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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關於出版「文化大革命」圖書問題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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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版「文化大革命」圖書問題的若干規定
中宣發文〔1988〕31號
(88)新出聯字第8號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1988年12月10日

  近來,一些出版社出版了一些專門研究和介紹「文革」歷史、事件、人物的圖書;一些出版社正在安排這方面的選題,還有些出版社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以所謂「文革」期間的「軼事」、「秘聞」、「內幕」之類的名目招徠讀者,在社會上已經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最近,中央領導同志就有關「文革」圖書的出版問題指出:根據中央團結一致向前看,歷史問題宜粗不宜細的一貫精神及鄧小平同志關於當前要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發揮政治優勢的指示,目前爭相出版《文革辭典》極易導致翻騰舊帳,引起爭論,實無必要。對中央宣傳部發過的《通知》置之不理,造成既成事實,迫使中央批准的作法,不能接受。並重申中央過去的規定,指出出版此類書可能引起的反效應,因此,相當時期內根本不考慮出《文革辭典》的申請。

  為此,對出版「文化大革命」圖書規定如下:

  一、有關「文化大革命」的辭典等工具書,今後相當時期內,各出版社均不得安排。已安排了的(包括在印製過程中的),凡未經過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專門批准的,一律撤銷,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

  二、凡屬專門研究「文化大革命」的著作及專門敘述「文化大革命」歷史的著作,一般不要安排,確有價值的選題,地方出版社要專題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宣傳部,中央級出版社專題報上級主管部(委),經嚴格審查同意後,寫出書面審查意見,報新聞出版署並中宣部審批。

  三、有關「文化大革命」的回憶錄、傳記、紀實文學作品等,前一段時間已出版了不少,原則上不要再安排。那種捕風捉影、肆意虛構、誇大史實,以林彪、「四人幫」的所謂「野史」、「秘聞」為主要內容的作品,不得再出版。確有一定價值、嚴肅認真的回憶錄,地方出版社專題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宣傳部,中央級出版社專題報上級主管部(委),經審查同意後,寫出書面審查意見,報新聞出版署並中宣部審批同意後方可組織出版。這些回憶錄必須事實準確,不得違背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精神,不得隨意使用中央未正式公開的歷史材料,不得隨意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個人品德問題。

  四、上述准予出版的有關「文化大革命」的圖書,目前限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有關的中央級社會科學出版社安排出版,其他出版社均不得安排。這些書一律不得以協作出書和代印代發的方式出版。

  五、上述圖書的發行全部交新華書店,不得交由個體、集體書攤(店)批發。

  六、翻譯國外的有關「文化大革命」的圖書,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凡未經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批准的目前正在安排、印製有關「文化大革命」圖書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後,一律暫停印發這類圖書,同時將選題和圖書安排情況報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聽候處理。

  八、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包括沒收利潤、罰款、追究領導責任等處罰。處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決定,必要時由新聞出版署決定。

  九、過去規定凡有與本規定不符者,按本規定執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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