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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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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由國家計劃收購(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和其他物資不准進入自由市場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管理_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
中發〔1985〕1號
1985年1月1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國務院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替代前文件。

我國農村經過五年多成功的經濟改革,迎來了新的形勢。農村廣大幹部群眾革新創業精神空前高漲,正在為廣開生產門路、發展商品生產而奮發努力。生產全面增長,主要農產品供應緊缺的狀況有了很大改善,為農村產業結構的改革提供了物質基礎。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特徵的合作制度,推動了農村勞力、資金、技術的流動和合理結合。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後,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即將全面展開,城鄉之間互相促進、協調發展的新局面將會出現。廣大農村正面臨着加速發展商品生產的極其有利的時機。

但是應當看到,在農村生產向商品經濟轉化中還存在着種種不協調現象。農業生產不能適應市場消費需求,產品數量增加而質量不高、品種不全,商品流通遇到阻礙;生產布局和產業結構不合理,地區優勢不能發揮,一部分地區貧困面貌改變緩慢,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國家對農村經濟的管理體制存在缺陷是一個重要原因。其中,農產品統購派購制度,過去曾起了保證供給、支持建設的積極作用,但隨着生產的發展,它的弊端就日益表現出來,目前己經影響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在打破集體經濟中的「大鍋飯」之後, 還必須進一步改革農村經濟管理體制, 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擴大市場調節,使農業生產適應市場的需求,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進一步把農村經濟搞活。

為保證上述目標的實現,黨中央和國務院經過研究,制定以下十項經濟政策。

(一) 改革農產品統派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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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起, 除個別品種外, 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農產品統購派購任務,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

糧食、棉花取消統購,改為合同定購。由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簽訂定購合同。定購的糧食,國家確定按「倒三七」比例計價(即三成按原統購價,七成按原超購價)。定購以外的糧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場糧價低於原統購價,國家仍按原統購價敞開收購,保護農民的利益。定購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計價。定購以外的棉花也允許農民上市自銷。

生豬、 水產品和大中城市、 工礦區的蔬菜,也要逐步取消派購,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隨行就市、按質論價,放開的時間和步驟,由各地自定。放開以後,國營商業要積極經營,參與市場調節。同時,一定要採取切實措施,保障城市消費者的利益。

其他統派購產品,也要分品種、分地區逐步放開。

取消統購派購以後,農產品不再受原來經營分工的限制,實行多渠道直線流通。農產品經營、加工、消費單位都可以直接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農民也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或建立生產者協會,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簽訂銷售合同。

任何單位都不得再向農民下達指令性生產計劃。

(二) 大力幫助農村調整產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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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繼續貫徹決不放鬆糧食生產、積極發展多種經營的方針。

今年, 國家將以一定的財力物力支持糧棉集中產區發展農產品加工業, 調整產業結構。還決定拿出一批糧食,按原統購價(費用按財政體制分擔)銷售給農村養殖戶、國營養殖場、飼料加工廠、食品加工廠等單位,支持發展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產業。困難的地方可以賒銷。

在發展畜牧、水產業中,要特別注意扶持養殖專業戶、專業村,並在一定區域範圍內逐步建立和健全養殖業的良種繁育、飼料供應、疫病防治、 產品加工、 貯運銷售等配套的商品生產服務環節。

(三) 進一步放寬山區、林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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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區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以發揮地利優勢。口糧不足的,由國家銷售或賒銷。

集體林區取消木材統購,開放木材市場,允許林農和集體的木材自由上市,實行議購議銷。木材收購部門可以用換購合同的形式收購一部分木材。砍伐須依法經政府批准,嚴禁亂砍濫伐。

中藥材,除因保護自然資源必須嚴格控制的少數品種外,其餘全部放開,自由購銷。藥材收購部門應根據供需狀況,有重點地與產地簽訂收購合同。

國營林場,也可以實行職工家庭承包或同附近農民聯營。

(四) 積極興辦交通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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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公路繼續實行民工建勤、民辦公助的辦法。

