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夏收分配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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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國務院關於做好夏收分配工作的指示
1957年6月14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經驗證明,在農業生產合作社中,在收穫之後,做好分配工作,是調節合作社內部矛盾、促進生產發展、鞏固合作社的一個重要環節。農業合作社只有發展了生產,在勞動分工的規劃上,又貫徹執行了統籌兼顧、全面安排、規劃到戶的方針,做到全體社員各盡所長,各得其所,在分配中又做到了公平合理、分別照顧,這才能使大多數社員的收入逐年有所增加。為此,望各地在當前的夏收分配中注意下列各項:

  一、對國家的利益、合作社的利益和社員的利益必須統籌兼顧。過分地強調集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在農業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中扣留過多,分給社員的過少,是不對的。反之,過分強調多分給社員,該留的資金不留,能還的貸款不還,也是不對的。這兩種偏向,都應該注意避免。就一般情況來說,合作社的全部收入應該按照以下的原則來分配:

  1.除了遇到特殊嚴重的災荒以外,當年消耗的生產費用(種籽、飼料、購買肥料的開支等),必須如數扣除,以便進行下年度和下一季的再生產,並且歸還到期的生產周轉方面的社外貸款和社員投資。不扣除必要的生產費用,將妨礙正常的再生產,這對國家、合作社和社員都是不利的。

  2.必須照章納稅,災荒地區由政府照章減免。

  3.社的全部收入的大部分應該做為勞動報酬分配給社員,具體比例可以因時因地而異。隨着生產的增長,勞動報酬應該有適當的增加。有些地方,夏季收穫的產品不是農民自給性的、而是商品性的產品,習慣上是把夏季的收穫物出賣以後,用來做為秋收前的生產投資的;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能機械執行少扣多分,而影響秋收以前的生產投資。必須照章留足公益金,這也是分配給社員消費的,使缺乏勞力的社員(包括「五保戶」)能夠得到必要的照顧。必要時,在公益金之外,還可以抽一部分做為個別社員土地報酬之用。

  4.社的公積金在一般情況下,都應該留下適當數量。如果收入增加不多,公積金就不宜留得過多,遇到災荒可以少留或者不留。用於基本建設的到期債務(包括銀行、信用社貸款和社員投資)和到期應該償還的入社生產資料的價款,應該由公積金項下償還,不要隨便拖欠,失掉信用。如果全部歸還確有困難,也應該和有關方面充分協商,議定解決的辦法。

  此外,夏收分配不是年終決算,而只是預分性質。並且,有些地方,有些合作社,一年有幾次收成。為了簡便起見,有些地方採取了預支的形式,把收入的一部或者大部分配給社員,按照前後兩次預支之間的這段時間內,每個社員所得勞動日的多少,來決定各人預支多少。這種辦法可供各地參考。

  二、對於那些收入比入社前可能減少的社員,必須從適當安排勞動、實行互助互濟和執行互利政策等方面給予照顧,使他們各盡所長、各得其所,儘量爭取不減少收入以至增加收入。

  1.有些社員因為缺乏勞力而減少收入,其中有些家庭還有人可以參加輔助勞動的,應該儘量吸收他們參加社內的輔助勞動,也可以把一定地塊的零活包給他們去做;在社員同意之下,還可以允許他們多留一些自留地,充分發揮這些輔助勞力的作用。有些有條件經營養豬等家庭副業的,應該幫助他們解決發展副業當中的困難。有些因為生病或者其它原因,單純從安排勞動方面難以完全解決困難,但又不夠「五保戶」條件的,應該從公益金中給以適當的照顧。那些勞力在外、家庭生活困難、向來依靠土地收入做為一部分生活來源的,可以按照社章規定給以適當的土地報酬。

  2.有些社員生產技術比較高,因為合作社分工不當或者記工不合理而減少收入的,應該改進這些缺點,發揮他們的特長,適當地提高技術勞動的工分,使他們能夠得到合理的收入。

  3.有些社員過去依靠農業以外的生產維持生活(如趕車、做木匠、石匠、小販、臨時工、漁民等),當這些生產由農業社統一經營以後,收入分配的辦法不盡合理,因而使這些社員減少收入的,可以允許他們繼續經營過去的生產,收入歸個人自得,由社抽收一部分公積金;在合作社供給原材料或者生產工具已折價入社的條件下,也可以由社與個人按比例分紅。抽公積金多少和分紅比例多少,由雙方協商決定。

