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新黨發〔2015〕3號
2015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下,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堅持把促進就業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重要工作,多措並舉,積極推進,全區就業創業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和複雜就業形勢,全區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深化就業領域改革創新,努力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和更加公平的就業。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創業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促進創業新機制

(一)優化創業環境。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與促進創業密切相關的審批事項,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拓寬出資方式,全面落實各項鼓勵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基金。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對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

(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推動普通高校、職業院校普及創新教育,開發並實施創業培訓項目。高校畢業生在電子商務網絡平台開辦「網店」等網絡創業和創辦小微企業的,享受創業指導、創業培訓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稅費減免等創業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小微企業的,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就業困難的農牧民從事玉石加工、地毯編織、民族手工藝品加工製作等,以及開辦小商店、小作坊、小飯店等各類微創業的,享受創業扶持政策。

(三)加強創業載體建設。建立政府主導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機制。繼續開展創業型縣(市)創建活動,加強創業工作組織領導體系、政策支持體系、創業培訓體系、創業服務體系和工作考核體系建設。依託和利用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園、小企業孵化園等加快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設一批孵化效果好、企業存活率高的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創業示範園區,給予創業引導性資金支持。

二、大力促進中小微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就業

(四)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支持。中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困難企業新招用新疆籍勞動者,按企業實際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最長3年的全額補貼。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以及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區、和田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蘇地區,下同)的中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困難企業招用新疆籍勞動者的,按企業實際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之和給予全額補貼。

(五)給予企業貼息貸款支持。中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困難企業,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畢業生、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和女性高校畢業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萬元貸款額度的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貼息額度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累加計算。

(六)鼓勵勞動者到企業就業。新疆籍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的,對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全額補貼。南疆四地州享受低保的城鄉勞動者到中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困難企業就業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1年不變。

(七)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國有企業用人公開招聘制度、吸納新疆籍勞動者就業承諾制度、定期報送和通報制度。落實在疆企業、政府投資和各類援疆項目,70%以上的新增用工指標用於吸納新疆籍勞動者就業的規定。

三、加強職業培訓促進穩定就業

(八)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大力推行訂單、定崗、定向培訓和企業自主培訓,把有就業願望和培訓要求的勞動者全部納入職業培訓範圍。對南疆四地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少數民族初高中未就業畢業生,實行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和國家通用語言培訓全覆蓋。以城鄉初高中未就業畢業生為重點,實施紡織服裝產業、「短平快」項目等定向培訓。大力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對農村富餘勞動力全面開展企業就業、季節性就業技能培訓和致富技能培訓。支持高等院校開展在校學生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培訓。

(九)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企業開展新招用新疆籍勞動者崗前培訓的,給予全額職業培訓補貼。對職業院校、社會培訓機構受企業委託開展訂單、定崗、定向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企業實行新招用員工師帶徒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南疆四地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者參加技能和國家通用語言組合培訓的,給予一次性技能培訓和國家通用語言培訓補貼;對參加技能和創業組合培訓的,給予一次性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培訓期間均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

(十)加強職業培訓能力建設。圍繞重點特色產業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實訓基地,重點提升縣、鄉兩級培訓實訓能力。在南疆四地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重點縣市建設轉移就業國家通用語言培訓站。在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職業培訓實訓基地、創業實訓基地。通過購買培訓成果的方式,引導動員社會培訓資源參與重要培訓項目。加強職業培訓機構和實訓基地師資培訓。

四、積極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

(十一)分類推進轉移就業。對以初高中未就業畢業生為主體的青年農村富餘勞動力實行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和國家通用語言培訓,引導其在勞動密集型產業、紡織服裝產業、工業產業園區和內地企業長期穩定就業,推動向產業工人轉化;對青壯年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技能培訓和國家通用語言培訓,組織其參加「短平快」項目,在本地就近實現轉移就業,特別是在文化旅遊、特色餐飲、農產品加工、交通運輸、商貿服務等領域實現就業;對年齡偏大的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致富技能培訓,組織其參加農田水利、安居富民、鄉村道路、生態環境、小城鎮建設、摘棉花等短期、季節性勞務創收。對農牧區少數民族女性富餘勞動力,開展紡織、家政、縫紉、編織、刺繡等民族手工業專項培訓,依託少數民族傳統手工技藝,發展新疆特色勞務,增加家庭收入。