在經濟比較發達地區, 提倡社會集資修建公路, 誰投資,誰收益。在山區和困難地區,由地方集資、農民出勞力修建公路,國家發放一部分糧、棉、布,作為修築公路的投資,並支援一部分綱釺、炸藥等物資。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在國家批准的數額內,根據交通建設計劃,量力發行部分公路、航道債券。

國家支持有關各省聯合建立海上運輸船隊,解決南北交通運輸的困難。

各類公路、航道、碼頭工程,採取招標承包方式興建,國營、集體和個人均可參加投標。

國營交通企業閉置的車、船,可包給或出售、租賃給群眾經營。增加今年農村汽車銷量比重。鼓勵農民合作辦車隊、船隊。交通部門經營的各類交通設施,對國營和民營運輸都要提供服務,一視同仁。交通行政管理要加強,但嚴禁以任何名義平調農民的車輛和船隻,或無理干涉,濫收費用。

(五) 對鄉鎮企業行信貸、稅收優惠。鼓勵農民發展採礦和其他開發性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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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飼料工業、食品工業、小能源工業的投資和其他鄉鎮企業的技術改造費,在貸款數額和利率上給予優惠。 按稅法規定, 對新辦鄉鎮企業定期免徵所得稅,期滿後仍有困難的,可以繼續定期減免。 鄉鎮企業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可按利潤的10%在稅前列支。

根據有關礦產法規,鼓勵農民採礦。開採的範圍包括小礦、大礦的尾礦和在大礦周圍劃定的地方。國營礦治企業通過收購產品和協作聯營,技術指導等辦法給予支持。有關管理部門要定出必要的章程和管理辦法,既要保護礦產資源,又要防止對農民採礦不應有的限制與干涉。

嚴禁平調鄉鎮企業的財產。

(六) 鼓勵技術轉移和人才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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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各類科學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職,應聘到農村工作。除黨政機關的在職幹部以外,具備條件的科學技術人員,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為農村提供服務,按合同取得報酬。科研推廣單位、大專院校及城市企業,可以接受農村委託的研究項目,轉讓科研成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或者與商品基地及其他農村生產單位組成「科研━━生產聯合體」,共擔風險,共沾利益。鼓勵各有關部門組織志願服務隊,赴農村和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提供科技,教育、醫務等方面的服務,有突出貢獻的還應給予重獎。

提倡「東西互助」。沿海各地向西部轉移技術,聯合開發西部資源,分享利益。

鼓勵集體或個人辦好中小學校,特別是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專科學校。逐步改善中小學教師待遇。各大專院校要繼續為農村舉辦各種專業班,定向培養科技人才。要按教育部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任意加碼。

(七) 放活農村金融政策,提高資金的融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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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所組織的資金,除按規定向農業銀行交付提存準備金外,全部歸自己使用。在保證滿足社員農業貸款之後,可以以餘款經營農村工商信貸。可以跨地區開展存貸業務。 信用社之間、信用社與各專業銀行之間可以發生橫向業務聯繫。存放利率允許參照銀行所定基準利率上下浮動,有的可以接近市場利率。信用社必須遵守國家金融政策並接受農業銀行業務領導。

適當發展民間信用。積極興辦農村保險事業。

農業銀行要實行企業化經營,提高資金營運效率。

1987年以前的農村呆滯貸款, 應該和可能收回的, 各地收回後,可作為低息貸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銀行安排使用。

國家支援不發達地區資金和支援窮社窮隊資金, 由各省、 自治區的管理機構統一使用,根據統一規劃的建設方案,按項目定向投放,改變以往平均分散使用的方法。

(八) 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和商品經濟要求,積極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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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產承包責任制和農戶家庭經營長期不變。要繼續完善土地承包辦法和林業、牧業、水產業,鄉鎮企業的責任制。

