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生產領導和組織建設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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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生產領導和組織建設的指示
1956年9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農林法規的通知宣佈調整對象消失而自行失效。

  由於多年來農業合作化日益顯示着的優越性和社會主義工業化成就的推動,由於大多數群眾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性迅速提高,特別是由於黨的七屆六中全會的決議和毛澤東同志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的鼓舞,當着我們糾正了一部分同志的右傾保守思想以後,農業合作化高潮就以空前廣闊的規模和極其深刻的程度在全國農村中開展起來了。運動的發展是迅速的,也是健康的。到今年春間我國大多數地區已經基本上實現了農業合作化。農業合作化的高潮引起了農業生產的高潮,黨中央又適時地提出了12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為農業發展指出了長期奮鬥的目標,進一步提高了廣大農民的合作化和生產的積極性,在農田水利、積肥造肥、改進耕作技術、改變耕作制度、推廣先進經驗以及植樹造林等等方面都做了空前巨大的工作。今年的小麥和早稻都是增產的,許多省份的秋季作物雖然遭受了嚴重的災害,但是今年的糧食總產量仍然可能達到第一個五年計劃原定的1957年的水平。今年的受災面積大體與1954年相等,而糧食產量,比豐收的1955年仍有增加,這就越加證明了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的優越性。在農業合作化方面取得的這樣具有歷史意義的偉大勝利,無疑地有利於加速實現我國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

  農業實現了合作化,農村生產關係根本改變以後,在新的生產關係下面,又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新的矛盾。同時,由於經驗不足和部分同志在革命高潮面前一度產生的某些急躁情緒,因而在某些工作中帶來了若干缺點。這些問題和缺點是在新的形勢下和運動迅速前進中產生的,有的是不可避免或者難於完全避免的。我們應該肯定成績,克服缺點,鞏固勝利,繼續前進,有準備有計劃地爭取在1957年基本上實現全國的高級合作化(部分邊疆地區在外);同時必須繼續鞏固和提高現有的合作社,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全面發展農業生產。為此目的,各級黨委和人民委員會必須根據所屬地區的具體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努力解決以下一些問題:

  (一)保證糧棉需要,增產其它經濟作物,發展畜牧業,開展多種經營,全面發展生產。

  糧食生產是農業經濟發展的基礎。棉花是第一位重要的經濟作物。增產糧食和棉花,對於保證人民生活的需要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有頭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農業生產上以增產糧棉為中心的方針,必須繼續貫徹執行,這是絲毫不能動搖的。幾年來各地抓緊糧棉增產是完全對的。

  但是,在保證糧棉增產的同時,還必須注意增產其它經濟作物,發展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它各項副業生產,開展多種經營,全面地發展農、副業生產。各種經濟作物、畜牧業和各項副業生產占農村收入的比重很大,在許多省份甚至占農業總產值的百分之四、五十以上,如果忽視多種經營,勢必影響到合作社和社員個人收入的增加,也同樣會影響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和人民生活上的需要。同時,農、林、漁、牧和各項副業、運輸業、手工業生產都是農村經濟不可分割的部分。各種生產之間有着相互支持的作用,只有實行多種經營,才能夠更加有效地促進糧棉增產,才能夠合理地利用土地,也才能夠更好地調配全年的勞動時間,充分地提高勞動力的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因此,幾年來由於多種原因所產生的某些經濟作物、畜牧業和副業生產的落後狀態,必須迅速加以改變。為此:

  第一,應該幫助合作社,根據本社的具體條件,根據需要(包括國家、合作社、社員)和可能,做出以糧、棉為主的(一般地區以糧食為主,棉花集中產區以棉花為主)全面發展生產的規劃,並對耕地、勞力、畜力、資金、技術等方面做出全面的安排。在制定規劃的時候,對於農民習慣種植的經濟作物和習慣經營的各項副業生產,都不要盲目改種和停止經營,已經停止經營的應該迅速恢復,有可能發展的還應該努力發展。

