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釋放和安置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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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
關於釋放和安置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的方案的通知

1982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央、國務院同意公安部《關於釋放和安置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的方案》現在, 先發給你們, 在中央、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公布後,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國務院認為:在當前形勢下,繼續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教育幹部,群眾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負其責, 如期完成任務。   寬釋和安置工作全部完成以後,請各省、市、自治區向黨中央、國務院寫出專題報告。

公安部關於釋放和安置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的方案
(一九八二年一月三日)

 一九七五年,遵守黨中央的指示,寬大釋放並轉業安置了全部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近幾年來,對在押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通過落實黨的政策、平反冤假錯案和採取減刑、假釋、清理老病殘等措施,陸續處理了一批,但還沒有全面進行清理。   在目前情況下,繼續寬大釋放並轉業安置在押的和留場就業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這樣做,可以充分體現我國政治上的安定團結,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有利於爭取台灣早日回歸祖國。在國際上,也將產生良好影響。

 一、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的範圍

  (1)現在在押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凡因歷史罪行或主要因歷史罪行被判處的,一律寬大釋放,並給予公民權。因現行罪被判處,確有悔改表現需要減刑釋放的,應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處理。

  (2)現在勞改單位就業但沒有轉為正式職工的原國民黨黨政軍特人員,只要原是因歷史罪行或主要因歷史罪行被判處的,應一律予以轉業安置。沒有公民權的,給予公民權。已經批准轉為正式職工並已取得公民權的,應視為已經作了安置。

 二、安置原則

  (1)對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的人員,要通過各種渠道,儘量在社會上分散安置。有家的回家,有條件投靠親友的,允許投靠親友。當地政府、社隊或親屬,應當歡迎他們回去,並積極做好安置工作:有勞動能力的,酌情安排適當的工作或勞動,也可自謀職業;無勞動能力的,原則上由家庭或親友贍養,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給予社會救濟。

  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的,由勞改單位分別情況予以安置:有勞動能力的,由國家撥給勞動指標,轉為正式工人或農工;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勞改單位養起來。

  對已在勞改單位安家的就業人員,轉業後,原則上仍在勞改單位的就業場所安置,不再返回原籍。個別有特殊情況的,也可回原籍安置。

  (2)對家居京、津、滬三大市的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人員,要求回原籍的,要從嚴掌握。一般仍在勞改單位的就業場所安置,但是,對三種人(確屬老病殘,已喪失勞動能力,家屬願意接收贍養,又有居住條件的;對台工作在較大作用的;家居郊區縣的),可以准其回家。

  (3)對家居台灣,本人願意回去的,准許回台灣,並發足路費,提供方便。本人要求去港澳或國外探親、定居的,按正常手續辦理。

  (4)被寬釋和轉業人員中有技術專長、勞改生產需要,要本人自願條件下,勞改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錄用,並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評定工資待遇。

  (5)對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人員,在政治上不得歧視,在經濟上同工同酬。

  (6)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人員需要跨省(市、自治區)安置的,由省、市、自治區之間直接聯繫處理。公安部進行必要的組織和協調。

 三、處理的方法步驟

  (1)對寬大釋放在押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擬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作出決定後,由公安勞改部門提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發給寬大釋放裁定書;由所在的監獄、勞改隊發給釋放證。釋放時,每人發給一套適合時令的普通被服和一百元零用錢;回家的還要發足路費和糧票。

  (2)對轉業安置的留場就業人員,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發給《轉業證明書》。本人棉衣、棉被破爛、添置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對回家轉業安置的留場就業人員,要發足路費和糧票,發給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

  (3)對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人員,應當進行形勢政策教育。在宣布釋放、轉業時,可舉行一次會餐,由有關負責人出席,以示歡送。對寬大釋放的人員,有條件的可組織他們就地參觀。

  (4)在步驟上,要有計劃地分批地進行,先易後難,行處理寬大釋放時,後處理轉業安置的。落實一批,宣布一批,安置一批全部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工作,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宣傳問題

  為配合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可以做適當的前後銜接的宣傳。

 五、經費開支

  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所需路費、被服費、零用錢、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由中央財政撥專款解決。所需物資,由當地各有關部門供給。所需社會救濟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關於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的經費開支標準,由公安部商財政部另行規定。

  此項工作,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公安部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宣傳部、統戰部、對台辦公室、新華社、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民政部、商業部等有關部門參加,各負其責;地方的組織領導問題,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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