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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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
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中共中央四九年二月指示)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2月22日
1949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

(一)對國民黨六法全書的認識,在我們好些司法幹部中,是錯誤的,模糊的。不僅有些學過舊法律的人,把它奉為神聖,強調它在解放區也能運用;甚至在較負責的政權幹部中,也有人認為六法全書是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是不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東北印行的「怎樣建設司法工作」中所提到的對六法全書的各種觀點,不過是一部分明顯的例證。

(二)法律是統治階級公開以武裝強制執行的所謂國家意識形態。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保證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掩蓋階級本質的形式出現,但實際上既然沒有超階級的國家,當然也不能有超階級的法律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所謂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現,但是實際上在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之間,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權。因此,國民黨全部法律只能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正因為如此,所以蔣介石在元旦救死求和的哀鳴中,還求要保留偽憲法,偽法統,也就是要求保留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繼續有效,因此,六法全書絕不能是蔣管區與解放區均能適用的法律。

(三)任何反動法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也是一樣──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謂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條款,這正和國家本身一樣,恰是階級鬥爭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即反動統治階級為保障其基本的階級利益(財產與政權)的安全起見,不能不在其法律的某些條文中,一方面,照顧一下它的同盟者或它試圖爭取的同盟者的某些部分利益。企圖以此來鞏固其階級統治;另一方面,不能不敷衍一下它的根本敵人──勞動人民,企圖以此來緩和反對它的階級鬥爭。因此,不能因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謂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條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應把它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

(四)我們在抗日時期,有各根據地曾經個別地利用過國民黨法律中有利於人民的條文來保護或實現人民的利益,在反動統治下,我們也常常利用反動法律中個別有利於群眾的條文來保護與爭取群眾的利益,並向群眾揭露反動法律的本質上的反動性。無疑的,這樣做是正確的。但不能把我們這種一時的策略上的行動,解釋為我們在基本上承認國民黨的反動法律,或者認為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能夠在基本上採用國民黨的反動的舊法律。

(五)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在人民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地發布以前,應該以共產黨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決議作依據。目前,在人民的法律還不完備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辦事原則,應該是:有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之規定;無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新民主主義的政策。同時,司法機關應該經常以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幹部。只有這樣做,才能使我們的司法工作真正成為人民民主政權工作的有機構成部分,只有這樣做才能提高我們司法幹部的理論知識、政策知識與法律知識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只有這樣做,才能徹底粉碎那些學過舊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錯誤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們丟下舊包袱,放下臭架子,甘當小學生,重新從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及我們的政策、綱領、命令、條例、決議學起,把自己改造成為新民主主義政權下的人民的司法幹部。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夠為人民服務,才能與我們的革命的司法幹部和衷共濟,消除所謂新舊司法幹部不團結或舊司法人員炫耀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自高自大的惡劣現象。

(六)請你們與政府及司法幹部討論我們這些意見,並把討論結果報告我們。

194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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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發表時間:194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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