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於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1957年12月18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去冬今春曾有大量農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雖經各地分別勸阻和遣送返鄉,但是還沒有能夠根本制止。今年入秋以來,山東、江蘇、安徽、河南、河北等省又發生了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現象。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方針,是在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基礎上,發展工業和發展農業同時並舉。農業在我國社會主義的建設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農村人口大量外流,不僅使農村勞動力減少,妨礙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鞏固,而且會使城市增加一些無業可就的人口,也給城市的各方面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目前黨和政府正在動員城市中大批幹部和中小學畢業生下鄉上山,投入農業生產,當然更不能允許農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為了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情況繼續發生,現在作如下指示:
一、在農村中,應當加強對群眾的思想教育。說明發展農業的重要意義和農業生產有很廣闊的前途;說明目前城市和工礦區都不再隨便招用人員,今後在農村招用人員要通過農業生產合作社有計劃地調配;說明盲目外流對本人、對農業生產、對國家建設都是有害的。在目前農村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教育中,應當就此展開辯論,提高農民的思想覺悟。同時應當認真地組織農業生產和山區開發,開展大規模的農業生產和農業基本建設的運動,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災區尤其應當做好救災工作,實行全面規劃,逐戶安排,把災民組織起來,就地生產自救。鄉人民委員會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對企圖外流的農村人口應當切實加以勸阻,不得隨便開發證明信件,放任農村人口盲目外流;對於那些不事生產、遊手好閒、喜歡外跑並且引誘別人外出的人,應當嚴加批評,如果屢教不改,應當交農業生產合作社監督他們勞動。
二、在某些鐵路沿線或者交通要道,應當加強對於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勸阻工作。鑑於農村人口盲目外流以山東、江蘇、安徽、河南、河北五省為多,這些地區應當特別加強勸阻和有關這個問題的教育工作。在京漢、津浦、隴海、京瀋等鐵路沿線,應當選擇適當地點或者車站設立以民政部門為主有公安、鐵道等部門參加的勸阻機構;各省交界的交通要險及其他農村人口流動甚多的鐵路和公路車站,水運碼頭和港口,也可以設立勸阻機構,沿途進行勸說和遣送返鄉的工作,務須注意不使農民流動太遠或者集中城市,增加遣送返鄉的困難。鐵道交通部門,應當在車站、港口和車船中,加強查票制度,嚴禁無票乘車乘船或者買短途票強乘長途車船的現象;對無票或者欠票乘車乘船的農村外流人口,應當收容起來交就近的勸阻機構,經過勸說,迅速送回原籍。
三、在城市和工礦區,對盲目流入的農村人口,必須動員他們返回原籍,並且嚴禁流浪乞討。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城市管理戶口規則,進行嚴格戶口管理。在農村人口流入較多的大城市,應當由民政部門設置收容所,臨時收容,集中送回原籍;收容中可組織他們勞動生產,自掙回家路費。對於招搖撞騙、破壞法制、擾亂治安的壞分子,應當依照情節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勞動教養或者依法予以刑事處分。應當加強城市糧食供應的控制,對沒有戶口或者虛報人口冒頓糧食或者買賣糧票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情節嚴重的應當加以處罰。對自由市場應當加強領導,嚴格控制其範圍。應當取締無照商販營業和無照車輛運輸,防止農民棄農經商,進城從事商業投機活動。
四、各企業、事業部門和機關、部隊、團體、學校等一切用人單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用工人或者臨時工。各單位需要增加的工人或者臨時工,必須通過當地勞動部門統一調配或者招收。臨時工(包括搬運工、保姆等)應當儘先在城市中招收,如果必須在農村中招收,應當採用同就近農村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簽訂勞動合同的辦法招收,合同期滿後,由用人單位直接送返原籍。各地勞動部門和監察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擅自招用人員的現象,應當嚴加制止,不聽制止的應當給予處分。
五、對於由外地流入本地農村的人,尚未安置的,也應當動員他們返回原籍。但是,對於流入某些地多、人少、勞動力不足的地區的人,如果本人願意在那裡長期安家從事農業生產,並經他原來所在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開發或者補發證明信件,可以採取插社安置的辦法給予安置。對於某些農民因有親朋關係,自願移到別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長期安家的,如果持有原地合作社的證明信件,而又得新參加的合作社的許可,亦可以就地安置。
六、遣返農村外流人口,應當實行一次遣返到家的辦法,不要中途轉送,以免造成浪費,並且防止中途流回城市。長途遣返大批農村外流人口的時候,流出地區應當派人接領或者由流入地區派人遣送。
七、這一工作的進行,各有關部門必須密切配合。山東、江蘇、安徽、河南、河北五省以及農村人口流入較多的省、市,在農村人口流動較多的時期,應當組成以民政部門為主有公安、鐵道、勞動、交通、商業、糧食、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共青團和婦聯應當分別協助動員盲目流入城市的青年、婦女返鄉。工會應當教育職工動員盲目流入城市的親屬返鄉;並且勸說職工以正確態度支持和鼓勵親屬安心農業生產,不要對城市生活作誇大的宣傳,吸引農村人口外出。
以上指示,希望各級黨委、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研究執行。農村人口流出、流入較多的省、直轄市、專、縣、市,應當訂出勸阻遣送的具體辦法。農村人口流出較多的縣,應當將這一指示轉發到鄉,並且組織幹部討論貫徹執行。中央各有關部門,應當就自己的業務範圍發出指示,責成所屬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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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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