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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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通告
中發〔67〕47號
1967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在這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期間,北京和各地出現了許多所謂全國性組織,他們都不是自上而下地在全國各地真正的革命派大聯合的基礎上,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而是少數人臨時湊合在一起組成的。其中,還有極少數組織是地、富、反、壞、右分子搞起來的。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

一、所謂全國性組織,中央一律不予承認,所有這些組織應當立即取消。他們的成員應該立即從北京等地回去,到原單位參加運動。

二、這些組織以各種名義冒領的公款,應一律由批款單位如數追回。在本通告下達前,已經花掉的款項必須開列清單,由批款單位進行審查,購買的實物,除已經消耗的以外,也應一律追回。本通告下達後,領到的款項,不准動用。如有攜款逃匿者,追查法辦。

三、這些組織,如發現有反革命活動,其成員必須向公安部門揭發報告,由公安部門負責審查處理。

特此通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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