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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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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9年8月17日

  自1988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於對清理整頓公司的艱巨性和複雜性認識不足,措施不夠明確有力,一些地方和部門猶豫觀望,行動遲緩,再加上動亂和反革命暴亂的干擾,清理整頓工作還遠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為了進一步把清理整頓公司的工作抓緊、抓好、抓到底,特作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指導方針。公司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物和必不可少的經濟組織形式。公司的建立和發展,對於促進生產,活躍市場,繁榮經濟,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近幾年來貫徹中央關於黨政機關不准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不堅決,盲目提倡機關和事業單位「創收」,在流通領域中不顧條件不適應地成立了一大批公司,再加上法規不完善,管理和監督不力,導致了公司的發展過多過濫。一些公司經營混亂和實行脫離我國國情的高工資、高福利,少數人利用職權貪污、盜竊、投機倒把、和賄受賄,嚴重干擾了為政清廉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影響了社會安定。為了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對目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的清理整頓。這既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又是堅決懲治腐敗、振奮黨心民心的一項重要措施,不僅是經濟領域的問題,而且是全國上下十分關注的政治問題。清理整頓公司,絕不是不要辦公司,也不是否定公司在經濟生活中的積極作用,而是為了解決公司經營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改變目前的混亂狀況,更好地搞活經濟,發展經濟。由於各部門職責不同,各行各業差別很大,各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加上經濟體制改革正在深化,因此各地公司發展中過多過濫的程度不等,存在問題的大小也很不一樣,情況比較複雜。在清理整頓工作中,中央國家機關要帶頭做好,作出表率。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總的要求,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採取具體、明確、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負責地進行。各級領導決心要大,措施要有力,時間要抓緊,工作要做細,並且切實注意不要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進一步清理整頓的基本要求。一是通過清理整頓,堅決撤併一批不符合社會需要、重複設置、不具備開辦條件、嚴重違法亂紀的公司,以及長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已經資不抵債的公司,重點是砍掉各級黨政機關開辦的公司,流通領域中過多、過濫的從事商業批發、對外貿易、物資供應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二是通過清理整頓,認真查處違法違約案件,特別是查處社會影響大的有縣級以上領導幹部參與的大案要案。三是通過清理整頓,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項管理法規和制度,特別是財會、稅收和審計制度,以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

  要集中力量,抓緊時間,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上述主要工作,在今年年底以前首先基本完成公司的撤併任務,未竟事項要繼續抓緊進行,並逐步把對公司的管理和監督納入法制軌道。

  三、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群眾組織、社會團體,一律不得用行政經費、事業費、專項撥款、預算外資金、銀行貸款、自有資金和以任何方式集資開辦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資入股。現在已經開辦的這類公司,包括清理整頓中已與機關、團體辦理了財務脫鈎手續的公司,絕大部分應予撤銷。少數符合社會需要,確實辦得好的,可以保留,但必須與原機關、團體完全脫離關係,一律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實行行業歸口管理。歸口管理方案由各級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提出,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批准。

  凡仍在公司兼職的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含已不擔任現職、尚未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幹部),應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辦完辭去一頭職務的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凡藉故拖延者要按違犯黨紀政紀論處。辭去公司兼職時,必須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兼任職人員,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89〕1號)執行。此項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流通領域中從事商業批發、對外貿易、物資供應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情況特別複雜,清理整頓任務特別重,有關部門和各地區要特別重視,加強指導,責成商業部、經貿部、物資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儘快分別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五、從事生產經營、科技開發、諮詢服務的公司,以及勞動服務公司等,也要認真清理整頓,這類公司只能經銷自產產品,進行技術轉讓、知識服務、勞動服務,一律不得從事與自己業務無關的商業批發經營活動。符合社會需要和辦得好的,應進一步辦好,該發展的仍要發展。凡不具備開辦條件、重複設置或增加不必要環節的,要堅決撤銷;確定保留的,要重新核定經營範圍,嚴格財會制度,加強管理監督。

  同時,要認真清理以國營、集體公司為名的私人投資企業,嚴格劃分所有制性質。凡私人投資或合夥投資興辦的私營企業,不准作為國營、集體所有制公司辦理登記,違者應追究當事人及審核、審批機關的責任。

