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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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
1995年4月3日於薩格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決定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兩國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承諾不與台灣建立和發展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不與之進行任何官方往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承諾尊重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共和國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兩國政府同意,在對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謝錫勤
(簽字)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
代表
特爾恩卡
(簽字)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於薩格勒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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