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當前部分人員要求復職復工回城就業等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當前 部分人員要求復職復工回城就業等問題的通知 中發(1979)43號 1979年6月4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文件 |
粉碎「四人幫」以來,全國安定團結,國民經濟迅速恢復發展,各項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干擾破壞造成的後果極其嚴重,國民經濟嚴重比例失調的狀況還沒有改變過來,各方面欠帳很多,我們在經濟上還有不少困難需要克服。特別是勞動就業問題,是一個很突出的矛盾,需要審慎地妥善地處理。當前,有不少人要求復職復工、回城就業,這些問題是長期積累下來的,情況錯綜複雜,數量很大,牽涉面很廣,政策性很強,必須慎重對待。前一段,有的部門、有的地方,對某些問題的處理不夠慎重,有些話講得不夠妥當,有些人藉機鬧事,影響安定團結,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這些情況,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處理這些問題,要從有利於國民經濟的調整,有利於安定團結出發,區別不同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對於那些應該解決而又能夠解決的問題,要繼續抓緊解決。對於那些應該解決,但由於目前國家經濟困難而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向群眾耐心說明情況,做好說服解釋工作。對於那些不合理的要求,要堅持原則,講清道理,不予解決。落實黨的政策,解決文化大革命以前遺留下來的問題,要着重從政治上解決問題,經濟問題原則上不作清退。對於文化大革命期間發生的冤假錯案中,凡涉及城鄉集體所有制人員的經濟問題,則要從實際出發,區別不同情況,妥善給予處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關於六十年代初精簡回鄉的職工要求復工的問題。應當指出,當時中央決定調整國民經濟、精簡職工、壓縮城鎮人口,是正確的。如果沒有那次的調整,就不可能渡過當時的嚴重困難,也不會出現一九六五年、一九六六年國民經濟蓬勃發展的大好形勢。當時,大批職工響應黨的號召,到農村安家落戶,他們顧全大局,分擔了國家的困難,對支援農業生產,爭取國民經濟好轉作出了重要貢獻。一九六六年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中發〔1966〕91號文件中規定,「對於有些被精簡職工要求復工復職的問題,一般的不再收回」。這個規定,應繼續執行。目前國家經濟上有困難,這部分人要求復工復職的問題仍不能解決,要進一步向他們做好說服解釋工作,鼓勵他們安心現在的生產、工作崗位,為發展農業作出新的貢獻。對於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生活上困難的,應當繼續執行一九六五年國務院發出的(65)國內字224號文件的規定,給予救濟。
二、關於上山下鄉的知識青年要求回城安排的問題。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是毛主席、黨中央的號召。廣大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經受了鍛煉,增長了才幹,在開發建設邊疆、支援農林牧副漁業生產中,作出了可喜的成績,在保衛祖國邊疆的鬥爭中立下了功勞。我國有廣大山區、草原和邊疆需要建設,有大量荒地需要開墾,要繼續鼓勵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樹立務農光榮、建設邊疆光榮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各級黨委要加強對知青工作的領導,堅決貫徹執行中央〔1978〕74號文件,加強政治思想工作,搞好統籌安排。按規定屬於上山下鄉的知識青年,應繼續動員上山下鄉。要教育已下鄉的知識青年安心農業生產,並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在勞動、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要堅決剎住「回城風」,對於自行返城長期不歸的,要動員他們儘快回去;已經是國營農林牧漁場或其他企事業單位職工的,要求重新安排工作,是不對的,要教育他們安心工作;不符合政策規定,未經安置地區和動員地區聯繫同意,單方面辦理手續,從國營農林牧漁場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回城的,要動員他們返回原單位,原單位要歡迎他們回去,不得歧視,並報銷返回的路費。
三、關於「社來社去」的大學和中專畢業生,要求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的問題。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1978〕143號文件中,關於「堅持『社來社去』的原則,而不能改為國家統一分配」的規定。對這部分人,國家不能包下來,也包不了,要向他們說明情況,動員他們回鄉積極參加支援農業生產,為迅速發展農業作出貢獻。
