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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關於一九六八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分配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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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
關於一九六八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分配問題的通知

中發〔68〕158號
1968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中央軍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組

中央決定,一九六八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今年十一月中旬開始分配。現通知如下:

一、畢業生的分配工作,必須更高地舉起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堅決貫徹執行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堅決貫徹執行偉大領袖毛主席對教育革命的一系列最新指示,徹底批判以劉少奇為代表的反革命修正主義教育路線,打破舊的資產階級教育制度,並肅清其影響。

二、遵照偉大領袖毛主席關於「我們提倡知識分子到群眾中去,到工廠去,到農村去,主要的是到農村去」,「由工農兵給他們以再教育」的教導,畢業生的分配,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面向農村,面向邊疆,面向工礦,面向基層的方針。一般都必須去當普通農民、普通工人,大量的必須去當普通農民。大專院校畢業生,要堅定地走毛主席指出的同工農兵相結合的道路,接受工農兵的再教育。要堅決服從黨和國家分配,不要強調一定要分配到自己所學的專業部門去。各級革命委員會成員中和革命群眾組織負責人中的畢業生,在分配時要起模範帶頭作用。

分配當普通農民的畢業生,除了繼續安排到解放軍農場、國營農場外,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組織他們參加改造鹽鹼地、興修水利等改造大自然的鬥爭。在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分配一部分畢業生到農村人民公社(隊)去,進行插隊試點。

三、偉大領袖毛主席教導我們:「革命委員會要實行一元化的教導」,「實現無產階級教育革命,必須有工人階級領導」。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要對本地區的畢業生分配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凡已經進駐工人、解放軍毛澤東思想宣傳隊的院校,一律由宣傳隊領導畢業生分配工作。其中:已實現了革命大聯合和已成立了革命委員會的院校,應在宣傳隊的領導下,建立有工人、解放軍戰士、革命幹部、學生、革命教師參加建立三結合的校系畢業生分配領導小組;尚未實現革命大聯合和革命委員會或革命大聯合不鞏固的院校,則由宣傳隊直接掌握畢業生分配大權,由宣傳隊的主要負責同志負責,組成領導小組,吸收革命幹部、學生代表參加。對於沒有進駐工人、解放軍毛澤東思想宣傳隊的院校,畢業生的分配工作:已經成立革委會的,由革委會負責;沒有成立革委會,而派有軍管會的,由軍管會負責;沒有成立革委會,又沒有派軍管會的,則由上級革委會或軍管會負責。

四、各地區、各部門、各學校在畢業生的分配工作中,要突出無產階級政治,大力加強政治思想工作,辦好毛澤東思想學習班。各接收單位,要熱情歡迎畢業生參加生產勞動,認真做好接收工作,不要有所歧視。對有一些缺點或這樣那樣錯誤的,要加以幫助教育,不得打擊報復。廣大的工人、貧下中農、解放軍和革命幹部,要自覺地肩負起用毛澤東思想培養青年一代的光榮任務。

五、一九六八年大專院校畢業生的工資,從今年十二月開始發給。參加工作的時間,也從今年十二月起計算。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關於一九六七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工資發放辦法的通知」執行。

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一九六八年分配的畢業生(包括研究生)的工資,在工資制度沒有改革以前,一律暫按臨時工資標準發給,不實行一年以後轉正定級的辦法。

六、一九六八年全國共有大專院校畢業生約十五萬人。由各地方、各部門自己分配的九萬八千多人;由中央在全國統一分配的五萬五千九百多人。中央批准國家計劃委員會提出的一九六八年在全國統一分配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分配計劃,並由國家計委下達。各省、市、自治區和各部門,應當堅決執行,並據此迅速制訂出調配方案,通知所屬單位和學校進行派遣和接收。按計劃派往各單位的畢業生,未經各省、市、自治區畢業生分配領導小組同意,不許拒絕接收,或將畢業生退回原學校。原定一九六九年畢業的學生,一般地不要提前到一九六八年畢業。

七、為了使畢業生更快地到工農群眾中去接受再教育,參加生產勞動實踐,拜工農為師,做革命群眾的小學生,一九六八年畢業生的分配工作,應在十一月份落實接收計劃,開始派遣,十二月底以前畢業生應全部到達接收單位。除了個別特殊情況,經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畢業生分配領導小組批准的以外,過期不報到的,就不再分配工作。

八、由各地方、各部門自己分配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分配計劃,均按上述各條原則,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和各部門自行規定,貫徹執行。

九、大專院校畢業生分配工作中的其他問題,在本通知中未作規定的,仍按中央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五日「關於一九六七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分配問題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部門,在具體執行中,必要時,可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情況,作出補充規定。附去北京市革命委員會的報告,供參考。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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