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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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組通字〔2014〕42號
2014年12月5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財務局:

  黨的十八大提出,創新基層黨建工作,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制度。《關於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12〕11號)強調,加強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經費保障。按照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水平,保證企業黨組織活動有經費、服務有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規定,現就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撥返、財政支持等渠道予以解決。同時,鼓勵採取企業贊助、黨員自願捐助等方式,拓寬經費來源。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並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仍然不足的,上級黨組織要從留存的黨費中適當撥補。黨員交納的黨費,可根據企業規模、黨員數量等具體情況,全額或大部分返撥給企業黨組織,用於開展黨的活動。

  四、有條件的地方,可借鑑北京、吉林、廣東等地做法,採取專項列支等辦法,對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五、黨組織工作經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使用範圍包括:召開黨內會議,開展黨內宣傳教育活動和組織活動;組織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走訪、慰問和補助生活困難黨員;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維護黨組織活動場所及設施等。

  六、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定期報告、檢查和公示制度。企業黨組織每年要向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報告黨組織經費收支情況。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的部分,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接受企業財務或審計部門的監督。各級組織、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七、各級黨組織和有關部門要從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高度,切實加大工作力度,把幫助解決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經費問題,作為為基層辦實事、解難事的一項重要舉措,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確保落到實處,為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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