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俄密約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俄密約
大清國、俄羅斯國
1896年6月3日
又稱《禦敵互相援助條約》,由清政府欽差頭等出使大臣李鴻章在莫斯科與俄國簽定。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歷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國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東方現在和局,不使日後別國再有侵占亞洲大地之事,決計訂立禦敵互相援助條約,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大清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俄國大皇帝特派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外部尚書內閣大臣上議院大臣實任樞密院大臣王爵羅拔諾甫,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內閣大臣樞密院大臣微德;為全權大臣,即將全權文憑互換校閱,均屬如式,立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國如侵占俄國亞洲東方土地,或中國土地,或朝鮮土地,即牽礙此約,應立即照約辦理。 如有此事,兩國約明,應將所有水、陸各軍,屆時所能調遣者,盡行派出,互相援助,至軍火、糧食,亦盡力互相接濟。

第二款 中、俄兩國既經協力禦敵,非由兩國公商,一國不能獨自與敵議立和約。

第三款 當開戰時,如遇緊要之事,中國所有口岸,均准俄國兵船駛入,如有所需,地方官應盡力幫助。

第四款 今俄國為將來轉運俄兵禦敵並接濟軍火、糧食,以期妥速起見,中國國家允於中國黑龍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海參崴。惟此項接造鐵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其事可由中國國家交華俄銀行承辦經理。至合同條款,由中國駐俄使臣與銀行就近商訂。

第五款 俄國於第一款禦敵時,可用第四款所開之鐵路運兵、運糧、運軍械。平常無事,俄國亦可在此鐵路運過境之兵、糧,除因轉運暫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約由第四款合同批准舉行之日算起照辦,以十五年為限,屆期六個月以前,由兩國再行商辦展限。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專條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本日中、俄兩國所訂之約,應借漢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所有漢文、法文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外部尚書內閣大臣上議院大臣實任樞密院大臣王爵羅拔諾甫,

大清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俄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內閣大臣樞密院大臣微德。

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