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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幹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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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幹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組通字〔2006〕41號
2006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和人民政府人事廳(局)、公安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下發後,為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幹部更改出生日期事宜提供了政策依據,對保證幹部日常管理特別是退(離)休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隨着幹部隊伍的新老交替和領導班子的年輕化,現在幹部隊伍中絕大多數同志是建國以後出生的,具有規範的幹部檔案和戶籍登記,一般不存在因歷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遺忘或記載不準確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停止執行《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今後不再辦理審批更改幹部的出生日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做好幹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辦理幹部錄用、任免等事項時,要對幹部的出生日期進行認真核對,確保無誤。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二、各地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戶籍與居民身份證的登記、核對和管理工作。對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為幹部變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虛假證明的,要嚴肅處理。

三、幹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幹部個人不得隨意更改。今後凡幹部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辦理。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廢止。

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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