  在工礦區和城市郊區,應該發展蔬菜、果類生產和家畜家禽飼養業,以適應城市的需要。

  第二,畜力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是農業生產的主要動力,必須切實幫助合作社建立和改進耕畜的管理使用制度,一般要採取專人負責、分散餵養的辦法。合作社要統籌解決飼料問題,國家在糧食統購中,也應該按「三定」的辦法留足飼料。要防止使用過度,特別注意保護種畜、母畜、孕畜和幼畜。做好牲畜的配種、保胎和獸疫防治工作。有些農業合作社片面強調降低生產費用,過分提高耕畜的勞動強度,把本來並不多餘的耕畜也出賣了,宰殺了,這種現象如不迅速設法制止,將給今後的生產造成很大困難。為了調劑耕畜,國家商業部門應該負責解決牲畜的交流的問題。

  在牧區,要有計劃地發展牲畜和畜產品;為了促進畜牧業的順利發展,也要在可能條件下適當地發展農業生產,以解決人民糧食和牲畜的飼料問題。

  發展養豬,對於解決肥料,對於增加合作社和社員的收入,對於人民肉食供應和出口的需要,都是極其重要的,要求各地按照國務院今年7月1日發出的指示,切實貫徹執行。

  第三,在山區一般應該制定農、林、牧和其它副業相結合的全面的山區生產規劃,並且應該根據宜林、宜農、宜牧等不同的具體情況,規定不同山區的不同生產重點。在荒山墾殖時,必須按照水土保持條例,嚴格注意水土保持工作,不准廢林為地。

  第四,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積極發展副業生產,除了必須集體經營的,可以由社統一經營外,一切利於分散經營的,應該儘可能鼓勵和幫助社員家庭各自經營或提倡社有私營,做到合理分工,有利生產。在初辦的頭幾年內,合作社應該集中力量辦好農業、畜牧業及主要的副業生產,其它利於分散經營的大量的副業,應該讓社員經營,不加區別地把副業生產一律集中到合作社或者不應有的限制社員搞副業生產的偏向,都必須糾正。當然,只顧社員家庭副業生產,妨礙社內集體生產的偏向也應該防止。

  (二)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保持合作社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計劃生產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特點之一。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是有計劃的。合作社的生產,也必須是有計劃的,必須在國家經濟計劃的指導下進行生產,這是應該肯定的。在農業計劃問題上,一方面,今年年初有些地方、有些合作社,一度把糧食生產計劃定得太高,脫離實際,反而失去了計劃的指導作用。這種偏向一般地已經糾正過來。另一方面,各種作物播種面積的分配計劃,上面又定得過死,往往不符合實際情況,機械地要下面執行,結果就助長了下面的強迫命令。這種毛病,必須糾正。

  農業生產不同於工業生產,農業生產的很大一部分是自給性的生產,並且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地域性很大,農業合作社並不是國營企業,而是集體所有制或者部分集體所有制。因此,絕不能像對待工業一樣來對待農業的生產計劃。制定農業生產計劃,必須採取從上而下和從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並且要由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中央要逐步做到由規定生產計劃,過渡到規定農產品的採購計劃和調撥計劃。中央的農業生產和採購計劃只規定到省,省可以根據中央計劃和自己地區的情況具體安排自己的計劃。中央和上級規定的生產計劃指標,地方和下級可以作適當的機動調整。在計劃方法上,可以對不同的作物,採取不同的方法;對於糧食,國家可以只規定糧食總產量的指標和分品種的徵購指標、調撥指標,對於商品性較大的經濟作物和畜產品,國家可以規定比較詳細的分項採購指標,對於零星分散的小雜糧、農副產品和土特產品,不便列入國家計劃的,有的可以列入省縣計劃,有的可以由採購部門和商業部門直接同合作社訂立合同,用合同和價格政策來推動合作社有計劃地進行生產。

