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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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廳字〔1999〕10號
1999年8月6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管局、建設銀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關係到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的切身利益,對全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做好職工思想工作,確保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在執行中,如發現新問題,新情況,請及時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建設部等7個有關部門。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 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穩步推進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建立適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特點的住房新體制,加快解決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問題。

  (二)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應方式,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

  (三)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統一政策,歸口管理;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與地方政策相銜接,協調推進。

  二、 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 從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和騰退的舊公有住房,除根據需要提出一部分作為廉租住房外,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在個人合理負擔的基礎上,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購買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開工的單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納購房預定金購買的商品住房,並於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規定的辦法向職工出售,也可按屆時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的出售現有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職工家庭,可申請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職工家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確定。

  (五) 全面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2000年底,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達到8%。按照「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 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六) 建立住房補貼制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在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市場價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舊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時,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七) 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

  1. 每平方米建設面積基準補貼額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除以2與個人合理負擔額之差測定;職工個人負擔額按不低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

  基準補貼額隨職工工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變動而變動。北京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為4000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為1265元。

  2. 工齡補貼額按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工齡補貼額(以下簡稱年度工齡補貼額)與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以及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乘積計算。其中,年度工齡補貼額按《規定》規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齡折扣辦法計算。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為13元。

  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

  公務員: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70平方米;副處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司(局)級,105平方米;正司(局)級,120平方米。

  機關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人,7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

  職工家庭實際購房面積由職工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八)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1999年1月1日後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以及1998年12月3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均按月發放,計入職工個人帳戶,專項用於住房消費。

  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標準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下同)乘年度月住房補貼係數。年度月住房補貼係數以基準補貼額、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和職工月標準工資為基數測算,由財政部、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定期公布。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係數為0.66。

  (九) 無房老職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在職工購買住房時,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後,直接劃入售房單位。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為:(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

  (十) 住房未達標的老職工的補差辦法,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一) 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於原國家預算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各單位銷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單位自籌的建房資金。原國家預算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原則上不低於原有住房建設資金投入總額。

  (十二)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按規定時間,將本部門下年度所需住房補貼資金總額,按經費領撥關係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部門住房狀況和售房資金收入、無房和未達標的老職工人數,以及新職工人數,審核確定住房補貼的年度補貼指標,按經費領撥關係下達到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分解下達到各部門。

  住房補貼的分配情況,由財政部會同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年度向各部門公布。

  (十三) 各部門要按規定做好原有住房資金的核定、劃轉工作,建立單位住房基金,設立住房補貼資金專戶。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職工的工齡、職務等因素,確定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發放順序。

  申請住房補貼的購房職工,應向所在單位如實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狀況等有關材料。

  (十四)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申請、審批、撥付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 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

  (十五) 穩步提高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現有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標準和提租時間原則上與北京市同步。租金標準的提高要與提高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收入相結合。對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及其低收家庭和領取提租補貼後仍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家庭要減免或免收新增租金。租金減、免的具體辦法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度。

  (十六) 職工現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關規定不宜出售的外,繼續按屆時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決定》規定的出售現有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出售現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資金,除按規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外,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於發放住房補貼。

  (十七) 部級(含副部級,下同)幹部現住房出售問題,要抓緊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出售辦法。同時要繼續加強對部級幹部,特別是離退休部級幹部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五、 改革住房供應方式,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

  (十八) 停止對各部門機關住房建設撥款,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近期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多渠道並存。

  1. 在一定時期內,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統一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按建造成本價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出售。

  2. 有建房土地或對擁有產權的危舊宅小區進行改建的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單位現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於同等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向本單位職工出售。

  3. 支持職工購買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

  (十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開發建設按《通知》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7項成本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進行招投標,確定開發建設單位,確保工程質量,

  (二十) 加強已售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改革房屋管理體制的辦法和措施,逐步引入競爭機制,規範物業管理收費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二十一) 廉租住房主要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財政出資新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統一定價,定期公布。當承租人家庭收入超過規範標準時,應遷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標準。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批辦法由國管局會同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 加強組織領導,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

  (二十二)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狀況普查的組織管理工作。在住房普查基礎上,建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檔案;在住房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基礎上,穩步開放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

  (二十三)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分別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直屬機關住房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十四) 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國家政策,繼續進行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用房改標準價、成本價超面積標準出售或購買公有住房以及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具體辦法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十五) 對未按規定管理和發放住房補貼,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和售房收入、無房和未達標老職工人數以及新職工人數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對隱瞞現住房情況和配偶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領取住房補貼的個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補貼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職工個人、住房情況證明機構及其負責人相應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十六) 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發放、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部門行政監督機構負責對本部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清查、糾正和處理。

  七、 附則

  (二十七) 本方案所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二十八) 中央在京事業單位職工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由各單位參照本方案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各單位在本方案規定的機關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範圍內、結合本單位補貼資金來源和職工住房情況自行確定;事業單位職工基準補貼額、月住房補貼係數按該單位職工工資水平,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準,以及單位所在地區(或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測定。

  (二十九) 本方案由建設部會同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解釋。

  (三十)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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