四、一九六九年前後,各地在「我們也有兩隻手,不在城裡吃閒飯」的口號影響下,或者在戰備疏散中,將許多城鎮居民遷往農村。現在他們要求返回城鎮,原則上不能解決,要做好工作。生活上確有困難的,可給予必要的救濟。
五、文化大革命初期,許多城市將一些人戴上所謂「黑五類」的帽子,下放農村。這部分人要求落實政策,返回城市。對這些人的問題,確實搞錯了的,政治上要給予改正。原則上不能回城。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也可給予必要的救濟。
六、關於右派分子改正後要求回城工作的問題。中央〔1978〕55號文件規定,錯劃右派批准改正後,「由改正的單位負責分配適當的工作」。據反映,許多人根據這條規定要求回原單位或回城工作,困難很大,無法解決。現補充規定如下:被批准改正的人,除改正單位工作上確有需要並且經所在地區同意,可回改正單位安排工作外,對於能工作而未安排工作的或現在有工作而安排不當的,一般都應由改正單位商同本人現所在地區有關部門,在現所在地區分配或調整適當工作。在農村的原則上不回城市。
七、關於在歷次運動中下放到農村的人員,其隨同下放的子女,要求享受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待遇的問題。現在城鎮大量知識青年安排尚有困難,他們的要求無法解決,應做好解釋工作。
八、關於從沿海地區調去大三線的職工,要求解決同家屬兩地分居的問題。這些同志對三線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是有功勞的。對於他們的要求,應當同情,理應解決。對於分居家屬為城市戶口的,可通過調動或遷移,逐步把家屬遷到三線地區;分居家屬為農村戶口的,由於國家經濟上暫時還有困難,近期難以全部解決。希望三線地區的有關部門和企業努力創造條件,比如搞農林牧副漁業基地等,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地逐步加以解決。
九、關於有些臨時工要求轉為正式工的問題。對於招收的臨時工、合同工,要認真按合同辦事。合同期滿,如果有需要,應當續訂合同;不需要的,應當及時辭退。臨時工、合同工、家屬工等,不能轉為正式工。
目前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在計劃外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要堅決壓縮下來,並做好工作,把這部分人動員回農村,堅決改變大批農村勞動力進城,而城鎮又有大量人員待業的不合理現象。今後不經國家勞動局批准,不准招收農民進城做工。
十、為了安排城鎮待業人員,要努力廣開就業門路。各地要多辦些集體所有制的農林牧副漁業、手工業、商業服務網點、勞動服務公司、城市公用事業,等等,請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物資總局商同有關部門和地方,積極籌措資金和必要的物資,予以大力支持。
另外,今年要在知識青年多的大城市和插隊知識青年集中的地區,擴大招兵名額。
十一、其他類似問題,各地可參照本通知的精神處理。過去中央、國務院所發的有關文件,以及各地區的有關規定,如有與本通知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對過去已經處理了的問題,一般不再變動。
十二、本通知發到縣團級,有關黨政領導機關和工作部門,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採取適當方法,分別向有關幹部和群眾宣傳同他們有關的規定。各地在執行這個通知的時候,可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分別不同問題,擬定具體辦法,一一妥善處理,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矛盾不要上交。要把工作做得周到一些,有什麼問題,解決什麼問題,絕不可簡單地匆忙地一下就把這個通知全部捅到社會上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波動和新的問題。
為了妥善處理過去遺留的問題,把各方面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政治思想工作,要把黨的政策,國家的困難和有關情況,反覆向群眾講清楚。要注意講究領導藝術和工作方法。處理問題,既要堅持原則和政策,不能隨便開口子,又要耐心細緻,切忌簡單生硬。過去,廣大農村黨組織、貧下中農和社員群眾,在安置和做好上山下鄉知識青年、遷往農村的城鎮居民和其他人員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中央希望各級黨政機關、廣大幹部和群眾,認清形勢,總結經驗,發揚成績,糾正錯誤,顧全大局,遵守紀律,團結起來向前看,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齊心協力克服困難,努力把國民經濟搞上去。共產黨員和共青團員要起模範帶頭作用,團結廣大群眾,鼓足幹勁,大干社會主義,為勝利完成國民經濟的調整任務,加快現代化建設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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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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