  在完成國家的農業稅和農產品的統購任務、履行同其它經濟部門所訂立的合同義務的前提下,農業合作社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可能制定全社的生產計劃。中央和地方提出的計劃,對於農業合作社都有參考和指導作用,但不能直接命令合作社樣樣按照上面的計劃辦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持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國家經濟計劃的指導下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從而提高合作社的生產積極性。

  (三)積極地、穩步地、因地制宜地實行技術改革,推廣先進經驗。

  在我國尚未實現農業機械化,尚不可能大規模墾荒的具體情況下(根據可能各地應努力爭取小量開荒,儘可能擴大耕地面積),我們當前發展農業生產的主要途徑,是在合作化基礎上依靠農民的勞動積極性逐步進行技術改革(包括興修水利、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等農田基本建設,及改良農具、推廣良種、積肥造肥、防治病蟲害、改進耕作技術、改變耕作制度等),來提高單位面積產量。

  幾年以來,特別是去冬以來,各地都抓住了合作化所創造的有利條件,採取了積極的方針,進行了技術改革,推廣了先進經驗,例如興修小型水利,變旱地為水田,變單季為雙季,變稀播為密植以及推廣新式農具、選用良種、開闢肥源等等,工作量之大是前所未有的,成績也是巨大的。但是,由於在推廣的過程中,有的計劃過大,技術指導不足,有的步驟過急,有的對農業生產的地域性照顧不夠,一般化地推廣,因而在一些地方發生了強迫命令,造成損失,脫離群眾。當前的任務是既要總結各地成功的經驗,積極的加以推廣,又要分析局部失敗的原因,加以糾正。

  中央認為:推行技術改革,推廣先進的增產經驗,方針必須是積極的,不能保守。但做法必須是因地制宜的,步驟必須是穩妥慎重的,不能冒進。必須積極吸取一切外來的先進經驗,包括外國和外地的成功經驗,又必須嚴格注意地區的適應性,必須經過本地試驗成功之後才能推廣。比較有把握的,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重點試驗,第二步大面積推廣;把握少的,應該分三步走,第一步重點試驗,第二步多點試驗,第三步大面積推廣。推行這些工作的時候,還必須根據群眾自願的原則,凡是農業合作社幹部和群眾不願意採取的,即令確實能夠增產,也只能經過示範說服,而不能強迫推廣。當然,對於技術改革採取自流放任態度也是不對的。因此,必須加強國營農牧場的示範作用,加強農業技術指導站的工作,加強農業科學研究工作,使科學技術和農民的實際經驗正確地結合起來。既要把外來的先進經驗介紹到群眾中去,又要用先進的農業科學,把農民群眾,特別是老農老圃的增產經驗加以總結,在條件相同的地區推廣。只有根據這些原則,來實行技術改革,來推廣先進經驗,才能避免錯誤,達到增產的目的。

  (四)加強勞動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

  提高勞動生產率,是提高合作社生產最重要的條件,是保證社員增加收入的根本源泉。合理地組織社員的集體勞動,又是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一個中心環節。在這一方面各地創造了一些成功的經驗。但是由於經驗不足和勞動規劃照顧不周,勞動管理上還存在着一些缺點,勞動效率不高、窩工浪費的現象,在不少地方仍是存在的。為要達到逐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在勞動管理方面,目前要着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必須經常重視按照生產的需要,不斷保持勞動計劃的平衡。在制定與修改勞動計劃的時候,不僅要保證全年一般的平衡,還要保證每個生產季節的平衡。要做到農忙季節勞力夠用,農閒季節剩餘勞力也有出路。做到農業與副業、當前生產與基本建設各方面的勞力需要都得到妥善安排。對各個生產隊、生產組之間也要注意勞力平衡,避免忙閒不均。對於男勞力與女勞力、全勞力與半勞力還要注意合理地配合使用,做到各盡所能,共同發揮勞動積極性。

