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利比里亞共和國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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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利比里亞共和國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93年8月10日於蒙羅維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利比里亞共和國全國團結臨時政府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決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起恢復兩國外交關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利比里亞共和國全國團結臨時政府同意互派大使,並為對方大使館的重新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利比里亞為實現民族和解、維護國家和平和恢復國民經濟所作的努力。利比里亞全國團結臨時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利比里亞共和國全國團結臨時政府的上述立場表示讚賞。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
徐次農
(簽字)

利比里亞共和國
全國團結臨時政府代表
索尼·謝爾曼
(簽字)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於蒙羅維亞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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