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夏時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夏時制的通知 中辦發〔1986〕12號 1986年4月12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近年來,有關方面的專家根據我國的地理位置和能源供需狀況,多次建議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行夏時制,即每年從四月上旬開始把時針向前撥一小時,從九月中旬起再向後撥一小時。這樣做,可以充分利用自然光源,節約照明用電,還可以促使人們養成早起早睡的好習慣,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工作和學習效率。
夏時制亦稱經濟時制,我國解放前在部分地區曾實行過,效果是好的。黨中央、國務院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慎重考慮,決定從一九八六年起,每年夏季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夏時制。鑑於現在夏季將臨,而實行夏時制需要有一個宣傳過程,鐵道、交通、城建、郵電、民航等部門也需要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因此,一九八六年夏時制開始的時間需要適當推遲。具體做法是:從五月四日(星期日)早晨二時起,把時針往前撥一小時,即二時變為三時;到九月十四日(星期日)早晨二時,再把時針往後撥一小時,即二時還原為一時。這樣,全年夏時制的時間近五個月。
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夏時制,不必花費投資而能夠節省大量能源,對四化建設十分有利,十億人民為了節能而早起早睡這種奮發圖強精神更比節能數字的意義大得多。在夏時制開始之前,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應從實際出發,認真做好工作安排,並向廣大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在實行夏時制期間,火車和民航班機的運行,其實際吋間可以不變,但全國的名義吋間變了。因此,火車、飛機的運行時刻表需要在的時刻上普遍增加一小時。各新聞單位應即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寫一些文章,發表一些廣播電視講話,介紹有關夏時制的知識,宣傳實行夏時制的好處,消除人們的疑慮。要使全國人民充分認識實行夏時制的積極意義和具體作法,自覺地按照夏時制生活、工作和學習。
附:關於夏時制的說明(略)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新華社北京四月十八日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