  第二,合理地調整勞動組織。現在有些地方的生產隊、生產組過大,應該根據現時的生產技術條件和田間作業的需要,加以調整。根據各地經驗,在目前條件下,一般地區以小型的隊(平均二三十戶至三四十戶)、小型的組(平均七八戶)更為適宜。

  第三,加強定額管理。這是一項非常細緻而具體的工作,我們不應滿足於一般定額的規定。農業定額和工業定額不同,它具有極大的地方性,還經常受着自然條件變化的影響。因此,省、縣規定的定額標準只能供各社參考,不可能也不需要強調統一。各社規定的定額標準,必要時也應該根據情況變化加以調整,並且應該使生產隊在基本不變動包工的工分總數的前提下,有權作必要的機動調整。還必須注意及時總結經驗,採取一些推行定額的過渡步驟,逐步使定額管理趨於完善。

  第四,提高勞動生產率,應該從合理改善勞動組織,合理使用勞力,加強勞動保護,儘可能改良工具,改進和提高生產技術等方面來達到目的。任何與此相反的不正確做法,如不適當地延長勞動時間,增加勞動強度,或者不顧社員體質強制派工等做法都是不許可的。對於婦女社員,尤其對孕婦,特別要注意勞動保護。

  第五,在服從集體勞動需要的前提下,要適當照顧社員經營家庭副業和處理家務的時間。在這一方面,許多合作社有限制太死的缺點。今後應該根據社章讓社員在保證了社內規定的勞動日以外的時間,有自由支配自己勞動的權利。

  (五)做好合作社的分配工作。

  分配問題是鞏固合作社的關鍵之一,是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主義經濟的優越性,也要通過分配,同社員的個人利益結合起來,才能為廣大社員所公認。必須了解生產固然是分配的基礎,但是如果分配不當,必然會反過來影響生產的發展。集體利益是個人利益的基礎,但是如果過分強調集體利益,不能適當地照顧個人利益,結果也必然會損害集體利益。因此,生產與分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必須正確地結合,中央提出要把合作社收入的60-70%分配給社員,爭取90%的社員都能增加收入,就是實現這種正確結合的具體保證。但是由於多數合作社是初辦的,底子薄,加上今年春間有些社鋪張浪費、基建開支過大、副業收入減少等原因,要實現90%的社員增加收入,還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為此,要特別努力完成今年下半年農副業增產計劃,並在這個基礎上,做好合作社的分配工作。

  第一,必須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生產費用應該在保證增產的前提下,力求節約。非生產費用應儘量不開支或少開支。為了便利社員實行財務監督,應該按月或按季公開社內帳目,認真實行經濟民主,並要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和任何貪污現象。

  第二,在保證完成國家的農業稅及留下必要的生產費用外,合作社的公積金、公益金,今年一般地區不要超過總收入的5%。農業稅的正稅,已經確定維持去年的水平,不再增加,地方附加也不能增加過多。要做到使合作社收入的60-70%真正能夠分配給社員,在年景正常的地區,要努力爭取實現90%的社員都增加收入。

  各地合作社的財務工作,大多數都較薄弱,各地黨政必須大力加強這一方面的領導。

  第三,在分配中,必須堅持按勞取酬、多勞多得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則,按階級成份誰窮誰多得的原則或按人口分配的原則都是錯誤的。對於勞力少或勞力特別弱的社員和遭遇了不幸事故的社員,應該從生產安排方面,從公益金方面給予適當的照顧。

  在分配糧食的時候,對於勞力強、出工多,因而口糧需要量也較高的社員,應該給以適當的照顧。

  第四,應該建立勞動報酬的定期預支制度,首先爭取做到在青黃不接的時期,按月預支或預借。這對於解決貧苦社員日常生活的困難、提高社員勞動積極性有重大的作用。預支款項的來源,主要是社內副業收入和農產品預購款。

