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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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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
勞人老〔1987〕2號
1987年5月29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將女幹部離休、退休的年齡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的年齡,仍應按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執行。其中:

  一、擔任司局長一級以上職務的,繼續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執行。

  二、高級專家和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辦理。

  三、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55周歲的處(縣)級女幹部,原則上按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願,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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