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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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發〔1991〕6號
1991年2月5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國務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愛國宗教團體的共同努力下,黨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貫徹落實,宗教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開放和安排了宗教活動場所,恢復和建立了愛國宗教團體,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護,依法處理了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宗教活動在大多數地區是正常的。宗教界人士的愛國主義、社會主義覺悟有了提高,他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積極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宗教政策,在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開展國際友好往來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黨領導的各民族宗教界愛國統一戰線進一步鞏固和壯大,各民族信教群眾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實踐證明,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正確的,宗教工作總的形勢是好的。但是必須看到,境外敵對勢力一直利用宗教作為其推行「和平演變」戰略的一個重要手段,不斷對我進行滲透和破壞活動。民族分裂主義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動騷亂鬧事,攻擊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有的地方少數敵對分子活動猖獗,建立非法組織,同我們爭奪寺觀教堂領導權;有的非法開辦經文學校、修院、神學院,同我們爭奪青少年。有的寺廟恢復了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一些基層出現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學校教育的情況。同時也必須看到,在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地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侵犯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干涉宗教團體正常的教務活動,應該退還的宗教房產和寺觀教堂長期得不到解決。因宗教問題或對宗教問題處理失當引發的社會矛盾時有發生。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些問題的複雜性和嚴重性,高度重視宗教工作。

正確對待和處理宗教問題,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內容。做好宗教工作,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和四化建設都有着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中共中央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中發〔1982〕19號)是指導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要保持宗教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今後一個時期,黨和政府對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黨的宗教政策,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加強對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的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支持他們開展有益的工作,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堅決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為維護穩定、增進團結、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現就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和國家對待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活動必須在法律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社會、集體的利益,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之間、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眾之間,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團結。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利,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利,使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團結起來,共同致力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堅決糾正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的現象。在宗教活動場所過少的地方,要解決好正常宗教活動所必需的場所,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的宗教房產問題,以有利於團結廣大信教群眾,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穩定。

二、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政府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製造混亂、違法犯罪,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為了使宗教活動納入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範圍,不是去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

一切宗教活動場所都應依法登記(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經過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受法律保護,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開放新的宗教活動場所,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堅決制止自封傳道人的傳教布道活動以及其他各種非法傳教活動。依法取締非法開辦的經文學校和修院、神學院。

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不受境外勢力的支配。應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積極地正確地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堅決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控制我國宗教的企圖。不允許任何境外宗教團體和個人干預我國宗教事務,在我國設立辦事機構,建立寺觀教堂,進行傳教活動。對來自境外的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加強管理;凡有煽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政府等反動內容的,要依法收繳。任何人不得接受來自境外的、以滲透為目的的宗教津貼和傳教經費。我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贈,要經省一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宗教團體邀請境外宗教組織和宗教人士來訪或應邀出訪,需經省一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重大涉外活動,需報國務院審批。非宗教團體邀請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種團體和有重要影響的宗教人士來訪、旅遊,要向宗教事務部門通報。經貿、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等部門對外開展交流與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組織及其附屬機構或個人,簽訂有關合作項目,不得帶有傳教、設立宗教機構、建立寺觀教堂等宗教內容的條件。

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應抓緊起草有關宗教事務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的有關宗教事務的行政法規。

基層人民政權要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幫助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管好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進行宗教活動。

三、充分發揮愛國宗教團體的作用

愛國宗教團體是黨和政府團結、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橋梁,充分發揮愛國宗教團體的作用,是貫徹執行好黨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動正常化的重要組織保證。要切實改變一些地方發揮愛國宗教團體作用不夠的現象,支持和幫助他們加強自身建設,按照自身的特點和規章自主地開展活動,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要鼓勵和支持他們辦好以自養為目的的生產、服務和社會公益事業,要幫助他們解決辦公用房、經費以及一些地方教職人員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難,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一切愛國宗教團體都應當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發揚自我教育的傳統,經常對教職人員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時事政策、國家法律、法規等教育,不斷提高維護國家和民族利益,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自覺性。

我國宗教界人士的絕大多數是愛國守法的,他們同黨和政府長期合作,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聯繫信教群眾,辦好教務的重要力量。各級黨政領導機關要經常聽取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要同他們充分協商。要支持和幫助愛國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有計劃、有組織地培養一支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宗教學識、並能聯繫信教群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當前,要加強對寺觀教堂和其他宗教活動點主持人的培訓。

四、堅決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犯罪活動

在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宗教活動的同時,必須依法堅決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各級公安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借宗教問題煽動群眾鬧事,擾亂社會治安,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處理,對勾結境外敵對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首惡分子,要從嚴懲辦。對非法宗教組織要堅決取締。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宗教場所,情節輕微的要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處理。

在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正確掌握政策,團結和依靠宗教界愛國力量,分化、瓦解敵對勢力,把受他們影響、控制的群眾爭取團結過來,把少數首要分子孤立起來。

國家司法部門對於懲治利用宗教進行犯罪活動要依法作出司法解釋。公檢法要相互協調,依法打擊犯罪活動。

五、健全宗教工作機構,加強宗教工作幹部隊伍建設

為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要健全政府宗教工作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和宗教工作任務繁重的縣(區),政府應設立宗教工作機構,列入政府序列。一般縣(區)已設立宗教工作機構的,應予保留,沒有設立宗教工作機構的,可與有關部門合署辦公,配備專職幹部。有宗教工作任務的鄉鎮要有人分管宗教工作,任務重的要配備專職幹部。

要十分重視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宗教工作幹部要充分認識所從事的工作的意義和責任,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和宗教理論、黨的方針政策,熟悉有關法律,掌握宗教工作的知識,善於團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使自己逐漸成為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優良的工作作風和較高專業知識的宗教工作幹部,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宗教工作幹部。

六、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

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宗教工作形勢,認真檢查宗教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動員全黨、各級政府和社會各方面進一步重視、關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各級黨政負責同志和黨委統戰部門要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強同他們的聯繫,介紹黨的方針政策,通報有關情況,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使宗教同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各級黨政負責同志和黨委統戰部門要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強同他們的聯繫,介紹黨的方針政策,通報有關情況,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宣傳部門向廣大群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的教育。積極向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包括無神論)的教育,培養廣大青少年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要指導和幫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積極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活動,關心和幫助職工、青年、婦女解決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教育他們正確對待生老病死、吉凶禍福等問題,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出版涉及宗教的作品,既不允許違背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傷害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也不允許利用宗教歪曲歷史,損害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對參加宗教活動的黨員要耐心進行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劃清無神論和有神論的界限,堅定共產主義信念;對堅持不改的要勸其退黨。對那些參與煽動宗教狂熱、支持濫建寺觀教堂的,要嚴肅地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悔改的要開除黨籍。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地區,生活在基層的共產黨員參加某些帶有宗教色彩,屬於民族傳統的群眾性活動問題,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黨委和政府接到本通知後,要在全面檢查執行宗教政策的基礎上,認真總結近年來處理宗教問題的經驗教訓,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將檢查總結情況,向中央、國務院寫出書面報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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