  第五,合作社對「五保戶」應根據當前生產水平認真予以照顧。除在可能條件下適當安排他們參加生產外,應由公益金和部分土地報酬並結合國家的救濟糧款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使之不低於入社前的水平。

  (六)貫徹執行互利政策。

  堅持互利政策,是我國農業合作化順利成功的基本條件之一。互利政策不僅在建社時期重要,對於長期鞏固合作社也同樣重要。不僅在建社的時候,要按照互利原則,來處理貧農和中農入社的生產資料,而且在處理社員彼此經濟關係的各種問題的時候,都不能離開互利原則。因此必須繼續貫徹執行互利政策,首先要適當地解決下列問題:

  第一,不少地方,林木入社折價偏低,甚至對一部分成林、幼林不作價。有些地方,不應該入社的零星樹木也強制入社。為了有利於保護林木,發展林業生產,加強合作社內部團結,必須根據群眾的意見,按照農業生產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加以處理。未作價的要認真作價,作價過低的要適當調整。這不僅有利於社內團結,而且也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爭取90%的社員增加收入。在這方面不應該怕麻煩。但是,對於那些原來處理得基本合理,社員一般沒有意見的,則不要重新翻案。

  第二,部分地方耕畜、農具和副業工具入社沒有作價或作價過低的,也應該按照上述精神加以處理。有些副業設備較大,價值較高,作價入社以後,三、五年內還清價款確有困難的,可以商得社員的同意,酌量延長還清期限。

  第三,為了取信於社員,對社員投資及社員的耕畜、農具價款超過股金部分,應該還本的必須還本,應該付息的必須付息,社員應得的林木報酬也須照付。

  第四,在鼓勵社員向社內投資的時候,必須遵照自願原則。禁止任何強迫攤派或硬扣的辦法。此外,信用社吸取社員的存款,除解決社員生產生活困難外,還可以用來補助農業社資金的不足,但信用社必須堅持存款自願,取款自由,保守存款人秘密的原則,不得強迫存款。農業社凍結社員在信用社存款的錯誤做法也必須禁止。

  對於合作社社員投入社內的一切肥料,必須合理作價,以鼓勵社員積肥造肥。

  第五,自留地有的地方留得太少,甚至不留。為了滿足社員家庭飼養業和日常生活的需要,應按社章規定允許社員留夠。但是也不應留得過多。

  (七)加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

  合作社的組織建設,必須充分體現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原則,又必須照顧當前的具體條件,使合作社的組織形式與當前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生產內容相適應。

  第一,合作社規模大小,是合作社組織建設的一個重大問題。現有合作社的規模多數是合理的,但是部分地方也曾一度出現片面貪大的偏向,給經營管理和合作社內部團結增加了一些困難。中央認為合作社規模的大小,應該根據有利於生產,有利於團結,適合當前的管理水平,便於聯繫社員的原則加以規定。在目前條件下,合作社的規模,山區以一百戶左右,丘陵區二百戶左右,平原區三百戶左右為適宜,超過三百戶以上的大村也可以一村一社。今後建社並社的時候,應該按照這種規模進行。至於現有的大社,凡能辦好的應該努力辦好,凡不利於生產、多數社員要求分開的,應該適當分開。無論並社或分社,都必須經過協商確實取得合作社幹部、社員的自願,決不能只由上面機械規定,強制合作社執行。合作社建立起來之後,除了確實必須分開或必須合併的以外,一般在若干年內,不要輕易變動,這對於鞏固新的生產關係是有很大好處的。

  第二,根據現有經驗,土地占有和收入懸殊太大以及生產經營對象基本不同的村莊,在目前一般不宜共組一社,因為這既不利於生產,也不利於團結。應該重視這一經驗,並恰當解決已經存在的某些糾紛。某些偏僻山區的散居戶,可以自行組織小型社、小型組,也可以參加附近的大社,但是應該允許他們分散生產,單獨計酬,自負盈虧。當然,有些聯村社,確實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團結,並且能夠辦好的,則應該繼續辦下去,不要輕易拆散。

