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中發〔1998〕10號 1998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近幾年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問題日益突出,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非常重視和關心下崗職工的生活和再就業問題,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實施再就業工程。通過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們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們要確保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的實現,完成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必須進一步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近年來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就業體制和就業政策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長期以來重複建設、盲目建設以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累的結果。我們要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經歷這樣一個歷史過程。從長遠看,隨着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要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實現良性循環,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切實解決企業人員臃腫、人浮於事的問題。雖然這會給一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根本上說,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符合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同時,還必須充分認識到,妥善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問題;不僅是現實的緊迫問題,也是關係長遠的戰略問題。做好這項工作,既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黨和政府應盡的責任。它關係着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敗,關係着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政權的鞏固。因此,必須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着眼,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實把這件事情辦好,為實現黨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紀宏偉藍圖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明確目標任務,加強宏觀調控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並考慮到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主要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把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作為首要任務,並力爭每年實現再就業的人數大於當年新增下崗職工人數,1998年使已下崗職工和當年新增下崗職工的50%以上實現再就業。爭取用5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要堅持認真負責、盡力而為、突出重點、加強調控的指導思想,圍繞落實上述目標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具體目標和要求,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同時,要堅持減員增效與促進再就業相結合、職工下崗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把握好企業兼併破產、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節奏,加強宏觀調控。要規範職工下崗程序,建立職工下崗申報備案制度。企業要充分考慮國家利益和社會責任,對本企業的職工負責到底。企業擬定職工下崗方案,應同時提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措施,在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後組織實施。為保障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要安排雙方同時下崗;不在同一企業的,如果一方已下崗,另一方所在企業不要安排其下崗。要儘量避免全國及省(部)級勞動模範、烈軍屬、殘疾人下崗。要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對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1-3年的職業技術培訓。要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合理調控進城務工的規模。
三、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有效措施,是當前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體系。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由有關科室代管。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負責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為加強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組織、管理力量,可從行政機關抽調得力人員到中心工作。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對於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滿的人員,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終止勞動關係;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也要安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3年期滿仍未再就業的,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或社會救濟。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原則上可按略高於失業救濟的標準安排並按適當比例逐年遞減,但最低不得低於失業救濟水平,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再就業服務中心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來源,原則上採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1/3、企業負擔1/3、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1/3,具體比例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財政承擔的部分,中央企業由中央財政解決,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解決。對於困難較多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給予一定的支持。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都由本企業負擔。財政承擔和社會籌集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資金的安排,由再就業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然後由財政部門統一撥付。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一定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其他任何方面開支。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中列支。
國務院確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及兵器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列入《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企業和紡織行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仍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道
我國人口眾多,做好就業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不斷開拓新的就業領域。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抓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的機遇,積極培育經濟增長點,繼續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地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利於擴大就業。要把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商業、飲食業、旅遊業、家庭和社區居民服務業等,作為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主要方向。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3年內可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行政性收費。要把發展中小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作為促進再就業的重要途徑。各國有商業銀行應設立小型企業信貸部,為其發展提供必要的貸款支持。要大力發展集體和個體、私營經濟,鼓勵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對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的,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要鼓勵企業主動吸收安置下崗職工,對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發展多種經營,多渠道分流本企業富餘人員和安置下崗職工的,要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具體政策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有條件的地區,還應安排專項資金,組織下崗職工參加市政與道路建設、環境保護、植樹種草等公共工程,為下崗職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一些邊遠地區和礦區,可採取相應政策,鼓勵下崗職工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五、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要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適應,在所有企業(包括個體、私營等非國有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中推行和深化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創造條件。
對於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不再就業,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後,在原企業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個人和原企業的產權關係;未購買的,可以繼續租用,租金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應減免學雜費。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崗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同時,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為了完善失業保險機制,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從1998年開始將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由企業工資總額的1%提高到3%,由企業單方負擔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1%,企業繳納2%。
在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時,要繼續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過去拖欠的應逐步予以補發。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工作,努力提高收繳率。1998年,要在全國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機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系統管理;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改為參加地方統籌,具體實施辦法請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要儘快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形成財政、銀行、社會保險機構相互監督的機制。要將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推進社會化管理進程。要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除國務院規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工業企業和3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的細紗和織布工種中符合條件的職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擴大提前退休的範圍。
六、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強化再就業培訓
要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要按照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各地區特別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現代化信息網絡,提供求職、招聘、職業指導等方面的信息和諮詢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開設專門服務窗口,加強對下崗職工的職業指導,並實行免費服務。要進一步加強街道就業服務工作,對再就業難度較大的下崗職工要逐一列出名單,由專人負責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對用人單位要實行空崗報告、招聘廣告審查等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優先招用下崗職工,特別是下崗女工。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歧視下崗職工,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勞動力市場的管理、監督和檢查,防止亂收費等不正之風,堅決取締非法勞務中介,嚴厲打擊欺詐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
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大力開展再就業培訓。實行在政府指導和扶持下,個人自學、企業組織和社會幫助相結合的辦法,根據下崗職工特點和社會需要,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能力。對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培訓的,可給予一定的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和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財政部門核撥。
七、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傳教育
要充分發揮我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發揚黨同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下崗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堅決制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傾向。要深入企業、深入下崗職工家庭,及時了解和掌握下崗職工的生活狀況,體察他們的疾苦,聽取他們的呼聲,主動為他們排憂解難,決不允許採取不聞不問、麻木不仁的態度。企業經營者在抓好企業生產經營、千方百計使企業擺脫困境的同時,要積極組織下崗職工開展生產自救,努力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堅持與職工群眾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動員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多為他們辦好事、獻愛心、送溫暖,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教育下崗職工及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和體諒國家困難,積極支持企業改革,自覺維護社會穩定。要注重樹立並大力宣揚下崗職工自強不息、積極創業的先進典型,引導下崗職工摒棄「等、靠、要」的思想,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擇業觀,使他們認識到在國家政策、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做任何工作都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論從事什麼職業都是光榮的,從而去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八、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黨政「一把手」負責制,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業)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這方面的工作。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把這項工作引向深入。為有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中央確定,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和組織協調,具體工作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實施。各地區也可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以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
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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