(十二)有序擴大到內地就業規模。加大以鄉(鎮)為單位的有組織、成建制轉移力度。圍繞新疆重點產業特別是紡織服裝產業發展,有計劃、有組織轉移農村初高中未就業畢業生、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到內地企業就業,為新疆產業發展培養技術技能人才。鼓勵夫妻式家庭到內地就業,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在內地新疆少數民族群眾務工經商集中的地方設立服務工作站,加強針對性的服務。制定促進南疆勞動力到內地就業的政策,對每年組織輸出人員規模較大、管理規範的實施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十三)強化轉移就業服務。在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務工較為集中的中心城市,興建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為進城務工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指導、引導性培訓、社會保險、文化教育、臨時性居住、黨團活動等服務。支持農村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在城鎮就業居住的農村轉移人口享受就業服務、義務教育、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五、着力抓好高校畢業生就業

(十四)統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消除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制度性障礙,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對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享受低保的和殘疾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鼓勵和幫助在內地學習的新疆籍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自願在內地就業。

(十五)完善基層就業政策。健全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長效機制,縣及鄉鎮機關招錄人員要設置一定比例職位,定向招錄基層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縣及縣以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要設置不低於40%的崗位用於招聘基層項目服務期滿高校畢業生。對返鄉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的高校畢業生,按其實際參加社會保險種類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生活補貼。

(十六)完善就業見習政策。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見習期間由各地政府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生活費補助,見習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發放崗位補助,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見習期未滿即與見習畢業生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將剩餘期限見習補貼補發給見習單位。

(十七)加大高校就業工作力度。堅持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公布制度,對連續三年就業率低於50%的專業要減少招生、隔年招生,直至停止招生。加強高校就業指導師資隊伍建設,高校就業工作專職工作人員配備與畢業生的比例不低於1:500,就業工作經費提取不低於學校年度學費的1%。

六、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力度

(十八)強化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幫扶。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最長3年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單位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給予補貼。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其享受補貼政策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十九)鞏固零就業家庭24小時動態清零機制。繼續對零就業家庭實施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堅持出現一戶、認定一戶、幫扶一戶、穩定一戶。自治區就業援助金要重點向零就業家庭傾斜,對零就業家庭成員從事微利項目、靈活就業的,可適當提高就業援助金標準。南疆四地州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零就業家庭人員到企業就業和自謀職業的,可繼續享受12個月的低保待遇。

(二十)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按本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其中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按本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的2/3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七、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

(二十一)健全就業管理制度。實行城鄉勞動力就業失業狀況實名制管理,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對城鎮就業失業登記、高校畢業生就業、零就業家庭就業、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職業培訓等實行全員實名動態管理,為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分析研判就業形勢提供依據和支撐。

(二十二)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健全覆蓋全區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推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均等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切實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創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模式,支持向社會力量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提高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二十三)提高就業信息化水平。以「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網絡到邊到底、信息全區共享」為目標,開發建立全區統一的城鄉勞動力資源管理系統、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和就業信息數據庫,形成覆蓋城鄉、覆蓋各類群體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絡,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

八、強化政府責任,注重輿論引導

(二十四)明確促進就業的主體責任。要把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將城鎮新增就業、城鎮登記失業率、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年度考核指標,強化各級政府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主體責任。

(二十五)加強就業宣傳,轉變就業觀念。要採取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生動有效的形式,大力宣傳促進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和經驗做法,宣傳勞動者自主創業、企業就業、基層就業的典型事跡,唱響奮鬥改變命運的主旋律。注重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引導勞動者切實轉變觀念,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發至地州市師級,增發縣市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