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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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1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布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9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特種國債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廢止。

第一條 為了集中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決定發行一九八九年中華人民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為55億元。

第四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為3年,從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償還。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四。

國庫券從當年7月1日起計息。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5元、10元、50元和100元四種。

第七條 國庫券從當年3月10開始發行,9月30日結束。

第八條 國庫券發行實行分配認購的辦法,按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認購任務。對分配的認購任務,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期完成。

第九條 國庫券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可以在銀行抵押貨款,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十一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者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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