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東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東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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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8年10月26日東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引導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省級以上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樹立國家意識、法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並遵守下列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一)衣着得體,舉止文明,使用禮貌用語,輕聲接打電話,不大聲喧譁,不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乘坐自動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
(三)組織娛樂、健身、促銷、慶典等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和場地,使用音響設備的,應當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的生活、學習和工作;
(四)文明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自覺服從管理,維護現場秩序和環境衛生;
(五)不在室內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煙區域吸煙,不隨地便溺、吐痰,不隨意傾倒、拋撒污水、垃圾和廢棄物,不隨意焚燒喪葬祭奠物品,不亂塗亂畫亂貼,不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露天燒烤;
(六)攜帶寵物出戶採取必要的安全和衛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影響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七)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損壞花草樹木,不破壞公共園林景觀;
(八)文明使用、規範停放互聯網租賃自行(電動)車和公共自行車,不故意損壞車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遵守乘坐規則,自覺排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攜帶寵物,不食用或者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輛應當禮讓行人,通過積水路段減速慢行,不強行變道加塞,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違反規定使用燈光、喇叭,不影響公交車輛停靠站點,駕乘人員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三)駕駛非機動車輛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或者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違規載人載物,不多車並排行駛,不搶行、不逆行;
(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右側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有交通信號指示燈的按照交通信號指示及時安全通行,不闖紅燈,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主動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
(六)不在車行道內兜售、發放物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護生態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分類投放垃圾,積極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保護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二)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三)節約糧食、水、電、燃油、燃氣等資源,反對浪費,適量點餐,合理消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團結鄰里,守望相助,敬老愛幼,關愛空巢老人、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
(二)愛護公共環境,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活動,不毀綠種植農作物, 不亂堆亂放垃圾,不亂搭亂建;
(三)文明依法飼養犬只,不違反規定在城市建成區飼養家禽家畜;
(四)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私拉亂扯電力、通訊線路,不在公共空間堆放雜物,不在樓道為電動車輛充電;
(五)有序停放車輛,不妨礙他人通行,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車庫門,不占用他人停車位;
(六)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撒物品;
(七)房屋裝修時,不影響房屋安全,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減少噪聲、粉塵等環境污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三)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不在公路打場曬糧;
(五)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倡導秸稈還田,禁止露天焚燒;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持,和睦相處,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
(二)尊敬長輩,贍養老人,鼓勵晚輩對長輩的精神陪伴;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儉持家;
(四)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幫助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不在景區亂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設施上刻畫塗污。
旅行社、導遊、領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互聯網管理秩序,文明上網。不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信息,不侮辱誹謗他人,不瀏覽不良信息,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秩序。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和程序處理醫療糾紛。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移風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婚事簡辦,不盲目攀比;厚養薄葬,喪事簡辦,倡導節地生態安葬。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商品經營者應當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做虛假廣告,不以次充好,不強買強賣。
第十八條 服務行業工作人員應當使用文明、規範用語,熱情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十九條 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當他人出現傷病或者其他生命健康危險時,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救助。
鼓勵見義勇為。對見義勇為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保障。
第二十條 鼓勵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行為和人格尊嚴。
鼓勵無償獻血。無償獻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扶貧、助殘、救孤、濟困、賑災捐贈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推動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
鼓勵單位支持職工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有關單位和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制度。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獎勵制度和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按照有關規定,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投訴;意見建議被採納的,可以給予表揚、獎勵。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總體布局。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督導主管部門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定期評選、表彰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規劃布局人行橫道、機動車泊位、互聯網租賃自行(電動)車停放區域、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等市政設施,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和戶外宣傳欄(牌)、宣傳雕塑等公益宣傳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公共閱報欄(屏)、體育場館、健身活動場所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提供便捷服務,推動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文明習慣的養成。
第二十八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開展文明禮儀、文明行為教育,培養文明習慣。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育教學行為。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預防校園欺凌事件,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管理職責,及時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違法建設、損壞公共設施、損毀綠地、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網絡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和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出行文明行為宣傳,合理建設道路監控系統,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衛生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引導文明就醫,維護公平有序就醫環境。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物價、商務、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加強合法、誠信經營宣傳,依法高效處理糾紛,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三十四條 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崗位工作規範,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務質量。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和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執法部門。
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文明行為規範,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規約、行業協會章程,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 公民有權勸阻、制止、舉報不文明行為;被勸阻人不得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重點監管,加大曝光力度。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等可以發表聲明予以譴責。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
行政機關和相關單位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公民、組織可以依法採取優先辦理、簡化程序、重點扶持等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實施約束懲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處罰但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第四十一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應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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