  4.有些社員屬於比較富裕的村莊,當這些富村和別的村莊合組在一個農業合作社以後,富村和窮村實行統一分配,因而富村的社員收入減少。對這種村莊,可以在包產提獎方面,給予適當的照顧,也可以採取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生產事業由他們單獨經營、自負盈虧的辦法來解決矛盾。至於這種聯村社是否需要進一步分開建社,應該在有利生產和有利團結的原則下,由群眾根據他們自己的意願去決定。

  5.有些富裕中農,過去占有較多較好的果樹、魚塘、桑園、葦地、竹林等生產資料,收入較多,入社以後,他們的收入減少了。對這種社員,在社員同意的條件下,可以把他們原來的生產資料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包給他們經營,而在包產方面給以適當的照顧,或者規定一定的比例,收益由合作社與承包者按比例分紅。

  如期歸還入社生產資料的價款和投資,並且支付給他們以應得的利息,也是調節富裕中農的收入的一個辦法。如果生產資料折價按當時的市價確是過低的,還應該適當調整,使之趨於合理。

  實行上述各項辦法,是合乎情理的。農業合作社的分配原則,基本上是按勞取酬。但對於一部分具有特殊情況的社員應該給以必要的照顧,使之各得其所;這種照顧隨着農業社生產的發展和收入的增加,將會逐步失去其必要性。而在農業社初辦的幾年內,這樣做,更可以取得貧農和下中農支持擁護,也能夠更好地團結一部分富裕農民,做到進一步團結住全體社員,有效地發展生產,使合作社日益鞏固起來。

  三、合理地分配糧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農業社分配糧食的原則應該是:首先留下必需的種籽和飼料,並且保證完成國家應該徵購的任務,然後按照「三定」標準留下全體社員家庭所需要的口糧,如果還有多餘的糧食,應該分給勞動比較多的社員。超產獎勵也應該配給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組食,使超產的生產隊得到適當的照顧,以刺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目前秋收年景尚未定局,農業社在分配夏糧的時候,應該照顧到全年的需要,做出適當的安排。計算留用夏糧的消費時間,一般以接上秋熟為限,夏糧占全年糧食產量比重較大的地方,特別是秋收作物容易遭災的地方,計算留用夏糧的時間可以適當放長一點。

  有的地方,有些合作社,在全社口糧總量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條件下,按照社員年齡大小、勞力強弱規定不同的口糧標準進行分配,兒童的口糧標準略低一些,成年男女較高一些,迭勞力再高一些,這種辦法也有參考價值。對老年人、產婦、乳婦和嬰兒,可以多分配一些細糧,少分配一些粗糧,以示照顧。

  對那些勞動日做的不多,不能按標準分夠口糧的社員,合作社一方面應該留下他們的口糧,並且用公益金給其中某些人以必要的照顧;另一方面,在他們還沒有現金來購買這些口糧以前,也不要隨便賒借給他們,以免造成許多「超支戶」和「分空戶」,增加合作社的困難。如果合作社資金周轉不開,可以把這些糧食賣給國家做為周轉糧。對缺糧社員可發給周轉糧證,以便憑證按統銷價格買回糧食。

  四、收益分配是涉及每個社員切身利益的問題。因此,必須充分發揚民主,通過群眾的協商討論來解決可能發生的各種矛盾。分配時不妨提出幾個方案,讓群眾來比較選擇。所有的困難都應該向群眾擺出來,讓大家來斟酌研究,商議解決的辦法。有些只涉及某一部分社員特殊利益的問題,也應該儘量徵求這一部分社員的同意,然後做出決定。

  在夏收分配中,必須認真查對合作社的帳目,凡是檢查出貪污、挪用、浪費、制度混亂等問題,應該迅速地通過群眾,恰當加以處理,以利全社的團結,不要等問題堆積起來,等到民主整社的時候再做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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