  六、確定撤併的公司應先行停業,由主管部門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資產關係,嚴禁抽走資金,私分資產,揮霍浪費。關於資產清理和人員安置問題,由財政部、人民銀行、國有資產管理局、勞動部、人事部等部門制定具體規定,統一處理。如有矛盾,由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協調裁決。

  確定撤併的公司,從核准撤併之日起不准簽訂新的合同;原已簽訂的合同特別是涉外合同,由原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門繼續執行,或指定並經外方同意的其他中方公司代理執行,保障外商利益。

  對於確定撤併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的人員,應予統籌安排,妥善安置。清理整頓是對所有公司的要求,撤併一批公司是從大局出發,為了改變目前公司過多過濫的狀況,以利於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更健康地發展。對被撤併公司的人員在重新安置工作時,應執行黨的幹部政策,不應對他們採取不信任態度,更不得加以歧視。

  七、認真查處違法違約案件。查處中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進行。哪個公司有問題清查哪個公司,誰有問題清查誰,不得姑息。特別是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以謀私、參與倒買倒賣重要生產資料和耐用消費品的大案要案,不管是什麼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處理。對於查處工作需要,特別是查處阻力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單位,上級機關應及時派出工作組,徹底清查。在國家司法和監察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對犯有貪污、受賄、投機倒把行為,但能坦白自首、積極退贓者,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否則,依法從嚴懲處。對辦案過程中說情袒護、徇私包庇者,要公開揭露,嚴肅處理。

  八、從國務院到各級地方政策,今後原則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現在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司,改由有關主管部門實行行業、業務歸口管理。

  公司一般不得兼有行政管理職能。現有政企不分的公司,必須將經營權和行政權嚴格分開,一時難以解決的應有計劃地逐步過渡。今後一律不得批准成立新的政企不分的公司。

  九、現有對某些公司特批的減免稅、銀行貸款利率和經營範圍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凡尚未取消的,從本決定下達之日起一律取消。今後對某些公司給予必要的優惠待遇,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規和產業政策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擅自審批。凡領導個人擅自批准的,有關職能部門有權拒絕執行。

  十、逐步調整公司職工待遇。調整的原則是,承擔國家授權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執行國家機關的工資、獎金、勞保福利制度;以經營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職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執行同類國營企業的有關制定;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和集體所有制公司,分別按照同類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有關制度執行。責成勞動部、財政部根據這個精神儘快制定具體規定。

  十一、責成國務院法制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應法規。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有關公司管理方麵條例的起草工作,交國務院審定和頒發。同時,要抓緊制定《公司法》。

  十二、清理整頓期間,一律不得批准新成立除生產型、科技開發型以外的公司。清理整頓後保留下來的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明確經營範圍,結合工商年檢登記,重新註冊發證,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銀行、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類公司的行政管理和指導監督。

  今後成立新的公司,特別是成立從事商業批發、對外貿易、物資供應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必須依法審批,從嚴掌握,任何個人和非授權審批單位均不得干預公司的審批、核准和登記註冊工作,凡領導個人擅自批准的,審批單位有權拒絕。

  十三、要充分發動和緊緊依靠群眾,大力發揮和加強各級舉報中心的作用。要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等參加清理整頓公司的工作。要發揮新聞媒介的作用,及時報道各地區、各部門清理整頓公司的進展情況、違法坭案件的查處結果以及清理整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社會輿論監督,促進清理整頓公司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四、各級黨組織、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清理整頓公司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有關部門要大力協同、密切配合,堅決排除一切干擾和阻力,認真完成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各項任務,決不能搞形式主義,決不能走過場。

  黨中央、國務院成立全國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並加強和充實辦事機構的力量。各地區、各部門也要充實加強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為了保證清理整頓公司的各項任務真正落實到實處,要求各省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各部部長負責。

  十五、各地區、各部門應將清理整頓公司的結果於1990年4月底前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軍隊所辦公司的進一步清理整頓,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決定精神作出具體規定。

  黨中央、國務院和各有關部門過去下達的有關規定,凡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決定為準。本決定下達前已確定保留和重新登記註冊的公司,各地區、各部門都應根據本決定進行認真的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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