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目前糧食銷售和秋後糧食統購統銷工作的指示(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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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國務院關於目前糧食銷售和秋後糧食統購統銷工作的指示
1956年10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今年小麥、早稻登場以來,全國糧食銷量很不正常。根據糧食部的統計,今年7月份銷量比去年同期多十億七千萬斤,8月份銷量比去年同期多十四億八千萬斤,9月份銷量比去年同期多十七億斤,7、8、9三個月合計共此去年同期多銷四十三億斤災區多銷的約有十六億斤,一般地區多銷的約有二十七億斤,即使同遭受特大災荒的1954年同期比較還多銷十六億斤,而且這種銷量上漲的趨勢還在繼續發展。另外在糧食徵收和統購方面,今年夏季徵收的結果,比去年同期少收糧食三十億斤。現在秋季糧食徵收和統購即將開始,許多地方有着這樣一種情緒,即是不管收成好壞,都要求減少徵購。總之,銷量盲目擴大,徵購要求減少,這是目前糧食工作上需要嚴重注意的問題。今年夏季早稻是豐收的,小麥產量比去年仍有增加。入秋以來,雖然若干地區遭受了嚴重的水災、旱災和風災,但是許多地區的年景是好的,從全國來說總的產量仍超過去年。受災地區的糧食供應須要增加,一般地區的糧食供應不應當增加;發展養豬和發展副業需要增加一些供應,但不應當增加這樣多。受災地區的糧食徵購須要減少,一般地區的糧食徵購,在糧食產量增加和其它地區發生災荒須要支持的情況下,沒有理由也要求減少。

  1955年下半年以來,我國的糧食緊張情況有了顯著的緩和,國家糧食統購統銷的局勢進一步穩定了。這種緩和和穩定,一方面是由於農業合作化發展了,農業豐收了;另一方面,還由於我們全黨和各級政府認真重視糧食問題,集中力量,進行了細緻深入的工作,實行了糧食三定的措施,整頓了城鄉糧食統銷。看不到上述一系列工作對於穩定糧食局勢的重大作用是不對的。近來有些同志覺得糧食局勢有了好轉,就認為糧食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了,因此認為糧食銷量可以不必像以往那樣嚴格地控制,糧食的徵收和統購也可以不再那樣抓緊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必須指出,儘管農業合作化了,農業生產有了若干發展,但是我國糧食需要的增長仍遠遠走在糧食生產增長的前面,這種產銷矛盾的情況,在一個較長時期以內將仍然存在,仍然要求我們用極大的力量把糧食徵購和銷售工作做好,對於這方面的任何麻痹疏忽都是錯誤的。

  為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認為,對於糧食供應工作和即將到來的秋糧徵收統購工作,各地必須執行下列各點:

  一、必須繼續貫徹執行什幺時候缺糧、什幺時候供應的原則。現在到明年2月是農民糧食較多的季節,應當切實控制國家的糧食銷量。合理的需要必須保證;災區必不可少的糧食必須滿足(災區的糧食供應標準應當低於一般地區);但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供應,應當堅決糾正。養豬和發展副業,國家須要適當地供應一部分糧食,但主要還是要依靠農業社和農民自己增產的糧食或者尋找代用飼料;城市糧食統銷近來也有偏寬的情況,制度掌握得鬆了,浪費滋長了,也應當適當控制。這樣做,目的是在農民有糧季節儘量少銷一些,以便到明年3至6月農村缺糧季節,國家有力量充分保證供應。這是一條極為重要的經驗。有人認為,國家只要掌握糧食徵購和銷售之間的差額,能夠調度就行了,不必過多的控制銷量。這種想法是有害的。它的危險性就在於現在不加控制,在不應當多銷的時候把糧食多銷了,將來缺食季節又不能少銷, 到最後購銷差額就不能保證。1954年7月至1955年6月糧食緊張的教訓是不應當重複的。

  二、國家糧食徵購應當同農業合作社社內分配結合進行,使農業合作社首先完成國家核定的糧食徵購任務,然後進行社內分配。今年夏季有些地區採取了先把糧食分給社員,然後國家又向社員徵購的辦法,既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煩,又影響了國家徵購任務的順利完成。有些地區農業合作社進行分配的時候,沒有首先照顧需要情況,機械地將糧食按勞動工分搭配給社員,使社員之間糧食餘缺懸殊過大,結果增加了社內調劑的困難,擴大了國家供應的數量。這些做法今後應當避免。

  三、必須繼續堅持購銷結合的原則,使農村糧食統購和統銷同時得到安排。農業合作化以後,農業收入分配的情況起了變化,經過社內調劑,社員糧食餘缺的情況也有了變化,原來分戶和分小社確定的購銷數字,許多已經有必要重新調整核定。國家要求的是:根據最近發布的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糧食統購統銷的規定,在原來三定數字的基礎上,以社為單位統一計算。定銷數字確有把握減少的,可以適當減少一部分統購數字;但統購數字的減少,應當小於定銷數字的減少,以便使國家規定的購銷差額能夠切實得到保證。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這個前提下,自行掌握調整。必須注意的是:一定要將銷售和徵購統一安排,不要重複過去徵購時只管徵購、將來銷售無法控制的錯誤。

  四、在糧食增產地區,須要適當增加一點統購數量以支持災區,但增購的數字仍以不超過增產部分的40%為原則。今年若干地區受災的程度不下於1954年,這些地區糧食徵購必須減少,糧食供應必須增加,只有增產地區的支持,才能保證災區增加丁的供應,幫助災區農民生產渡荒。只要按照農村糧食統購統銷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增產地區增購的數字,不超過糧食增產部分的40%,增產部分的60%以上仍然留歸農民,國家不予徵購;只要向農民說明,豐產地區有積極支持災區的責任,農民群眾是會樂意支持的。

  各地對目前的糧食銷售情況,必須進行一次檢查,將現在到明年2月的供應數量重新作出適當的安排;並且按照上述原則和有關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布置秋後的統購統銷。各地糧食徵購和銷售的指標,另由國務院分別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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