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於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
關於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 司發〔2022〕1號 2022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發布於中共中央組織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印發《關於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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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司法局:
現將《關於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2022年2月28日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廳字〔2015〕25號),推動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現就建立實施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法治人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實施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提高法治人才培養質量,努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人才保障。
2.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組織實施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確保黨對職前培訓工作的領導落到實處。
——突出政治標準。堅持把政治標準作為第一標準,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加強對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培訓考核,嚴把培訓考核工作的政治關,確保法律職業人員絕對忠誠可靠。
——強化能力訓練。遵循法律職業人才特殊的職業素養、職業能力、職業操守要求,有針對性地加強思想淬鍊、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加大法律職業立場、倫理、技能的培訓力度,提高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加強分類指導。按照「統一標準、分系統實施」和「先選後訓」「誰選誰訓」要求,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同法律職業崗位、不同地區人才需求差異和法律職業用人部門需要等因素,堅持聯繫實際、分類指導、按需施教,有序有效組織實施職前培訓工作,提高職前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3.發展目標。堅持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健全完善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制度,使參訓人員達到從事法律職業所需要的初任標準,成為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忠誠、乾淨、擔當的社會主義法治人才。在此基礎上,推動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為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二、健全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管理機制
4.協調機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指導委員會統籌協調全國職前培訓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各部門實施職前培訓工作,負責職前培訓考核標準的確定等工作。司法部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局承擔職前培訓指導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等部門做好職前培訓的統一標準等相關規範工作。
5.責任分工。中央和國家機關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的組織管理、統籌協調等工作。地方各級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本系統上級部門和本地區組織部門的指導或者領導下,配合做好本系統本地區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相關工作。
6.實施機構。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或者有關行業自律組織,具體實施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國家機關法律職業用人部門根據有關標準和程序確定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機構名單。省(區、市)有關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需要,委託市(地、州、盟)行業自律組織承擔職前培訓實施工作。
三、建立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運行機制
7.培訓對象。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初任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法律類),申請律師、公證員執業,應當參加職前培訓,培訓合格方可准予從事相關法律職業。因地制宜、有序推進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下同)的職前培訓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法律職業用人部門委託,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的公務員開展職前培訓工作。
對於已經從事相關法律職業或者已經參加職前培訓合格的人員,轉換法律職業或者變更法律職業崗位的,以及根據法官法第十五條、檢察官法第十五條公開選拔的法官、檢察官,根據律師法第八條考核准予執業的律師和公證法第十九條考核任命的公證員,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確定參加職前培訓。
8.培訓方式。職前培訓分為兩個階段,分別為:集中教學階段,崗位實習和綜合訓練階段。集中教學培訓採取集中脫產培訓、現場模擬訴訟、遠程視頻教學、網上學習平台自學等線下和線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適應法律職業實戰性、實踐性特徵,堅持實用實效導向,崗位實習和綜合訓練採用實務導師指導方式,運用案例教學、現場模擬和實戰演練等方法進行,增強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本領。推進跨地區、跨法律職業部門共同開展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
9.培訓內容。集中教學階段、崗位實習和綜合訓練階段的具體科目、課程設置和具體要求,在職前培訓大綱中規定。
集中教學階段主要講授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法律實務等知識。(1)提升政治能力。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引導廣大參訓人員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始終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和政治執行力,矢志不渝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堅定信仰者、忠實實踐者。(2)注重職業倫理培養。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培養知榮辱、講正氣、作奉獻的法律職業人員。堅持嚴明黨紀國法與職業紀律相結合,以忠誠、為民、擔當、公正、廉潔為主要內容,強化法律職業倫理訓練,完善職業道德評價機制,培養法律職業人員樹立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職業品格,精益求精鑽研業務的專業精神。(3)增強業務能力。聚焦能力短板,強化案例和實踐教學,通過專業思維的培養、專業方法的掌握、專業技術的運用,提高法律職業人員的法律政策運用能力、重大風險防控能力、複雜事件處置能力、群眾工作能力、科技應用能力、輿論引導能力,確保參訓人員儘快實現從熟悉法學理論知識到熟練掌握法律實務技能的轉變,提高專業化水平。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法律知識、國際法律實務等方面的教學,培養造就適應新時代要求的專門性人才和複合型人才。
崗位實習和綜合訓練階段,實行教、學、練、戰一體化培訓模式,在實務導師指導下,主要通過參與審判、檢察、律師、公證、仲裁、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案件辦理等業務實踐,通過從事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輔助事務,提高參訓人員的實戰能力。
10.培訓時間。初任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法律類),申請律師、公證員執業的職前培訓時間為一年。其中,集中教學的時間不少於一個月,崗位實習和綜合訓練的時間和具體安排由法律職業用人部門根據實際確定。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的公務員的職前培訓時間由法律職業用人部門根據實踐需要確定。
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並結合實際,加強本單位本系統法律職業人員初任培訓、實習和職前培訓工作統籌,協調好職前培訓與在職培訓的關係,提高培訓的實用性、實效性。
11.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工作由培訓實施機構負責,實行平時學分制考核和集中測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強化培訓全過程管理和考核評估。集中教學、崗位實習和綜合訓練兩個階段,分別進行考核、合併計算成績。實習實訓期滿後,實務導師應及時向考核部門提交書面鑑定報告,作為對參訓人員考核的重要依據。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法律職業用人部門或者有關行業自律組織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四、完善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保障機制
12.培訓大綱、教材。培訓大綱分為共同科目和專業科目。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共同科目的大綱,並編寫培訓教材。中央和國家機關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系統法律職業人員特點,編寫本系統專業科目大綱及培訓教材。加強職前培訓案例庫建設,建成滿足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需要的教學、實踐配套案例庫。
13.培訓師資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標準和程序確定本系統的職前培訓師資庫並抄送司法部。職前培訓師資庫在司法部網站等公布,供法律職業用人部門共享。各系統開展職前培訓時,應當優先在職前培訓師資庫中選擇師資。
14.培訓檔案。加強職前培訓信息化建設,研究開發職前培訓工作管理和網絡學習平台,推進職前培訓教學、實習、考核全過程電子化管理。承擔職前培訓的培訓機構、有關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職前培訓檔案等信息資料,及時報送法律職業用人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並抄送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法律職業資格管理部門。
五、加強對職前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15.加強領導。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指導委員會要加強全國職前培訓的統籌協調工作,加強對法律職業用人部門組織實施職前培訓工作的督促指導,適時開展職前培訓質量檢查評估。中央和國家機關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職前培訓機構、有關行業自律組織做好職前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職前培訓工作取得實效。
16.完善制度。中央和國家機關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本指導意見,制定完善本系統的職前培訓工作規範和工作方案,細化培訓措施,完善管理工作流程,做好與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制度的銜接,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職業人員職前培訓規範體系。
17.強化保障。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在黨委、政府領導下,積極爭取支持,做好職前培訓教學及實習基地建設,以及培訓大綱、教材、案例庫制定和信息化建設等有關工作。參訓人員所在單位要妥善安排好參訓人員的培訓時間,保障參訓人員在培訓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正常工資待遇。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選優配強職前培訓工作力量,夯實工作基礎。
法律職業用人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實施本意見時遇到的問題,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組織部門,並抄報司法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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