投訴舉報,11月2日作出受理投訴決定並通過12315平台告知,隨即組織開展調解,XXXX公司出具相關情況說明及補充說明,明確表示對申請人訴求不予認可。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被申請人於2022年11月29日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並通過12315平台告知申請人。2.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於2022年11月24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不予立案,11月29日通過12315平台告知。

經審理查明:

2022年11月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12315網絡平台提交的投訴舉報,反映申請人手機號碼XXXXXXXXXXX當日收到XXXX公司通過號碼106907387600XXXXXXXX發送的一條商業廣告騷擾短信,具體內容為「【XX小說網】短信驗證碼:XXXXXX,請儘快完成快捷登錄,完成簽到還可領取免費包月,10萬好書免費看!」,認為XXXX公司隨意竊取申請人信息、未經申請人同意發送商業廣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和《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安寧,請求被申請人要求XXXX公司停止對申請人發送商業廣告、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並查處XXXX公司違法行為。

2022年11月2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台告知申請人決定受理。11月9日,XXXX公司向被申請人出具《情況說明》,認可申請人所收短信是由XXXX公司在用戶登錄「XXAPP」階段發出,提出不存在非法收集用戶信息、向用戶發送商業廣告行為,未給申請人造成損失。11月10日,XXXX公司向被申請人出具《補充說明》,稱對於申請人要求支付精神損失費3000元的訴求不予認可。11月18日,被申請人決定延長核查期限十五個工作日。

2022年11月29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網絡平台向申請人作出結案反饋,主要內容為「經調解,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終止調解,舉報事項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予立案,不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的舉報內容,建議向通訊管理局反映。」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全國12315平台投訴舉報信息網頁打印件、申請人手機本機號碼信息和收到的涉案短信頁面截屏打印件;

2.被申請人收到的XXXX公司2022年11月8日《情況說明》和11月10日《補充說明》;

3.被申請人2022年11月18日製作的《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

本機關認為:

1.關於被申請人結案反饋中的投訴處理答覆是否合法。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下稱《投訴舉報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採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調解可以採取現場調解方式,也可以採取互聯網、電話、音頻、視頻等非現場調解方式」。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依照上述規定,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處理投訴的職權,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受理後應當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採用調解的方式處理,具體可以採取現場或者非現場調解方式,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本案中,被申請人2022年11月1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11月2日將受理投訴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因XXXX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補充說明》明確表示不認可申請人訴求,於2022年11月29日向申請人作出結案反饋,就申請人投訴事項告知經調解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終止調解,符合法定職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2.關於被申請人結案反饋中的舉報處理答覆是否合法。

《投訴舉報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四)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依照上述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投訴舉報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核查決定是否立案,其中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並將舉報處理決定告知實名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2022年11月1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11月18日決定延長核查期限十五個工作日,2022年11月29日作出結案反饋,就申請人舉報事項告知「舉報事項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予立案,不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的舉報內容,建議向通訊管理局反映」,未明確告知申請人系對何種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對何種舉報事項建議向通訊管理局反映,且違反前引對不具有管轄權事項應當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規定,構成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依據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第1、2目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維持被申請人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9日對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結案反饋中的投訴處理答覆。

二、撤銷被申請人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9日對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結案反饋中的舉報處理答覆,並責令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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