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對供給制標準如何理解和掌握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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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對供給制標準
如何理解和掌握問題的復函

人退函〔1988〕2號
1988年10月21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委老幹部局:

  滬委組(87)發字第176號文件悉。關於對老幹部離休條件中的供給制標準問題,在勞人老〔1982〕10號文件中已作出了規定,現對供給制標準如何理解和掌握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關於供給制個人生活部分所包括的三項主要內容,即(1)伙食按規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發服裝、棉被等生活用品;(3)給極少的普通津貼費。這三項是個人享受供給制的完整概念。凡按當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同時享受以上三項供給的,方可認定為供給制。

  二、文件中所規定的「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是在供給制基礎上演變來的一種供給形式。這裡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區享受供給制,進城後,以工資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費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區享受的是薪金制,調到新解放區後改為供給制,當時為了照顧這些同志的生活,還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當地解放後,個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給制為主體,同時又發給一定數額的薪金。凡屬以上供給形式的,方可認定為「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

  三、對個別難以確定供給製成份是否占主體的,請你們參照上述原則提出認定意見,報市委批准後執行,並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備案。

  凡是確定有關同志是否享受供給制待遇,均應按上述原則辦理,不得突破原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

  此復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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