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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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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中發〔66〕379號
1966年7月24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
改革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各黨組、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

高等學校招生,是關係到培養無產階級革命事業接班人的重大問題,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

解放以來,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辦法,雖然不斷地有所改進,但是基本上沒有跳出資產階級考試制度的框框,不利於貫徹執行黨中央和毛主席提出的教育方針,不利於更多地吸收工農兵革命青年進入高等學校。這種招生辦法,必須徹底改革。

一、按照毛主席關於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體育幾方面都得到發展,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的教育方針,從一九六六年招收的新生起,各地要向學生宣布:將來畢業以後,必須服從國家分配,可以分配當技術人員、幹部、教員,也可以分配當工人、農民。國家分配做什麼,就做什麼。一定要徹底打破過去大學畢業生只能分配當腦力勞動者的資產階級的框框。各地要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使學生懂得這是逐步縮小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差別、防止產生修正主義和資本主義復辟的根本措施之一。各地幷要教育本屆高中畢業生,高中畢業以後,不論升學或者就業,都是服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是否繼續升學,一定要服從祖國的挑選,國家分配做什麼就做什麼,被選上升學的就升學,需要分配到農村或工廠參加生產勞動的,就積極參加生產勞動,需要分配參加其它工作的,就積極參加其它工作。

今年高中畢業生除國防有關部門按特殊需要挑選以外,仍同以往一樣,應該首先滿足高等學校招生的需要;在高等學校招生以前,各單位不能自行招收高中畢業生。

二、根據中央關於領導體制適當下放,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的精神,從今年起,招生工作下放到省、市、自治區辦理;教育部負責編制各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檢查各地貫徹執行中央的方針政策以及完成招生任務的情況。

三、高等學校招生,應該首先保證全國重點學校(包括半工半讀的重點學校)所需的新生的質量。各地在辦理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中,一定要有全國一盤棋的觀點,服從總的招生計劃,反對只顧自己地區的需要,把「尖子」都留下來的本位主義思想。

今年分省市分部門的招生計劃,由國家計委和教育部聯合下達。各高等學校招生分配計劃和其他若干具體事項,由教育部根據本通知精神,另行規定。

四、從今年起,高等學校招生,取消考試,採取推薦與選拔相結合的辦法。

高等學校招生的推薦與選拔,應在各地黨委統一領導下,採取群眾路綫的方法進行。首先由中學根據統一規定的政治審查標準、健康檢查標準和高中畢業生的平時成績,經過學校領導、教師和學生的黨團組織共同評議,把德智體三方麵條件較好的學生推薦出來,然後由縣委或市(區)委組織的由各有關部門參加的招生委員會進行審查,最後集中到省、市、自治區,在省、市、自治區黨委的領導下,由高等學校統一招生委員會按照基層黨委和中學的推薦意見,幷參考學生的志願擇優錄取。各地在分配推薦名額時,應大於選拔名額(卽招生計劃數字),以便從中選拔。

對於在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中經受過一定鍛煉的、政治思想好、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下(個別特殊情況的可以超過二十五周歲;理工科一般年齡應小一些)、具有高中畢業或相當於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勞動兩年以上的工人、貧下中農、勞動青年,以及退伍軍人、在職幹部(包括中小學教師)、四清工作隊員,也採取推薦與選拔相結合的辦法,由所在單位的基層推薦到縣或市的招生機構審查,然後推薦到省、市、自治區的招生委員會負責加以選拔,保送入學。

對於高中二年級個別在校學生,如果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提前學完高中三年級的主要課程的,也可按上述規定辦法,由中學負責審定推薦。

五、高等學校選拔新生,必須堅持政治第一的原則。應該貫徹執行黨的階級路綫,對於工人、貧下中農、革命幹部、革命軍人、革命烈士子女以及其他勞動人民的子女,凡是合乎條件的,應該優先選拔升入高等學校。至於剝削階級家庭出身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一定要經過嚴格審查,對於那些在政治上確實表現好的,也允許挑選適當數量的人升入高等學校。在處理政治、學業、健康三者的關係上,必須重在政治表現,要在保證政治質量的前提下,結合學業和健康條件,擇優錄取。

高等學校在審查學生的學業條件時,理工農醫類應該注意選拔數學、物理、化學、外國語成績較好的學生;文史類應該注意選拔語文、政治常識成績較好的學生。

六、中央和國務院已經發出通知,一九六六年高等學校招收新生的工作推遲半年進行。現在決定,本年度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時間,從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一月底結束。

七、高等學校招生辦法的改變,是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革命性的措施,可能會遇到一些思想阻礙,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高等學校黨委,要特別注意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充分做好思想工作,對教師、學生、家長進行深入的宣傳教育,保證中央關於高考制度改革的精神順利貫徹執行。為此,各省、市、自治區要組織強有力的高等學校統一招生委員會,下屬各縣、市也要組織強有力的招生委員會。各級黨委應當有得力的負責同志主持招生委員會的工作,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應當派得力的負責同志參加招生委員會的工作。

今年招生工作結束後,各省、市、自治區和高等學校,應認真總結經驗,使其逐步形成一套更加完善的招生制度。

中央一九六六年六月一日中發〔66〕283號批轉高等教育部黨委「關於改進一九六六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請示報告」,停止執行。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發至縣、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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