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特種國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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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1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布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國庫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九年特種國債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9年3月2日

第一條 為了適當集中各方面財力,支援國家建設,促進經濟協調發展,決定發行1989年特種國債。

第二條 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是:經濟條件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金融機構、企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待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機構。

第三條 特種國債發行的數額為50億元。

第四條 特種國債本金的償還期為5年,從交款之月起滿5年後一次償還。

特種國債的利率為年息15%,從交款之月開始計息。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五條 中央單位、部隊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認購任務,由財政部分配。

地方單位的認購任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對分配的認購任務,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

第六條 特種國債從當年6月1日開始發行,9月30日結束。

第七條 特種國債統一採取收款單形式發行,其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財政部門組織辦理。

特種國債收款單,可以記名、掛失,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八條 特種國債,除向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待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機構發行的以外,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

第九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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