  第三,為了保持過去的合理的社會分工,有利於生產,凡非農業的生產人員,如專業的小商販、運輸業者、醫生、教員等等可以不必加入農業社。已加入者,按自願原則決定留社或出社。鄉村的專業小商販和運輸業者,可以按工商業和運輸業社會主義改造的辦法處理,這樣做對於保持城鄉商品的正常流轉是有利的。但是對於上述的兼業人員及上述專業人員在農村的家屬,就應該按自願原則吸收入社。

  第四,合作社的領導成份是合作社組織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之一。在這一方面,我們必須首先注意鞏固貧農優勢,加強和中農團結的原則,同時還要注意,不僅要選拔青壯年中的優秀分子參加領導,也要注意選拔老年人中的優秀分子參加領導,做到青、壯、老年互相和諧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使青年、壯年、老年人的所有長處都能充分發揮。任何輕視青年人或輕視老年人的偏向都應該加以糾正。

  第五,省、專、縣三級領導機關,必須舉辦農業合作幹部學校和短期訓練班,有計劃地訓練合作社所需要的各種幹部(包括管理幹部和技術幹部),並要重視培養婦女幹部。在這方面的工作必須切實抓緊並加強領導,儘快做出顯着的成績來。

  駐社幹部必須善於幫助當地幹部,尊重他們的意見,培養他們的獨立工作能力,社內一切決定和技術措施,必須事先同合作社的幹部協商,必須堅決克服和防止強迫命令、包辦代替的現象。

  第六,要加強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生產計劃、勞動計劃、財務計劃、分配方案,都必須按照社章經過民主討論民主決定。社員大會、代表大會必須按期召開,合作社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必須實行定期選舉。社務必須定期向社員報告,必須發動社員經常監督社的領導,不斷改善合作社幹部和社員的聯繫。

  第七,有區別地允許過去的地主、富農和鄉村中已經放棄反動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參加農業合作社的生產,證明是有利於對他們的改造的。應該繼續貫徹執行這一政策,加強對上述人員的改造工作,同時也要警惕其中某些人可能發生的破壞活動。

  (八)調整某些農產品的價格,改善農村購銷工作。

  農業生產和商業的關係,是極其密切的。特別是經濟作物、畜產品和副業生產,主要是為了交換而生產的,所以商業工作做的好壞,特別是價格適當與否,對於農業生產具有重大的影響,必須進一步做好商業工作,尤其價格政策必須有利於刺激生產,有利於促進農副業生產的全面發展。為此:

  第一,必須合理地調整某些農產品的收購價格,評級定價應和農民協商。凡是價格偏低阻礙生產的,必須適當提高,購銷差價過大的應該適當縮小,務使合作社和農民有利可圖,以便發揮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為了使調整價格能夠更加切合實際情況,中央與地方應該適當分工,按照中央關於物價分工的規定,凡屬當地自產當地自銷的產品價格由地方負責調整,但在調整時必須照顧各種產品間的合理比價,要防止牽動面太廣,造成輪番提價的毛病。同時,為了照顧地區間和各種產品間比價的合理,調整的幅度應由中央有關部門加以平衡。

  第二,要繼續做好糧食統購統銷的「三定」工作,克服部分畸輕畸重的現象,還必須堅持增產不增購的方針,全國糧食統購的總數維持在去年的水平上不變。要健全對於主要農產品的預購制度,在可能範圍內要適當增加預購定金,並且保證及時發放,以便幫助農業合作社建立勞動報酬的定期預支制度。

  第三,派購商品的數量,如毛豬等,必須根據農民的實際生產狀況,並且應該兼顧農民自身的需要。

  第四,改善商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儘可能減少商品流轉環節,精簡企業管理機構,降低管理費用,簡化購銷手續。同時,應該注意加強商業工作人員的政治教育工作,進一步改進某些人員的工作作風,對於壓級壓價、強迫推銷商品等脫離群眾的行為,必須糾正。

