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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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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2021年6月26日於北京市

人口發展是關係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情。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現就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並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簡稱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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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和國家始終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把握人口發展規律,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有力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了堅實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口問題,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作出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大決策,各項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當前,進一步適應人口形勢新變化和推動高質量發展新要求,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義。

(一)有利於改善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老齡化是全球性人口發展大趨勢,也是我國發展面臨的重大挑戰。預計「十四五」期間我國人口將進入中度老齡化階段,2035年前後進入重度老齡化階段,將對經濟運行全領域、社會建設各環節、社會文化多方面產生深遠影響。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釋放生育潛能,減緩人口老齡化進程,促進代際和諧,增強社會整體活力。

(二)有利於保持人力資源稟賦優勢,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人口是社會發展的主體,也是影響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變量。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未來保持適度人口總量和勞動力規模,更好發揮人口因素的基礎性、全局性、戰略性作用,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有效人力資本支撐和內需支撐。

(三)有利於平緩總和生育率下降趨勢,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群眾生育觀念已總體轉向少生優育,經濟負擔、子女照料、女性對職業發展的擔憂等成為制約生育的主要因素。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同向發力,有利於滿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願,有利於提振生育水平。

(四)有利於鞏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今後一個時期,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不會改變,人口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仍然處於緊平衡狀態,脫貧地區以及一些生態脆弱、資源匱乏地區人口與發展矛盾仍然比較突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進一步鞏固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果,引導人口區域合理分布,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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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務管理制度,提升家庭發展能力,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實基礎和持久動力。

(六)主要原則

——以人民為中心。順應人民群眾期盼,積極穩妥推進優化生育政策,促進生育政策協調公平,滿足群眾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將婚嫁、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切實解決群眾後顧之憂,釋放生育潛能,促進家庭和諧幸福。

——以均衡為主線。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擺在全黨全國工作大局、現代化建設全局中謀劃部署,兼顧多重政策目標,統籌考慮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等問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以改革為動力。着眼於我國人口發展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着眼於現代化建設戰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響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思想觀念、政策法規、體制機制等制約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為保障。堅持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依法實施,將長期以來黨領導人民在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方面的創新理念、改革成果、實踐經驗轉化為法律,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新時代人口工作行穩致遠,保障人口發展戰略目標順利實現。

(七)主要目標

到2025年,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基本建立,服務管理制度基本完備,優生優育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加快建設,生育、養育、教育成本顯著降低,生育水平適當提高,出生人口性別比趨於正常,人口結構逐步優化,人口素質進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服務管理機制運轉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適度,人口結構進一步改善。優生優育、幼有所育服務水平與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適應,家庭發展能力明顯提高,人的全面發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

三、組織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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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考慮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做好政策銜接,依法組織實施。

(九)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鈎。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加強宣傳倡導,促進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

(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務體系。以「一老一小」為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服務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增強撫幼養老功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生育諮詢指導。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一件事」聯辦。

(十一)加強人口監測和形勢研判。完善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依託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等平台,實現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社保等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融合共享、動態更新。建立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指標體系,健全人口預測預警制度。

四、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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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全面落實妊娠風險篩查與評估、高危孕產婦專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產婦死亡個案報告和約談通報等母嬰安全五項制度。實施婦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進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加強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能力及兒科建設,夯實縣鄉村三級基層網絡,加快補齊生育相關公共服務短板。促進生殖健康服務融入婦女健康管理全過程。加強兒童保健門診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加強對兒童青少年近視、營養不均衡、齲齒等風險因素和疾病的篩查、診斷、干預。做好兒童基本醫療保障工作。

(十三)綜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絡,落實三級預防措施。加強相關知識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諮詢,強化婚前保健,推進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加強產前篩查和診斷,推動圍孕期、產前產後一體化管理服務和多學科協作。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範圍,促進早篩早診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和康復救助工作。

(十四)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強化規劃引領,嚴格技術審批,建設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體系。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監管,嚴格規範相關技術應用。開展孕育能力提升專項攻關,規範不孕不育診治服務。

五、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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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標準規範體系。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強化政策引導,通過完善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以市地級行政區為單位制定整體解決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推進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力度,依法逐步實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准入制度。發展智慧托育等新業態,培育托育服務、乳粉奶業、動畫設計和製作等行業民族品牌。

(十六)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普惠服務。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引導和撬動作用,推動建設一批方便可及、價格可接受、質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務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鼓勵國有企業等主體積極參與各級政府推動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居住社區嬰幼兒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制定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支持家政企業擴大育兒服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2至3歲幼兒。

(十七)加強綜合監管。各類機構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規範,並對嬰幼兒安全和健康負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要承擔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登記備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評估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建立機構關停等特殊情況應急處置機制。

六、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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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嚴格落實產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父母育兒假試點,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繼續做好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十九)加強稅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結合下一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研究推動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二十)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持續提升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適當延長在園時長或提供託管服務。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有效解決「擇校熱」難題。依託學校教育資源,以公益普惠為原則,全面開展課後文體活動、社會實踐項目和託管服務,推動放學時間與父母下班時間銜接。改進校內教學質量和教育評價,將學生參加課外培訓頻次、費用等情況納入教育督導體系。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嚴格規範校外培訓。

(二十一)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規範機關、企事業等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平等就業。落實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定期開展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專項督查。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再就業培訓公共服務。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適時對現行有關休假和工作時間的政策規定進行相應修改完善。

七、加強政策調整有序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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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探索設立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制度。加強立法,保障響應黨和國家號召、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實行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動態調整。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中的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落實好扶助所需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點用於幫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接受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委託,開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務,依法代辦入住養老機構、就醫陪護等事務。深入開展「暖心行動」。建立定期巡訪制度,落實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雙崗」聯繫人制度,扎牢織密幫扶安全網。

八、強化組織實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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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加強黨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國情、國策意識,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台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

(二十六)動員社會力量。加強政府和社會協同治理,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在促進人口發展、家庭建設、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發揮計劃生育協會作用,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做好宣傳教育、生殖健康諮詢服務、優生優育指導、計劃生育家庭幫扶、權益維護、家庭健康促進等工作。鼓勵社會組織開展健康知識普及、嬰幼兒照護服務等公益活動。以滿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營造嬰幼兒健康成長環境為導向,開展活力發展城市創建活動。

(二十七)深化戰略研究。面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持續深化國家人口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研究,完善人口空間布局,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加強新時代中國特色人口學科和理論體系建設,發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庫,促進國際交流合作。

(二十八)做好宣傳引導。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把各地區各部門和全社會的思想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來,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人口的結構性變化,弘揚主旋律、匯聚正能量,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鼓勵夫妻共擔育兒責任,破除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構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九)加強工作督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本決定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狠抓任務落實,及時研究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確保優化生育政策取得積極成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每年要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本地區人口工作情況,中央將適時開展督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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