有些合作經濟採用了合股經營、股金分紅的方法,資金可以入股,生產資料和投入基本建設的勞動也可以計價入股, 經營所得利潤的一部分按股分紅。這種股份式合作,不改變入股者的財產所有權,避免了一講合作就合併財產和平調勞力的弊病,卻可以把分散的生產要素結合起來,較快地建立起新的經營規模, 積累共有的財產。這種辦法值得提倡,但必須堅持自願互利,防止強制攤派。

農村一切加工、供銷、科技等服務性事業,要國家、集體、個人一齊上,特別要支持以合作形式興辦。 供銷合作社應該完全獨立核算, 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由群眾民主管理。

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要積極辦好機械、水利、植保、經營管理等服務項目,並注意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各種合作經濟組織都應當擬訂簡明的章程,合作經濟組織是群眾自願組成的,規章制度也要由群眾民主制訂;認為怎麼辦好就怎麼訂,願意實行多久就實行多久。只要不違背國家的政策,法令,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凡要農民出錢興辦的事,都要經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堅持「定項限額」。任何額外的攤派,農民有權拒絕。供應農民的生產資料,不得任意提價。一切有關的部門和單位,都要注意保護農民的利益,保護專業戶的合法權益,並注意做好扶貧工作。

(九) 進一步擴大城鄉經濟交往,加強對小城鎮建設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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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應繼續辦好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貿易中心。在各級政府統一管理下,允許農民進城開店設坊, 興辦服務業, 提供各種勞務。城市要在用地和服務設施方面提供便利條件。運用經濟槓桿,鼓勵宜於分散生產或需要密集勞動的產業,從城市向小城鎮和農村擴散。

縣和縣以下小城鎮的發展規劃,要適應商品經濟的需要,並嚴格控制占地規模。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可設土地開發公司實行商品化經營;也允許農村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按規劃建成店房及服務設施自主經營可出租。小城鎮的建設一定要根據財力和物力的可能,通過試點,逐步開展,注意避免盲目性,防止工業污染。城鄉建設部門必須加強對小城鎮的指導,同時,也要幫助搞好農村住宅建設的規劃和設計。

增強縣級政府管理和協調經濟的能力。按照財政體制的劃分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選擇若干縣,試行財政遞增包幹,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使縣的機動財力也有所增加。

(十) 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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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均應創造條件,引進優良品種、先進技術、設備和資金,發展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

靠近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的農村,應當成為農業方面的對外窗口和「外引內聯」的基地。珠江三角州、長江三角州、山東半島、遼東半島和其他沿海地區要逐步形成「貿工農」型生產結構,即按出口貿易的需要來發展農產品加工,按加工需要發展農業生產,引進先進技術, 提高產品質量。對農產品的出口要放寬權限,鮮活產品允許產地對外經營。具體辦法由外貿部門與有關省、市商定。

陸地邊境地區,應積極創造條件,恢復和發展同鄰國的邊境貿易。

以上十項政策,是根據十二屆三中全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的基本精神,結合農村新情況制定的, 這些政策的執行,必將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引來農業生產的新高漲。目前,正處在一個有利的時機,必須動員幹部與群眾,統一思想,統一行動,認真組織落實。有關部門要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擬出具體實施方案。原有的政策、辦法,凡與上述規定相牴觸的,應即停止執行。

擴大市場調節,進一步放活經濟之後,農民將從過去主要按國家計劃生產轉變到面向市場需求生產,國家對農業的計劃管理,將從過去主要依靠行政領導轉變到主要依靠經濟手段。無論農民還是幹部,都有一個適應和重新學習的過程。因此,改革必須非常積極又非常穩妥地進行。中央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親自參加一個地方、一個單位的改革實踐,取得直接的經驗,以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近年來,農村幹部的作風有明顯的改善,受到了群眾的擁護。但是在少數地方,形式主義、擺花架子、浮誇不實,以權謀私等不正之風也出現苗頭。各級領導務必保持清醒的頭腦,善於用歷史的經驗教育幹部,認真學習,遵紀守法,精心工作,使農村經濟改革健康地進行,爭取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中,不斷取得新的勝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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