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在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中做好幹部出生日期更正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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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在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中做好幹部出生日期更正有關工作的通知
組通字〔2016〕39號
2016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公安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近期,中央組織部、公安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幹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工作中組織認定的出生日期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和相關工作程序,按照《全國幹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工作實施方案》(組通字〔2014〕32號)和《關於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的問答》(《組工通訊》2015年第10期)要求,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對幹部出生日期進行準確認定,並填寫在全國幹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工作專用《幹部任免審批表》「出生年月」欄內。幹部本人對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組織認定的幹部出生日期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幹部出生日期認定函,並由所在地市級或中央單位駐地市級機關以上的組織人事部門匯總相關人員信息後,以公函形式統一提供給幹部戶籍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幹部本人應當執行組織決定,持組織出具的認定函,連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書面更正申請,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受理公安派出所核對幹部出生日期認定函與組織人事部門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按照程序逐級報請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後,應當及時更新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申請人出生日期信息,逐級維護至全國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並對原有信息和更改情況進行備註;同時為申請人換發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繳銷其原有證件。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幹部退休時,對幹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檔案中組織人事部門審核認定的為準。

經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民委、國家安全部、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公務員局和國家鐵路局等業務主管單位,各有關單位應當以公安機關更正後的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為依據,對幹部用原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辦理的各種證照和業務信息及時進行更正,具體更正程序和辦法由各業務主管單位自行制定。

幹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關係到幹部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熱情服務,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同時,要嚴格把關,凡發現弄虛作假的,一律不予辦理,已辦理的立即予以撤銷,並全程倒查,依法依紀嚴肅追責。組織人事部門與公安機關要建立關於幹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溝通情況。

未納入全國幹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範圍的幹部,如有經組織認定出生日期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情況,按照上述要求辦理。現行的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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