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內公務活動中嚴禁用公款宴請和有關工作餐的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在國內公務活動中嚴禁用公款宴請和有關工作餐的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89年9月18日 發布於1989年9月28日《人民日報》第2版 |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的精神,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就在國內公務活動中嚴禁用公款宴請和有關工作餐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離休、退休人員,下同)在國內進行各種公務活動,包括上級到下級(含到企業、事業單位)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同級之間、地區之間公務往來、參觀學習以及幹部工作調動等,嚴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請。
二、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進行上述公務活動,在住所需要就餐時,應由就餐個人自購餐券就餐,自行交納伙食費,回單位後按規定報銷出差伙食補助費。
三、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公務活動,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單位,在外埠不能回住所吃飯的,可在職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單位供應工作餐。工作餐採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 工作餐不准上價格昂貴的菜餚,不准用公款購買煙、酒。工作餐的金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 用工作餐的人員需按當地規定標準交納伙食費。
四、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均屬違紀行為。所動用的公款,必須由違紀單位負責向就餐者如數追還。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批准動用公款的責任人員,要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是黨員的,同時要按黨的紀律進行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監察部和中紀委備案。
五、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如有違紀人或所在單位拒不執行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處理決定,財務人員對用公款吃喝不抵制,對堅持原則抵制違紀行為的人員和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要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處理。
- 對違反本規定人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處分程序進行處理。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也可以直接處理。
六、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召開的各種會議,按上述精神辦理。
七、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兼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應參照本規定的精神辦理。有關外事活動的宴請和用餐,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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