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舞會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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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公安部
關於加強舞會管理問題的通知

中宣發文[84]43號
1984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廳(局):

最近一個時期,各地群眾性舞會明顯增多,這對活躍文化生活起了一定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積極引導、加強管理。一九八〇年六月和一九八三年五月,公安部、文化部層先後發出《關於取締營業性舞會和公共場所自發舞會的通知》、《關於取締傷風敗俗舞會的通報》,其基本精神在於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並保障舞會活動健康發展,今後仍應繼續執行。為適應新的情況,經請示中央書記處,現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團體各單位有組織、有領導地位職工、青年舉辦的集體舞、交際舞會,是活躍群眾業餘文化生活,開展青年正常社交活動的一種好形式,應積極引導。安排時間時,不要影響生產、工作和學習。這些團體和單位在城市的文化宮、文化館等群眾文化場所舉辦的交際舞會,可通過、單位內部售入場票,以收回舉辦此類舞會所支出的經費,絕不能成為變相的營業性的舞會。

二、大中城市中,具備一定設施和安全條件的大賓館、大飯店、俱樂部,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文化部門批准,並向所在地公安局(或分局)備案後,可以舉辦對外賓和僑胞、港澳同胞、台灣同胞開放的經營性舞會,不許僱傭舞伴,或變相出售舞伴票。

三、舉辦舞會的單位。要向參加舞會的人員進行精神文明和遵紀守法的教育。講究禮貌、注意儀容,端正舞風,使舞場成為增進人們身心健康的娛樂場所。

四、誤會場地及各項設施要符合安全條件,並保持完好。如因違反安全規定、管理不善而發生事故,要追究舉辦單位的責任。

五、文化部門要加強對舞會活動和舞場秩序的指導、監督。公安部門也要進行必要的監督。發現傷風敗俗的舞會,要堅決制止、取締。對利用誤會進行流氓、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要依法查處。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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