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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市場准入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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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市場准入制度的意見
2024年8月1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市場准入制度的意見
(2024年8月1日)

市場准入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制度之一,是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關鍵。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完善市場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場准入壁壘,構建開放透明、規範有序、平等競爭、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市場准入制度體系,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市場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章依法設定的臨時性市場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各類按要求編制的全國層面准入類清單目錄和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環境政策、國土空間規劃等涉及市場准入的,全部納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各類經營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的領域。嚴禁在清單之外違規設立准入許可、違規增設准入條件、自行制定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或者在實施特許經營、指定經營、檢測認證等過程中違規設置准入障礙。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清單事項內容、主管部門等向社會全面公開。

二、科學確定市場准入規則。實施寬進嚴管,放開充分競爭領域准入,大幅減少對經營主體的准入限制。對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重大公共利益的領域,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依法實施准入管理。對經營自然壟斷環節業務企業開展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的範圍進行監管,防止有關企業利用壟斷優勢向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競爭性環節的市場競爭。加強金融行業准入監管。前瞻性部署新業態新領域市場准入體系,更好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三、合理設定市場禁入和許可准入事項。需要實施市場准入管理的領域,確有必要的可依法制定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採取行政審批和限制經營主體資質、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經營業態、商業模式等許可准入管理辦法。對市場禁入事項,政府依法不予審批、核准,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堅決查處違法違規進入行為。對許可准入事項,地方各級政府要公開法律法規依據、技術標準、許可要求、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制定市場准入服務規程,由經營主體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合規進入。對未實施市場禁入或許可准入但按照備案管理的事項,不得以備案名義變相設立許可。

四、明確市場准入管理措施調整程序。市場准入管理措施新增或調整前,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自行開展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評估,評估通過後,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制定或修訂法律法規規章等。可能造成經濟運行突發重大風險的,經報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後,可採取臨時性市場准入管理措施。

五、加強內外資准入政策協同聯動。加強內外資准入政策調整協同,在不減損現有經營主體准入機會的前提下,堅持國民待遇原則。對外資放開准入限制的,對內資同步放開;在不違反國際協定和承諾的前提下,對內資設定準入門檻的,對外資同步適用。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試驗區等有條件地方探索更加安全、便利、高效的內外資准入協同模式。

六、有序放寬服務業准入限制。對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可以依靠市場充分競爭提升供給質量的服務業行業領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對涉及重要民生領域的教育、衛生、體育等行業,穩妥放寬准入限制,優化養老、托育、助殘等行業准入標準。清理不合理的服務業經營主體准入限制,破除跨地區經營行政壁壘,放寬服務業經營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資質、股權比例、註冊資金、從業人員、營業場所、經營範圍等要求,不得在環保、衛生、安保、質檢、消防等領域違規設置准入障礙。推動市場准入相關中介服務事項網上公開辦理。

七、優化新業態新領域市場准入環境。聚焦深海、航天、航空、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自主可信計算、信息安全、智慧軌道交通、現代種業等新業態新領域,按照標準引領、場景開放、市場推動、產業聚集、體系升級的原則和路徑,分領域制定優化市場環境實施方案,推動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提高准入效率。用好先進技術應用推進中心和各類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平台,暢通產業體系、創新資源、資本要素、應用場景、制度政策等,因地制宜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實施前沿技術領域創新成果應用轉化市場准入環境建設行動,率先推動海陸空全空間智能無人體系應用和標準建設,加快構建綠色能源等領域准入政策體系,積極擴大數字產品市場准入。選取電子信息、計算科學、深海、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量子科技、現代種業等領域,推動重點企業、研究機構等創新單元和有關地方建立相關領域全球前沿科學研究協同模式,積極參與國際市場准入規則和標準制定,推動重點領域創新成果便捷高效應用。

八、加大放寬市場准入試點力度。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重點領域和重大生產力布局,以法規政策、技術標準、檢測認證、數據體系為抓手,更好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應用,選擇重點地區開展放寬市場准入試點,分批制定和推出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措施。抓好已部署的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措施落地實施,做好政策評估。實施效果好的地區,可推出新一批特別措施;具備複製推廣條件的特別措施,可在更大範圍推廣應用。

九、抓好市場准入制度落實。全面開展市場准入效能評估,優化指標體系,注重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確保評估過程公開透明,評估結果客觀合理,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加強評估結果應用。對地方違背市場准入制度情況進行排查,發現一起,整改一起,有關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國城市信用監測範圍並向社會通報。建立與市場准入相適應的監管模式,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和水平,推動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覺、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格局。

十、強化組織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實施、跟蹤評估、總結反饋。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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