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格林納達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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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格林納達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2005年1月20日於北京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格林納達政府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決定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起恢復兩國外交關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林納達政府同意互派大使、並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提供方便。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格林納達政府維護國家獨立和主權以及發展民族經濟的崇高事業,格林納達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格林納達政府的上述立場表示讚賞。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於北京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李肇星
(簽字)

格林納達政府
代表
埃爾文·尼姆羅德
(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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