  第五,逐步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領導下的自由市場,凡是國家統購和委託供銷社收購的範圍以外的農副業產品,以及完成統購任務和履行收購合同義務以外的多餘產品,都可以通過這個市場自由買賣。如果市場發生搶購產品或價格失調時,則可在當地黨政領導下召集有關部門互相協商,調整處理。

  第六,農業稅和副業稅的稅率和徵稅辦法,也應該根據合作化後的新情況,儘快地加以調整和作必要的改變,以利生產。

  第七,農產品加工業不宜過分集中於城市。過分集中就不能滿足農民對於飼料和肥料的要求,同時,這也是造成農村副業生產下降的一個原因。因此,不宜在城市過多地發展碾米、軋花、榨油等加工廠,除了給現在加工廠供應必要的原料以外,其餘的農產品應該儘量由當地鄉、鎮加工或由農業合作社分散加工(國家還可供應農民原糧,由農民自己加工)。必須在城市加工的,也應該調整副產品(糠麩、油餅等)的價格,並且保證一定比例的副產品返還原料產地。

  (九)調整手工業合作社與農業合作社的關係。

  全國的手工業也已經基本上實現了合作化,由於運動發展迅速,手工業合作社和農業合作社在手工業生產上的分工協作問題,沒有能夠及時加以解決,因而存在着某些不正常的現象:城鄉之間與地區之間的手工業互爭社員,互爭市場,打亂了手工業原來的分工協作關係,形成了供銷失調、互相限制的局面。有些手工業社限制農業社從事某些手工業生產活動,有些農業社則到城市拉手工工人或設立門市部,盲目擴大生產,並限制對城市手工業原料的供應,對專業手工業缺乏應有的照顧。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本着城鄉兼顧的精神,統籌安排。

  第一,城、鄉的手工業者應該分別加以組織。分散在鄉村的手工業者,根據自願原則,一般的應該參加農業社,城鎮的手工業者應該參加手工業合作社,城鎮的手工業社不應該限制農業社的手工業活動,農業社也不應該到城市吸收手工工人和設立門市部。但對於城鎮手工業者居住鄉村的家屬,農業社應該根據他們的自願,吸收他們入社。

  第二,鄉村技藝性較高的專業性的手工業者,可以在農業社內組成單獨的專業小組,單獨計酬,自負盈虧。專業小組成員之間,必要時也可實行自負盈虧的辦法,分散或外出進行生產活動,合作社不應限制他們。他們的業務指導和市場安排等問題,由當地黨政領導手工業管理機構和供銷社統籌解決,要取消城鄉和地區之間的封鎖。農業社可以要求這些專業小組進行本社所需要的修理和製造工作,並且按照合理的標準付給報酬。

  第三,手工業生產,也應該增加計劃性,克服盲目性。凡是當地有經營習慣又為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就應該大力經營。如果新建當地歷史上沒有的行業,就必須考慮到有無銷路。同時應該特別注意,不要打亂農村副業與城鎮手工業之間原來的分工協作關係和手工業產品的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原來的供銷關係,以免引起混亂。

  第四,農村中還有某些副業性的手工業和城鎮手工業之間仍然有矛盾。應該本着城鄉兼顧和兼業照顧專業互相支持的精神,按照歷史習慣,由地方黨政機關領導有關主管部門協商,統一解決產品銷路、原料供應等問題。

  (十)加強少數民族地區農業合作社的領導。

  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條件,一般地都與內地有很大的差別,他們的生產和生活習慣都有自己的特點,因此,在合作化運動和合作社的建設工作上,都必須根據完全尊重民族自願的原則和不同的民族特點來安排工作,照搬內地經驗,就會影響生產,也會影響民族之間的團結。

