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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統戰部、新聞出版署等五部門關於對涉及伊斯蘭教的出版物加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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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統戰部、新聞出版署、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
對涉及伊斯蘭教的出版物加強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統戰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文件

  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出版單位陸續發表和出版了一批有關伊斯蘭教的文章和圖書。其中不少是有價值的,對宣傳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政策,對引導讀者正確認識宗教問題、了解宗教知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這類出版物的出版過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問題。有些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擅自翻印並向社會公開發行宣傳有關伊斯蘭教教義的各類經書、典籍;極少數出版單位甚至違反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出版、發表歪曲、辱罵、誣衊伊斯蘭教的圖書和文章,無視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嚴重傷害了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引起了他們的不滿,損害了社會的安定團結。

  正確對待和處理民族、宗教問題,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一個重要課題,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重要內容。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維護憲法確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加強對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的愛國主義教育,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着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為了加強對涉及伊斯蘭教的出版物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發[1991]6號)的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有的出版單位都必須切實貫徹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維護憲法確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不得在出版物中有違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損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傷害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和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的內容。

  二、供伊斯蘭教內部使用的經書、典籍和闡釋伊斯蘭教經典、教義、教規等印製品,由伊斯蘭教團體根據需要提出申請,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並報同級政府新聞出版局備案、辦理內部准印手續;同時,這類出版物只能在經政府批准開放的清真寺內發放、流通。若數量較大,須報經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審批,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非宗教團體、個人一律不得印製、出版、發行。違反上述規定,按非法出版活動處理。

  為研究我國古代文化和開展對外文化交流的特殊需要而正式出版有關伊斯蘭教的經書或典籍,需經新聞出版署會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審批,並指定有關專業出版社安排出版。

  三、凡涉及研究和評價伊斯蘭教的出版物(包括消息和文章),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宗教觀,以黨和國家的有關宗教政策和法律為準繩。對伊斯蘭教的歷史、人物、事件、教義、教規以及對經書、典籍等進行專業學術研究,考證的圖書、工具書,屬於學術著作,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中央有關的社會科學專業出版社安排出版;對於這一類的學術文章,中央有關社會科學專業期刊可以發表。但這類圖書和文章中凡涉及敏感問題(如論及現行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和涉及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風俗習慣等問題),出版單位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必要時應徵詢省級以上伊斯蘭教協會或省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四、對以伊斯蘭教的經書、典籍或教義、教規等為基礎進行加工、編寫的通俗讀物,或以所謂傳聞、軼事為根據而編撰的有關宗教和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通俗讀物,特別是海外的此類出版物(包括音像製品),原則上不得安排出版。如確有需要安排公開出版的,要着重考慮書稿內容是否有利於貫徹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民族政策,並經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中央單位的出版社須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有關伊斯蘭教的連環畫、畫冊(像)不得安排出版。

  五、非國家定點的書刊印刷企業一律不得承接印製任何有關伊斯蘭教的出版物。

  六、任何發行單位不得發行非正式出版單位出版的有關伊斯蘭教的書、報、刊及音像製品。凡正式出版單位出版的有關伊斯蘭教的出版物,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辦理。

  七、上述有關伊斯蘭教的圖書、音像製品一律不得協作出版或代印(復錄)、代發。

  八、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出版單位,由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署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出版物內容違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並在社會上產生嚴重木良影響的出版單位,新聞出版署可給予停業整頓直至撤銷登記的處罰;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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