  在多民族的地區,為了照顧各民族生產、生活和宗教信仰上各方面的不同情況,以各民族分別建社為宜。只有在各民族社員無法單獨建社或者有其它必要時,才可以建立民族聯合社。

  在民族聯合社中,應該注意發揮各民族的特長和發展各民族習慣經營的各種生產,特別要注意照顧和保護少數民族社員的利益,以保證各民族社員都能夠增加收入,如幾個民族彼此利益懸殊難以兼顧的就決不許可勉強並社。要特別注意培養少數民族的領導幹部,在民族聯合社中必須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吸收少數民族的優秀人物參加社的領導工作,還要十分注意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

  在牧業地區發展牧業合作社,必須採取更加慎重的方針。牧業地區的各級領導機關應該在有利於發展畜牧業和其它條件許可的原則下,認真地親自動手,重點試辦,取得經驗,再逐步推廣。任何過早的過急的做法,都要防止。

  (十一)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工作。

  農村基層組織,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生產高潮中起了巨大的作用,幹部水平也有了顯着的提高。但是,必須指出,在農村合作化和撤區並鄉以來,基層組織不但沒有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相應的加強,有些地方反而有削弱的趨勢。不少地方,在撤區並鄉的時候,調走了大批區級幹部,沒有給鄉組織留下必要的領導骨幹,以致削弱了基層組織的領導。另一方面,有些同志在思想上認為合作化以後一切事情好辦了,對新的困難估計不足,對新形勢下必須更高度地發揚民主認識不夠,命令主義和簡單化的作風普遍有所滋長,並且大大地減弱了農村的政治工作。各級黨委必須重視這種現象,迅速加以改進。

  第一,必須從思想上重視基層組織工作,大力加強黨在農村中的領導。必須懂得一切方針政策都要依靠黨政基層組織來執行,才能最後實現,特別是在剛剛實現合作化以後,農村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對於處理這些新的問題又是缺乏經驗的。因此,任何對於農村中黨政基層組織的作用的削弱和忽視,都會使黨和人民的事業受到損失。

  第二,撤區並鄉要審慎從事,並且不要與並社升級同時進行,在撤區並鄉時,一定要留下必要的區鄉主要幹部,不能層層上調,削弱鄉和社的領導力量。

  第三,必須堅持群眾路線的工作作風。農村支部和黨員仍然應該深入群眾,有系統地進行調查研究工作,了解群眾的思想情緒,以便及時地改善合作社的領導。在社內,應該貫徹執行民主辦社的方針,凡社內大事,都必須與社員商量,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在民主基礎上實現集中領導,而不致把集中領導變成少數人的獨斷專行。

  第四,明確黨、政、社的分工,克服黨、社不分,社、政不分的混亂現象。黨支部在實現對於合作社的領導時,不能事事干涉,包辦代替。原由鄉人民政府辦理的行政工作,應該仍由政府辦理,不能由社代辦。黨、政、社的幹部兼職過多的現象,必須改變。

  除上述問題外,各地黨政還必須重視和加強對災區的生產救災工作,受災重大的地區,一切工作更必須以展開生產救災為中心。各地黨政應該根據受災具體情況,定出有效辦法,切實執行。

  上述這些問題,都是為了順利完成合作化、鞏固合作化的偉大勝利、適應當前生產高潮的需要所必須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解決了,就一定會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進一步鞏固合作社,進一步促進農業生產的高漲。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在目前以至在最近兩三年內必須繼續大力加強對農村工作方面的領導,尤其是各級黨委的主要負責同志,必須繼續執行六中全會的指示,親自動手,抓緊完成和鞏固農業合作化的工作,認真深入實際,及時總結經驗,使自己變成內行,做到使我們的領導,能夠完全適應於合作化後新形勢的需要。

  為了順利實現上述指示,希望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國家各有關部門,根據各地區和各部門工作的實際情況,切實研究本指示,定出具體辦法,堅決貫徹執行,同時報告黨中央和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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